在监管持续加强的趋势下,大宗商品交易场所必须本着服务实体产业的初心,正确分析和处理好交易、金融、投资之间的辩证关系,避免滥用金融、类期货、非法集资、投机等任何形式的不正当行为。
6月8日,陆家嘴论坛在上海开幕,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局长李云泽、证监会主席易会满出席并发表演讲,对金融监管工作作出重要指示。李云泽表示:“我们将聚焦中国式现代化建设全过程,全面强化机构监管、行为监管、功能监管、穿透式监管、持续监管,切实提升监管的前瞻性、精准性、有效性和协同性。坚决消除监管空白和盲区,厘清责任边界,拉紧责任链条,加强综合治理,完善多主体参与、多领域协作、多层次贯通的责任体系,真正实现监管‘全覆盖、无例外’。”此番发言传递出监管部门对于金融风险“零容忍”的态度。与此同时,易会满也在讲话中明确表示将“持续加大对‘伪私募’、地方交易场所等重点领域风险的整治”。
值得注意的是,就在本届陆家嘴论坛开幕前,即5月31日,国务院发布2023年度立法工作计划,国家层面的《地方金融监督管理条例》已列入国务院2023年立法计划。
期货日报记者了解到,2021年12月31日,中国人民银行会同有关方面研究起草了《地方金融监督管理条例(草案征求意见稿)》,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随后各地陆续自主出台和制定了地方金融条例或者监管条例,明确了地方金融管理的职责和权限,为地方金融监管提供法治保障。
据统计,除港澳台外,全国目前仅有重庆、广东、河南、山西、辽宁、云南、黑龙江、甘肃、青海、西藏、宁夏、新疆等地尚未正式出台地方金融监督管理条例,记者了解到,这些地区的相关立法工作正在积极推进中。从各地已出台的金融监管条例来看,均进一步明确了地方金融监管的主要对象,并对传统的“7+4”监管结构作出动态调整。
所谓“7+4”具体指小额贷款公司、融资担保公司、区域性股权市场、典当行、融资租赁公司、商业保理公司、地方资产管理公司等7类金融机构,投资公司、农民专业合作社、社会众筹机构、地方各类交易所等4类金融组织。
在传统“7+4”监管框架的基础上,各地立足于当地经营实际,因地制宜地进行动态调整。除2016年已公布的《山东省地方金融条例》外,其他地区的监管条例均将“7”类金融机构明确列为监管对象。而对于“4”类金融组织,天津市、上海市、广西、内蒙古、江苏、湖北及其他多地的条例均未明确提及,而是统一概括为“国家授权地方监督管理的其他金融组织”。在有所提及的地区中,山东、浙江、江西三省明确将开展信用互助的农民专业合作社纳入监管范围,而其他地区则未提及。同时,《山东省地方金融条例》和《浙江省地方金融条例》将地方各类交易场所进一步细化为开展权益类交易,以及介于现货与期货之间的大宗商品交易的交易场所。
从目前已发布的关于地方金融组织的监管规则可以看到,其内容均为规章、规范性文件,层级较低;而对地方各类交易场所、开展信用互助的农民专业合作社、投资公司、社会众筹机构4类机构也缺乏国家层面统一规则。在日常监管和风险处置中,地方金融监督管理部门多面临监管依据不够充分、执法手段不足等问题。虽然一些地方出台了地方性金融监管法规,但仍不能完全满足金融监管协调和跨区域监管的需要。
近年来,地方金融业态快速发展,在服务地区实体经济和中小企业融资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但部分机构内控机制不健全,发展定位产生偏差,存在一定的风险隐患,少数机构违法违规经营甚至从事非法金融活动,加大了区域金融风险。2017年以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成立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加强对地方金融组织的监管,取得明显成效。但在日常监管和风险处置中,因缺乏国家层面统一的地方金融监管立法,各方对地方金融监管职责分工的理解不尽一致,部分机构和活动游离于金融监管之外,地方金融监督管理部门也面临监管依据不够充分、执法手段不足等问题。
招联金融首席研究员董希淼建议,应该尽快出台《地方金融监督管理条例》,通过制定行政法规,明确地方金融监管规则和上位法律依据,授予地方政府金融监管权限但剥离地方金融监管机构“融资职能”;明晰中央和地方监管权责范围,形成责任明确、边界清晰、央地协同的地方金融监管制度。同时,在全国统一地方金融组织的监管标准和要求,减少跨区域的监管套利。在条件成熟时,将《地方金融监督管理条例》升级为《地方金融监督管理法》。
需要注意的是,在《地方金融监督管理条例(草案征求意见稿)》中明确提出“地方金融组织未经批准不得跨省级行政区域开展业务”“地方各类交易场所不得开展连续集中竞价交易”,各类交易场所继续“打擦边球”的风险极大。在监管持续加强的趋势下,大宗商品交易场所必须本着服务实体产业的初心,正确分析和处理好交易、金融、投资之间的辩证关系,避免滥用金融、类期货、非法集资、投机等任何形式的不正当行为。在合法合规的前提下,积极探索适合大宗商品交易的各类金融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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