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疫情近期得到有效控制,大量企业“解冻”恢复生产经营,但仍有部分劳动者因各种原因不能如期到岗。企业能否与这些劳动者解约?不能到岗的劳动者还能不能拿到工资?西城法院民四庭法官助理刘莉表示,劳动者因疫情管控隔离措施不能返岗,单位不得以旷工解约。能拿到多少工资要依不同情况而定。
“对于新冠肺炎的疑似病人、密切接触者以及确诊患者在其隔离治疗期间、医学观察期间,以及因政府实施隔离措施或其他紧急措施,导致不能提供正常劳动的,企业不得在此期间解除受相关措施影响而不能提供正常劳动职工的劳动合同或退回被派遣职工。”西城法院民四庭法官助理刘莉表示,因以上原因不能返工的职工,用人单位应当视同其正常履行劳动合同并支付正常工作期间工资。隔离期结束后对仍需停止工作进行治疗的职工,按医疗期有关规定支付工资。但刘莉提醒说,如果是因为不遵守政府防控措施,导致被隔离治疗或接受医学观察,职工主张这期间的劳动报酬,一般不予支持。
对于受疫情影响不能按期到岗的职工,建议企业与职工主动沟通,有条件的企业可安排职工通过电话、网络等灵活的线上工作方式完成工作任务;对不具备远程办公条件的企业,可与职工协商优先使用带薪年休假、企业自设福利假等各类休假。对用完各类休假仍不能提供正常劳动的职工,企业可参照国家关于停工、停产期间工资支付相关规定与职工协商,在一个工资支付周期内的按照劳动合同规定的标准支付工资;超过一个工资支付周期的按有关规定发放生活费。劳动者应如实向单位汇报情况,并履行请假手续,企业不得以旷工为由解除劳动合同。
刘莉表示,对于符合规定的复工企业,首先要为员工提供必要的防疫措施和劳动保护。在此前提下,如果没有特殊情况,职工应当服从用人单位的复工安排。同时,用人单位应加强特殊时期对劳动者的人文关怀,对不愿复工的职工,主动劝导职工及时返岗。对经催告、劝导无效或以其他非正当理由拒绝返岗的劳动者,符合《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第二项、第三项规定情形的,用人单位可以依法解除与劳动者的劳动合同。
疫情确实使一些企业的经营状况陷入“凛冬”。刘莉说,对于受疫情影响导致企业生产经营困难的,鼓励企业通过民主程序与职工协商采取调整薪酬、轮岗轮休、缩短工时等方式稳定工作岗位;对暂无工资支付能力的,企业应与工会或职工代表协商延期支付,以减轻资金周转压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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