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广西壮族自治区卫生健康委、财政厅、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印发《关于妥善解决乡村医生养老生活补助的补充通知》,调整乡村医生养老生活补助范围,加大补贴力度,给予乡村医生更多政策支持。
《通知》明确,调整部分女性乡村医生获得补助的年龄。对2012年2月26日至2014年12月31日间年满55周岁未满60周岁、按照《广西乡村卫生服务一体化管理实施方案(试行)》有关规定退出乡村一体化管理村卫生室执业的女性乡村医生,按其执业服务年限给予一定的生活补助,补助标准为每执业服务满一年每月给予生活补助15元,不满一年按一年计。执业服务年限的核定为女性乡村医生实际在岗从事执业服务年限。对符合调整纳入每月养老生活补助范围的女乡村医生,从2015年1月1日开始对年满60周岁的给予发放生活补助,已领取一次性补助的,应扣减已领取金额后再进行发放。
《通知》要求,各地要对原履行家庭接生、农村妇幼保健公共卫生职能的人员进行一次性身份核定。通过核定的原村级妇幼保健员(家庭接生员)纳入村卫生室人员队伍,按谁核定、谁管理、谁负责的原则,参照乡村医生养老生活补助的有关规定,由市级、县级财政给予补助。调整乡村医生养老生活补助发放机构,补助改由县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自行发放,不再由县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代发,县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须每年对领取补助的乡村医生进行资格审核确认,确保资金发放无误。
此外,《通知》要求,各地在2020年6月30日前按程序完成新纳入按月补助的女性乡村医生核定和上报工作,并做好补助资金统计工作。2020年6月30日前按程序完成首次村级妇幼保健员(家庭接生员)审核确认和上报工作。今后,每年1月31日前,依据只减不增的原则,对村级妇幼保健员(家庭接生员)重新进行确认登记,并逐级上报自治区卫生健康委、财政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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