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审结一起五粮液公司商标异议复审行政纠纷案。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认为,五粮液公司申请注册的第9047717号“七粮液”商标(诉争商标)与他人商标构成近似商标,原审法院及商标评审委员会认定诉争商标不应予以核准注册的结论正确。五粮液公司的相关上诉主张缺乏事实及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因此,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天眼查数据显示,四川省宜宾五粮液集团有限公司曾于2011年1月申请了注册号为9047717的“七粮液”商标,该商标国际分类为“33-酒”,目前商标状态显示为“商标无效”。
值得注意的是,天眼查数据显示,四川省宜宾五粮液集团有限公司先后多次申请“七粮液”商标。其中2017年10月,该公司申请了注册号为27098460的“七粮液”商标,目前商标状态显示为“商标无效”;2018年8月,该公司又申请了注册号为32802358的“七粮液”商标,目前该商标状态显示为“驳回复审中”;今年1月,该公司再次申请注册号为43871401的“七粮液”商标,目前商标状态显示为“等待实质审查”。
此外,该公司还于2017年11月申请了名称为“七曲七粮液”的商标,目前该商标状态显示为“商标已注册”。
天眼查数据显示,四川省宜宾五粮液集团有限公司成立于1998年8月,注册资本10亿人民币,法定代表人为李曙光,目前,该公司有数千条商标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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