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日,国家医保局发布消息称,根据《基本医疗保险用药管理暂行办法》,结合2020年国家医保药品目录管理工作重点,研究起草了《2020年国家医保药品目录调整工作方案(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征求意见稿》)。《征集意见稿》显示,与新冠肺炎相关的呼吸系统疾病治疗用药、纳入《国家基本药物目录(2018年版)》的药品等,可以纳入2020年药品目录拟新增药品范围。
国家医保局综合考虑基本医保的功能定位、药品临床需求、基金承受能力,对2020年药品目录进行了调整。据悉,包含纳入临床急需境外新药名单、鼓励仿制药品目录或鼓励研发申报儿童药品清单,且于2019年12月31日前经国家药监部门批准上市的药品;第二批国家组织药品集中采购中选药品等也纳入了2020年药品目录拟新增药品范围。
《征集意见稿》明确,被国家药监部门撤销、吊销或者注销药品批准证明文件的药品;综合考虑临床价值、不良反应、药物经济性等因素,经评估认为风险大于收益的药品,将调出目录药品的范围。
此外,文件还明确,符合条件的药品要调整支付标准药品的范围。包括:处于协议有效期内,且按照协议需重新确定支付标准的谈判药品;根据企业申请或专家评估,有必要调整限定支付范围的谈判药品;与同治疗领域的其他药品相比,价格/费用明显偏高,且近年来占用基金量较多的药品。
根据《征求意见稿》显示,2020年药品目录调整分为准备、企业申报、专家评审、谈判和竞价、公布结果5个阶段,将于今年11月至12月公布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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