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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披不完整致股价波动 景峰医药及董事长等收到监管函
2020-09-03 09:59:27
文章来源
环球网

  因股价连续涨停并两次达到异动,对此,湖南景峰医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景峰医药)一直未及时披露完整信息。9月1日晚间,深交所向湖南景峰医药股份有限公司下发了《关于对湖南景峰医药股份有限公司及相关当事人的监管函》。

  

  监管函显示,2020 年 4 月 6 日晚间,湖南景峰医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景峰医药)披露《关于子公司获得口罩生产许可的公告》(以下简称《公告》)称,子公司贵州景峰注射剂有限公司近日收到贵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下发的《关于同意贵州景峰注射剂有限公司临时生产一次性使用非无菌口罩的函》以及贵州省药品监督管理局下发的《贵州省医疗器械疫情应急注册证》。

  

  4 月 9 日,景峰医药在互动易平台回复投资者关于“公司的口罩生产获批,是否有计划申请欧美认证,出口海外”的问题时称,“公司生产的口罩产品符合相关规定,已经获得 CE防护用品认证及美国 FDA 防护用品认证”,但未明确说明景峰医药尚无口罩出口资质、无法出口海外的事实。

  

  4 月 3 日至 13 日期间,景峰医药股价连续涨停,并两次达到异动,但景峰医药于 4 月 9 日及14 日披露的《股票交易异常波动公告》(以下简称《异动公告》)均未明确说明前述信息。同时,景峰医药在《公告》及首次《异动公告》中,未充分披露口罩预计收入及占比数据等对公司经营业绩的具体影响,直至 4 月 14 日回复我部关注函时才披露“按照目前的口罩订单情况,预计收入约十余万元,相较于公司年销售额数十亿元的药品收入,口罩产品收入占比较小”等重要信息,景峰医药存在信息披露不完整、不及时等情形。

  

  监管函指出,景峰医药上述行为违反了本所《股票上市规则(2018 年 11 月修订)》第 1.4 条、第 2.1 条的规定。叶湘武作为景峰医药董事长兼总裁,未能恪尽职守、履行诚信勤勉义务,违反了本所《股票上市规则(2018年 11 月修订)》第 1.4 条、第 3.1.5 条的规定,对景峰医药的上述违规行为负有重要责任。毕元作为景峰医药董事会秘书,未能恪尽职守、履行诚信勤勉义务,违反了本所《股票上市规则(2018 年 11 月修订)》第 1.4 条、第 3.1.5 条和第 3.2.2 条的规定,对景峰医药的上述违规行为负有重要责任。

  

  该公司官网显示,景峰医药于2014年12月上市,现拥有22家全资、控股子公司分布在上海、贵州、辽宁、江苏和海南等地。公司主营业务产品涵盖了心脑血管、肿瘤、骨科、儿科、妇科等重大疾病领域。

  

  景峰医药8月27日晚间发布半年度业绩报告称,2020年上半年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约为1.39亿元,同比增长119.81%,营业收入约为5.65亿元,同比下降18.05%,基本每股收益盈利0.1575元,同比增长119.97%。2019年年报显示,景峰医药的主营业务为制药、医疗服务,占营收比例分别为:97.91%、1.7%。


责任编辑:刘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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