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深圳市卫生健康委和市医疗保障局联合制定发布《深圳市家庭病床管理办法(试行)》。《办法》明确了服务机构的标准、收治条件及医保支付标准,规定患门诊特定病种的参保人在家庭病床结算期间能同时享受门诊特定病种的社会医疗保险待遇。《办法》自2021年3月1日起试行。
《办法》明确,社区健康服务机构及其举办医院可以为因疾病需要卧床或者身体衰弱、生活不能自理的13类人群,定期上门提供诊疗、康复或者护理服务。这些人群包括气管插管后、鼻饲或者持续导尿,需要定期进行治疗或者护理的患者;压疮、造口、失禁患者;糖尿病足患者;孕期妇女;需要长期康复治疗的儿童等。
家庭病床服务机构原则上不能在居住场所为建床患者提供静脉输液服务;建床患者确需在居住场所进行生命支持的,经医师评估后,可以按照相关规定,为其提供静脉输液服务;静脉输液的药物范围仅限于维持水、电解质平衡、基本能量支持治疗药物和紧急抢救用药。
《办法》要求,从事家庭病床服务的医疗卫生人员,应当具备相应资质,并具有两年以上临床工作经历,能独立开展工作。家庭病床服务机构应当指定一名具有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资格的全科医师作为家庭病床服务的责任医师。市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可以根据需要,委托一家区域医疗中心成立市家庭病床服务质量控制中心,对家庭病床服务进行业务指导、质量控制和评价考核。
《办法》提出,家庭病床医疗费用按市社会医疗保险住院待遇的有关规定予以支付,每一建床周期的起付线为100元。采取以“平均床日医保记账费用标准”作为协议控制指标,以及按月结算、年终进行总结算的非包干结算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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