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华社电由国家卫生健康委办公厅、国家中医药局办公室联合制定的《互联网诊疗监管细则(试行)》近日公布。“互联网+医疗健康”近年来发展迅速,有效整合了医疗资源,改善了患者就医体验。针对互联网诊疗中处方审核、隐私保护、诊疗质控等社会关注点,细则做出了哪些监管规定?
2018年,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促进“互联网+医疗健康”发展的意见》,互联网诊疗出现规模性增长。至2021年底,全国互联网医院已达1700多家。“隔空”诊疗并不适合所有患者。常见病、慢性病的复诊,是较长时间以来互联网诊疗的定位。不过,对于何为复诊,此前业内缺少具体标准,导致出现一些监管真空。
此次公布的细则要求,患者就诊时应当提供具有明确诊断的病历资料,如门诊病历、住院病历、出院小结、诊断证明等,由接诊医师留存相关资料,并判断是否符合复诊条件。
细则同时要求,当患者病情出现变化、本次就诊经医师判断为首诊或存在其他不适宜互联网诊疗的情况时,接诊医师应当立即终止互联网诊疗活动,并引导患者到实体医疗机构就诊。
先选购药品,再因药配方,甚至由人工智能软件自动生成处方——部分互联网医疗平台的此类操作,曾被多次曝光。此次公布的细则规定,处方应由接诊医师本人开具,严禁使用人工智能等自动生成处方。处方药应当凭医师处方销售、调剂和使用。严禁在处方开具前,向患者提供药品。
细则还规定,医师接诊前需进行实名认证,确保由本人提供诊疗服务。其他人员、人工智能软件等不得冒用、替代医师本人提供诊疗服务。各级卫生健康主管部门应当负责对在该医疗机构开展互联网诊疗的人员进行监管。
对线上诊疗的质量监管,是否与线下诊疗相一致?此次公布的细则给出了肯定的答案,要求以实体医疗机构为依托,将互联网诊疗纳入整体医疗服务监管体系。
根据细则,互联网诊疗行为的过程及结果都必须进行完整记录,病历、处方等关键信息的流转应可追溯,以此确保互联网诊疗全过程都在法规的监控和保护范围内。
细则明确要求,医疗机构应建立网络安全、数据安全、个人信息保护、隐私保护等制度,并与相关合作方签订协议,明确各方权责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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