购法拍房遭遇长租客 “买卖不破租赁”有前提
租期没到,房子被法院拍卖了,新业主要求租客搬迁,租客却不肯搬走,怎么办?日前,广州法院就审结了一起类似案件,租客声称,此前以现金方式一次性支付了20年房租给原业主,租赁合同合法有效,而且法律明确规定“买卖不破租赁”,房屋所有权变更不应侵犯他作为租客的权利。
买卖一定不破租赁吗?据了解,明年即将实施的民法典也规定了“买卖不破租赁”规则,但需要注意的是,适用该规则,需要满足一定的前提条件。
事发:近百万元购得法拍房却难进家门
老谭因为没有依法履行生效判决确定的债务,天河区法院依法将其位于白云区的房屋交付评估、拍卖,并于2017年6月通过司法拍卖平台公开拍卖。
挂牌拍卖的房产往往低于市价,阿辉以96.7万元竞拍购得老谭的房屋并办理了不动产权证书。然而,租住该房屋的莫某却不肯搬离。2017年10月,阿辉数次上门告知莫某,他已购买了该房产,并已办理了不动产权证书。莫某却声称有租约,但却从未出示租约,只出示身份证,并仍占用该房屋。
购得房屋却不能入住的阿辉,只好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莫某腾空交还房屋,并参照市场租赁价格(2337.7元/月)赔偿租金损失(从2017年9月8日计算至房屋交还之日止)。
审理:租客称仍在租期 实际租赁合同系倒签
面对控诉,莫某辩称,因为家庭生活需要,他于2008年7月与老谭签订《租赁合同》,约定租期为20年,月租金为500元,并以现金方式一次性支付20年租金共计12万元。
自2008年至今,他一直居住在该房屋,并按月缴纳物业管理、水电、排污等费用。现《租赁合同》依然有效且履行期限尚未届满,故根据法律规定,房屋产权的变更不应侵犯变更之前签订合同的承租人的合法权益。
面对莫某出示的《租赁合同》,阿辉当庭提出申请鉴定合同的形成时间。经过反复询问,莫某承认他自2002年起一直居住在该房屋内,他和原业主当时没有签订合同,《租赁合同》是在2012年倒签的。
在倒签的合同中,对一次性支付20年租金的问题并未清楚写明,反而约定的是“租金从2008年8月1日开始计起,第一次租金于合同签订时缴交,然后每年租金采取先缴后使用的形式”。
判决:不存在真实租赁合同 限期搬离并支付使用费
白云区法院经审理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九条、第三十九条的规定,房屋已核发不动产权证书,登记权属人是阿辉,故阿辉的合法权益依法受法律保护。
经查,莫某出具的《租赁合同》系补签的租赁合同,且合同中未清楚表述一次性支付20年租金,反而约定第一次租金于合同签订时缴交,后每年租金采取先缴后使用的形式。
鉴于莫某未能提供证据证实已按租赁合同约定支付租金,故不能证实莫某与老谭之间存在真实的租赁合同关系。阿辉要求莫某搬离房屋,将房屋腾空还给阿辉,并支付房屋使用费的诉讼请求合理合法,予以支持。
最终,法院判决莫某搬离并将房屋腾空后还给阿辉,向阿辉支付自2017年10月19日起至实际迁出之日的房屋使用费。
一审宣判后,莫某不服判决,提起上诉被驳回。
民法典课堂:“买卖不破租赁”需满足一定条件
受访法官指出,《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二十九条确立了不动产上的“买卖不破租赁”规则,目的在于保护既有承租人对租赁物的占有、使用和收益状态,避免因物权变更导致租赁关系的不稳定。同时,即将于2021年1月1日实施的民法典在第三编合同编中第十四章租赁合同中亦规定了“买卖不破租赁”规则,即依据第七百二十五条规定,租赁物在承租人按照租赁合同占有期限内发生所有权变动的,不影响租赁合同的效力。
但须注意的是,适用“买卖不破租赁”规则应当满足以下条件:
●租赁合同成立并已生效;
●租赁物已经交付承租人,被承租人实际占有;
●租赁物的所有权变动发生在租赁期间;
●出租人或者租赁物的所有人将租赁物所有权给了第三人。
具备上述条件后,即使租赁物的买受人不知道该租赁合同的存在,租赁关系仍能够对抗买受人,租赁关系对买受人具有拘束力。
但在本案中,承租人与原所有权人的租赁合同为倒签,且一次性支付20年租金的说法与倒签合同所约定条款不一致,租赁合同关系并非真实有效,故不能适用“买卖不破租赁”规则。
法拍房,长租客,“买卖不破租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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