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杭州市税务局对杭州滨旭置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滨旭公司”)两宗违法事实作出行政处罚。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网站公示了行政处罚决定书。记者查询发现,滨旭公司为杭州滨江房产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滨江集团”,股票代码:002244)旗下子公司。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杭税一稽罚[2020]223。
行政处罚决定书指出,滨旭公司第一宗违法事实为2018年9月购入一批大闸蟹赠送客户,取得1份增值税专用发票:发票代码3300182130,发票号码31019948,金额2406.98元,税额240.70元。上述发票已申报从2018年10月销项税额中抵扣。
滨旭公司第二宗违法事实为2018年10月签订建设委托合同金额2553668元,未缴纳印花税。
滨旭公司上述违法事实少缴增值税240.70元,少缴城市维护建设税16.85元,少缴印花税766.1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条之规定,杭州市税务局决定对滨旭公司处少缴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257.55元50%的罚款,计128.78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四条之规定,杭州市税务局决定对滨旭公司处少缴印花税50%的罚款,计383.05元。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条:纳税人伪造、变造、隐匿、擅自销毁帐簿、记帐凭证,或者在帐簿上多列支出或者不列、少列收入,或者经税务机关通知申报而拒不申报或者进行虚假的纳税申报,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的,是偷税。对纳税人偷税的,由税务机关追缴其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滞纳金,并处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扣缴义务人采取前款所列手段,不缴或者少缴已扣、已收税款,由税务机关追缴其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滞纳金,并处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四条: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编造虚假计税依据的,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纳税人不进行纳税申报,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的,由税务机关追缴其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滞纳金,并处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
杭州市税务局处罚决定日期为2020年8月17日。
资料显示,印花税是对经济活动和经济交往中订立、领受具有法律效力的凭证的行为所征收的一种税。因采用在应税凭证上粘贴印花税票作为完税的标志而得名。印花税的纳税人包括在中国境内设立、领受规定的经济凭证的企业、行政单位、事业单位、军事单位、社会团体、其他单位、个体工商户和其他个人。
增值税是以商品(含应税劳务)在流转过程中产生的增值额作为计税依据而征收的一种流转税。城市维护建设税,又称城建税,是以纳税人实际缴纳的产品税、增值税税额为计税依据,依法计征的一种税。
滨旭公司成立于2016年5月11日,为滨江集团子公司。
滨江集团披露2020年半年度报告显示,滨旭公司业务性质为房地产业;滨江集团间接持股32.00%。2020年上半年,滨江集团营业收入为103.07亿元,同比增长95.74%,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约为8.65亿元,同比增长40.38%。销售方面来看,2020年1至6月,滨江集团实现销售额547亿元,同比增长5.86%。
公告显示,今年上半年滨江集团累计新增土地面积122.48万平方米,新增土储计容建筑面积313.94万平方米,土地款总额523.93亿元,权益土地款280.4亿元。截至6月30日,该公司的土地储备总建筑面积约为1261.01万平方米。
官网显示,滨江集团成立于1992年,2008年5月29日在深圳上市。2019年滨江集团全年销售额为1120亿元。
截至9月3日收盘,滨江集团报4.91元,总市值为152.77亿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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