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出台“三旧”改造管理办法
2021-02-07 08:19:35
文章来源
南方日报

  近日,《广东省旧城镇旧厂房旧村庄改造管理办法》(下称《管理办法》)正式公布,并将于3月1日起正式施行。《管理办法》对广东“三旧”改造所包括的几种类型以及规划、用地管理、收益分配等方面进行明确,提出“三旧”改造应当遵循政府引导、市场运作、尊重历史、分类施策、统筹规划、共建共享的原则。

  记者从广东省自然资源厅了解到,截至2020年12月底,全省共实施“三旧”改造面积92.60万亩,节约土地22.77万亩。省自然资源厅有关负责人介绍,《管理办法》对“三旧”改造的重要基本概念作出了明确定义,提炼了广东过去在这一领域的成熟做法,并首次以地方政府规章的形式固定下来,这在全国范围内也是一种领先的创新做法。多位深度参与推动《管理办法》出台的专家也指出,这对于破解改造中的动迁僵局能发挥良好的推动作用。

  土地征收后若拒不交出可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管理办法》指出,“三旧改造”包括全面改造、微改造和混合改造三种类型,是指对纳入广东省“三旧”改造地块数据库的“三旧”用地进行再开发、复垦修复或综合整治的活动。边角地、夹心地、插花地(统称“三地”)和其他用地,经批准后可以纳入“三旧”改造项目进行整体利用。

  在规划管理方面,《管理办法》明确,“三旧改造”应当以国土空间规划为基本依据,不得违背国土空间规划的强制性内容,并以国土空间详细规划作为规划许可、改造实施的法定依据。

  “三旧”改造专项规划批准后应当纳入同级国土空间基础信息平台,叠加至国土空间规划“一张图”上,并将主要内容按照规定程序纳入国土空间详细规划组织实施。

  用地管理方面,《管理办法》指出,政府、原权利人及其他市场主体都可以作为改造主体实施“三旧”改造。国有企业、集体经济组织或者其他公有经济成分占主导地位的原权利人,选择合作改造主体应当采用招标、挂牌等公开方式。

  《管理办法》还明确,“三旧”改造用地审批包括集体土地完善转用、征收审批、旧村庄集体建设用地转为国有建设用地审批、“三地”及其他用地办理转用、征收审批等类型。有批准权限的人民政府对这几类土地征收事项作出决定后,任何单位和个人违反土地管理法律、法规规定阻挠征收土地的,将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责令交出土地;拒不交出土地的,可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除此之外,改造主体实施“三旧”改造项目,应当优先建设回迁安置房和公共设施。

  归纳总结成熟做法充分盘活存量建设用地

  自2008年起,广东就在全国率先开展“三旧”改造试点工作。截至2020年12月底,全省共实施改造面积92.60万亩,节约土地22.77万亩。全省累计投入改造资金1.95万亿元,其中社会投资1.70万亿元,占改造总投资额的87.2%。

  2020年初至12月底,全省新增实施改造面积10.86万亩,完成目标任务的144.8%;完成改造面积8.04万亩,完成目标任务的134.1%;其中完成“工改工”改造面积1.65万亩,完成目标任务的165.5%。

  在广东省“三旧”改造协会秘书长庾来顺看来,此次《管理办法》的出台,是广东首次以地方政府规章的名义,对“三旧”改造广东的成熟做法进行了归纳总结,有利于充分发挥地方对存量用地的能动作用,盘活存量建设用地。

  广东省三旧改造协会监事长、律房律地研究院首席专家龚军伟认为,《管理办法》将这些规定举措上升到地方政府规章的层次,效力层级高,可以作为依法行政的直接依据,为“三旧”改造提供更强有力的法治保障。

  (南方日报记者 黄叙浩)

责任编辑:陈康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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