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标题:进一步简政放权 上海自贸区保险分支机构设立、迁址、撤销管理由审批改为备案
上证报中国证券网讯(记者 黄蕾)上海自贸区保险监管制度进一步简政放权。上海证券报记者今日获悉,经中国银保监会同意,在上海自贸区(含新片区)保险支公司及以下分支机构的设立、迁址、撤销管理由审批改为备案。
基于此,上海银保监局日前已制定《上海自贸区(含新片区)保险分支机构设立、迁址、撤销备案管理办法》(下称《管理办法》)。
《管理办法》适用备案事项包括:在上海自贸区(含新片区)设立保险支公司及以下分支机构;在上海自贸区(含新片区)的保险支公司及以下分支机构营业场所地址变更;在上海自贸区(含新片区)的保险支公司及以下分支机构撤销。
保险支公司及以下分支机构自区外迁址至上海自贸区(含新片区),实施备案管理;自上海自贸区(含新片区)迁址至区外,不适用备案管理。
根据《管理办法》规定,拟备案设立的保险公司分支机构应当符合《保险公司管理规定》《保险公司分支机构市场准入管理办法》和其他机构准入相关要求。对于不符合要求的,上海银保监局不予备案。
拟备案的保险公司分支机构设立应向上海银保监局提交省级分公司或以上管辖机构出具的分支机构设立备案报告、《上海自贸区(含新片区)保险公司分支机构设立备案表》、内部验收报告、偿付能力符合条件的说明、行政处罚或者立案调查情况说明、拟任负责人任职报告表以及相关证明材料、营业场所权属证明及消防证明等备案材料。
备案材料应由拟备案的保险省级分公司或以上管辖机构负责报送,且该管辖机构必须为在沪设立的保险机构。保险机构应当采取有效措施确保备案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准确性以及合规性。
保险分支机构设立、迁址应当在完成备案管理后及时办理工商登记等手续。保险分支机构撤销,应当按相关规定进行公告,并书面通知有关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对交付保险费、领取保险金等事宜应当充分告知。
上海银保监局将通过事中事后监督检查备案事项。如发现保险机构未按《管理办法》进行备案,或存在违反相关法律法规行为的,将依法采取监管措施。
简政放权一直是上海自贸区保险监管制度的主基调。在此之前,在原保监会的支持下,上海自贸区的保险政策包括:在沪航运保险营运中心、再保险公司在自贸区内设立分支机构由事前审批改为备案管理;自贸区内保险支公司高管人员任职资格由事前审批改为备案管理等。
而今《管理办法》出台后,对在自贸区内设立分支机构采取备案制,将从航运保险、再保险公司扩至所有类型的保险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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