欺骗投保人问题仍存 保险机构年内频收罚单
2020-04-16 08:28:38
文章来源
金融投资报

因夸大宣传保险产品收益率、保险责任片面描述等问题,近年来,相关保险消费纠纷时有发生。而在其背后,欺骗投保人问题亦引发业内关注。

  

  今年以来,多家保险机构因业务违规受到监管处罚。《金融投资报》记者注意到,其中,欺骗投保人问题仍存。与此同时,农险业务违规、未按照规定使用保险费率等亦有所涉及。

  

  18张罚单剑指“欺骗”

  

  据《金融投资报》记者不完全统计,截至4月15日,银保监系统年内发布罚单中,有18张涉及“欺骗投保人”。

  

  其中,3月18日,银保监会发布“1号罚单”,某寿险公司存在电销、网销业务存在欺骗投保人;未按规定使用经备案保险费率;提供、编制虚假报告、文件、资料等行为,总公司、6家电销中心及15名相关责任人共计被罚338万元。

  

  具体来看,2017 年 1 月至2018年6月期间,该寿险公司河北电销中心、成都电销中心、郑州电销中心、重庆电销中心、深圳电销中心、广东电销中心经电销渠道销售的部分保单,存在与事实不符的宣传等欺骗投保人行为。同时该寿险公司通过支付宝平台销售的某产品存在不实宣传的问题,包括在产品销售页面对“非意外身故/全残”的保险责任描述的部分内容在合同条款中并无规定,对“意外住院津贴补助”的保险责任仅进行了片面描述,与合同条款不一致,对满期返还描述为“所交保费+5%利息”。

  

  此外,存在欺骗投保人违规的还有3家保险机构的多地分支机构。从“欺骗投保人”的具体表现来看,主要包括夸大宣传保险产品收益率;产品收益未按照高、中、低三档进行红利演示;以产品限购、限量、停售进行宣传销售;错误介绍保险产品重要内容等。

  

  如某寿险江苏分公司,在江苏银保监局现场检查调取的2018年1月1日至2019年6月30日承保投保人年龄在60周岁以上所有34份保单的同步录音录像资料中,有16份保单存在错误介绍保险产品重要内容的情况,如将60周岁以上投保人享有的30天犹豫期权利介绍为15日,将趸交产品介绍为期缴产品等。

  

  根据银保监会披露数据,2019年保险消费投诉中,夸大保险责任或收益、未充分告知解约损失和满期给付年限、承诺不确定利益的收益保证等,是销售纠纷中反映的主要问题。

  

  而从现实情况来看,保险从业人员营销宣传监管仍待加强。“各银行保险机构要围绕电话销售、互联网保险、可回溯管理等方面侵害消费者权益的乱象开展自查自纠,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监管规定,依法、合规开展经营活动,切实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银保监会此前要求。

  

  农险承保理赔资料不真实

  

  除欺骗投保人外,今年以来,保险机构“踩雷”的主要原因,还包括保险机构利用开展保险业务为其他机构或者个人牟取不正当利益;个人代理人给予投保人保险合同约定以外的利益;保险机构未按照规定使用经批准的保险条款、保险费率等。

  

  与此同时,对于农业保险的监管力度也有所加大。3月27日,营口银保监分局发布罚单显示,安华农险大石桥支公司,存在承保理赔控制不严格,人为修改保单生效日,使之早于核保通过日期;理赔档案中用气象预报代替气象证明等违法违规行为。根据《保险公司管理规定》第六十九条的规定,被处以警告,并罚款1万元。

  

  据《金融投资报》记者不完全统计,银保监系统年内发布的罚单中,涉及农险业务罚单为27张,其中,四川保险机构处罚居首,达20张。而从违规原因来看,普遍为“农业保险承保、理赔资料不真实”。

  

  根据《农业保险条例》第二十七条,保险机构经营农业保险业务,有编制或者提供虚假的报告、报表、文件、资料;拒绝或者妨碍依法监督检查;未按照规定使用经批准或者备案的农业保险条款、保险费率行为之一的,由保险监督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限制其业务范围、责令停止接受新业务。

  

  有业内人士指出,作为政策性险种,在农险承保过程中,保险公司若想做到逐户承保并且资料真实,需要付出较高成本,由此导致编制虚假资料在农险承保中频发。

  

  值得留意的是,去年10月,《关于加快农业保险高质量发展的指导意见》正式印发,其中明确,“进一步规范农业保险市场秩序,降低农业保险运行成本,加大对保险机构虚假承保、虚假理赔等处罚力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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