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经济网北京4月22日讯 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网站昨日公布的辽宁银保监局行政处罚决定书(辽银保监罚决〔2020〕2号)显示,经查,招商信诺人寿保险有限公司辽宁分公司(以下简称“招商信诺辽宁分公司”)于2018年1月至2019年3月在业务招待费科目下虚列费用87.66万元,并将购买的物品或套取的资金用于内部奖励、内部福利、内部团建、补偿客户退保损失及由此发生的发票税点支出。
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八十六条第二款之规定。辽宁银保监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一百七十条规定,决定对招商信诺辽宁分公司处罚款人民币25万元。
此外,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网站昨日公布的辽宁银保监局行政处罚决定书(辽银保监罚决〔2020〕3号)显示,经查,招商信诺辽宁分公司时任总经理刘海燕对公司上述虚列业务招待费的违法行为负直接责任,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八十六条第二款之规定。辽宁银保监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一百七十一条规定,对刘海燕给予警告,并处罚款人民币5万元。
经中国经济网记者查询发现,招商信诺辽宁分公司成立于2011年12月22日,刘海燕为负责人。招商信诺成立于2003年8月4日,注册资本28亿人民币,刘建军为法定代表人、董事长,信诺北美人寿保险公司与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招商银行”,600036.SH)各持50%比例股份。
中国银保监会网站于2011年12月19日公布的《关于招商信诺人寿保险有限公司辽宁分公司开业的批复》(保监国际〔2011〕1890号)显示,招商信诺人寿保险有限公司辽宁分公司获批准设立,刘海燕符合《保险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管理规定》的有关要求,故担任该分公司副总经理(主持工作)职务。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八十六条规定:保险公司应当按照保险监督管理机构的规定,报送有关报告、报表、文件和资料。 保险公司的偿付能力报告、财务会计报告、精算报告、合规报告及其他有关报告、报表、文件和资料必须如实记录保险业务事项,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和重大遗漏。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一百七十条规定: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保险监督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限制其业务范围、责令停止接受新业务或者吊销业务许可证:
(一)编制或者提供虚假的报告、报表、文件、资料的;
(二)拒绝或者妨碍依法监督检查的;
(三)未按照规定使用经批准或者备案的保险条款、保险费率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一百七十一条规定:保险公司、保险资产管理公司、保险专业代理机构、保险经纪人违反本法规定的,保险监督管理机构除分别依照本法第一百六十条至第一百七十条的规定对该单位给予处罚外,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并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撤销任职资格。
以下为原文:
辽宁银保监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辽银保监罚决〔2020〕2号
被处罚单位名称:招商信诺人寿保险有限公司辽宁分公司
地址:沈阳市和平区青年大街286号华润大厦2807室
主要负责人:刘海燕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等有关规定,我局对你单位虚列费用一案进行了立案调查、审理,并依法向你单位告知了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你单位依法享有的权利。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经查明,你单位存在以下违法行为:
2018年1月至2019年3月,你单位在业务招待费科目下虚列费用87.66万元,并将购买的物品或套取的资金用于内部奖励、内部福利、内部团建、补偿客户退保损失及由此发生的发票税点支出。
上述行为有以下证据材料为证:《现场检查事实确认书》、财务凭证、业务竞赛方案及奖品签收表、退保资料及客户确认函、相关调查笔录等。
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八十六条第二款之规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一百七十条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处罚款人民币25万元。
你单位应当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持缴款码(将在处罚决定书送达时告知)到财政部指定的12家代理银行中的任一银行进行同行缴款。逾期不缴的,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如不服本行政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诉讼期间本决定不停止执行。
辽宁银保监局
2020年4月3日
辽宁银保监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辽银保监罚决〔2020〕3号
被处罚个人姓名:刘海燕
住址:沈阳市皇姑区
身份证件种类及号码:身份证 21010519**********
所在单位名称:招商信诺人寿保险有限公司辽宁分公司
职务:招商信诺人寿保险有限公司辽宁分公司总经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等有关规定,我局对招商信诺人寿保险有限公司辽宁分公司虚列费用一案进行了立案调查、审理。你系该违法行为责任人员,我局已依法向你告知了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你依法享有的权利。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经查明,招商信诺人寿保险有限公司辽宁分公司存在以下违法行为:
2018年1月至2019年3月,招商信诺人寿保险有限公司辽宁分公司在业务招待费科目下虚列费用87.66万元,并将购买的物品或套取的资金用于内部奖励、内部福利、内部团建、补偿客户退保损失及由此发生的发票税点支出。
上述行为有以下证据材料为证:《现场检查事实确认书》、财务凭证、业务竞赛方案及奖品签收表、退保资料及客户确认函、相关调查笔录等。
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八十六条第二款之规定。
你时任该公司总经理,对上述违法行为直接负责。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一百七十一条规定,我局决定对你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给予警告,并处罚款人民币5万元。
你应当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持缴款码(将在处罚决定书送达时告知)到财政部指定的12家代理银行中的任一银行进行同行缴款。逾期不缴的,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如不服本行政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诉讼期间本决定不停止执行。
辽宁银保监局
2020年4月3日
招商信诺
虚列费用
业务招待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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