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本是一项可解投保人燃眉之急的保单增值服务,却被不法分子等盯上进行监管套利——“保单质押贷款”这项基于保险主业的附属业务,被纳入监管部门的规范日程。
上海证券报记者昨日独家获悉,近日银保监会人身险部起草了《人身保险公司保单质押贷款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下称征求意见稿),目前正在行业内部征求意见中,预计将于明年初落地实施。
相关问题与风险浮出水面
保单质押贷款是指人身保险公司按照保险合同的约定,以投保人持有的保单现金价值为质,向投保人提供的一种短期资金支持。
可提供贷款的保单范围为:保险公司对超过一年期且具有保单现金价值或者账户价值的个人人身保险,在保险合同有效期内且犹豫期满后,均可依据保险合同约定向符合申请条件的投保人提供保单质押贷款。保险公司不得对团体保单提供保单质押贷款。
据业内人士透露,此次征求意见稿起草的一个背景是:近年来,保单质押贷款业务随着人身险业务的快速发展而发展,但保单质押贷款相关政策规定较为分散,尚无专门的制度安排,行业缺乏统一明确的操作标准。
与此同时,相关问题与风险逐渐浮出水面。比如,个别P2P不法分子利用非法获取的保险公司客户信息,利用部分保单持有人防范意识弱,骗其申请保单质押贷款,进而非法骗取客户资金;个别保险公司规避保险产品监管规定,变相开展中短存续期业务,以及个别保险公司出现贷后管理措施不足等问题。
严禁所贷资金炒房炒股
为解决这些问题,监管部门起草了征求意见稿,以厘清该业务的法律性质和地位,明确应遵循的业务规则,完善行业操作标准和内控规范,切实将保护保险消费者利益和防控风险落到实处。
业内人士分析表示,从征求意见稿的主要内容来看,主要明确了以下几点。
首先,界定了人身保险公司保单质押贷款的定义和性质,明确其法律属性和业务属性,以及可提供贷款的保单范围,保单质押贷款期间的保险赔付原则等。
其次,规范人身险公司开展保单质押贷款业务的管理要求,明确该业务应纳入人民银行征信系统,并规定了相关流程要求;明确保单质押贷款登记规则等。
重点是针对性解决了保单质押贷款领域近年来的突出风险和问题。提出保险公司应建立贷后管理体系、加强反洗钱和案件风险管理、完善内控体系、严禁监管套利等要求。
比如,规定保险公司不得利用保单质押贷款变相改变保险产品期间以及收益水平,变相突破保险产品监管相关规定。并进一步针对违反业务规则的情形明确了监督检查措施,具有较强的现实针对性,有利于遏制该领域的突出风险和问题。
此外,突出了保险消费者权益保护。对可开展保单质押贷款的保单范围进行了较为宽泛的界定,并规定了保单质押贷款期间保险公司的赔付义务正常履行,要求保险公司如实告知、提醒以及纳入征信需书面征得投保人同意等。
值得注意的是,征求意见稿将保单质押贷款的贷款期限由原来的6个月调整为12个月,避免投保人频繁贷款还款,且支付较高利息;将借款人范围限定为投保人本人,并要求保险公司履行身份核实义务,要求保单质押贷款资金返回到投保人原缴费账户,避免保单质押贷款被违规套用、骗取等案件发生。
其中,在规定保单质押贷款的贷款用途时强调,保险公司在签订贷款协议时,应对贷款用途进行审核,并明确要求贷款申请人不得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将所借款项用于房地产和股票投机,不得用于购买非法金融产品或参与非法集资,不得用于未上市股权投资。
从这些规定来看,进一步强化了对消费者权益的保护,同时防范保险公司经营风险。
保单质押,人身保险公司,保险合同
发现网登载此文出于传递更多信息之目的,并不意味赞同其观点或证实其描述。文章内容仅供参考,不构成投资建议。投资者据此操作,风险自担。违法、不良信息举报和纠错请联系本网。
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团结湖北街2号11幢206
邮编:100020
京ICP备05049267号
京ICP备05049267号-1
京公网安备11010102001063
版权所有 发现杂志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