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月22日,辽宁银保监局公布了对北京瑞金恒邦保险销售服务股份有限公司辽宁分公司的行政处罚信息。
处罚信息显示,北京瑞金恒邦保险销售服务股份有限公司辽宁分公司因业务财务数据不真实,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八十六条的规定;利用开展保险代理业务为其他机构谋取不当利益,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八项的规定。
辽宁银保监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一百七十条规定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一百六十五条规定,对北京瑞金恒邦保险销售服务股份有限公司辽宁分公司罚款80万元。
资料显示,北京瑞金恒邦保险销售服务股份有限公司成立于2010年8月,注册资本为60000万人民币。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八十六条规定,保险公司应当按照保险监督管理机构的规定,报送有关报告、报表、文件和资料。 保险公司的偿付能力报告、财务会计报告、精算报告、合规报告及其他有关报告、报表、文件和资料必须如实记录保险业务事项,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和重大遗漏。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一百三十一条规定,保险代理人、保险经纪人及其从业人员在办理保险业务活动中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欺骗保险人、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
(二)隐瞒与保险合同有关的重要情况;
(三)阻碍投保人履行本法规定的如实告知义务,或者诱导其不履行本法规定的如实告知义务;
(四)给予或者承诺给予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保险合同约定以外的利益;
(五)利用行政权力、职务或者职业便利以及其他不正当手段强迫、引诱或者限制投保人订立保险合同;
(六)伪造、擅自变更保险合同,或者为保险合同当事人提供虚假证明材料;
(七)挪用、截留、侵占保险费或者保险金;
(八)利用业务便利为其他机构或者个人牟取不正当利益;
(九)串通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骗取保险金;
(十)泄露在业务活动中知悉的保险人、投保人、被保险人的商业秘密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一百七十条规定,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保险监督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限制其业务范围、责令停止接受新业务或者吊销业务许可证:
(一)编制或者提供虚假的报告、报表、文件、资料的;
(二)拒绝或者妨碍依法监督检查的;
(三)未按照规定使用经批准或者备案的保险条款、保险费率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一百六十五条规定,保险代理机构、保险经纪人有本法第一百三十一条规定行为之一的,由保险监督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五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业务许可证。
以下为处罚信息原文:
辽宁银保监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辽银保监罚决〔2020〕17号
被处罚当事人名称:北京瑞金恒邦保险销售服务股份有限公司辽宁分公司
地址:辽宁省沈阳市沈河区北站路77-1号(621)
主要负责人:李云松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等有关规定,我局对你单位业务财务数据不真实、利用开展保险代理业务为其他机构谋取不当利益一案进行了立案调查、审理,并依法向你单位告知了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你单位依法享有的权利。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经查明,你单位存在以下违法行为:
一、在2018年至2019年3月31日期间向辽宁**科技有限公司等9家单位支付信息服务费14825.77万元。经核实,上述信息服务费实质上是归还你单位在代理保费业务过程中发生的对外借款、借款利息以及相关的税费和平台使用费用。
上述行为有以下证据材料为证:《现场检查事实确认书》、与科技公司结算费用的情况说明、 关于垫费业务操作流程的情况说明、借款协议、向科技公司付款发票税务认证情况统计表、向科技公司付款财务凭证、部分借款垫费的银行交易记录、相关任职文件及调查笔录等。
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八十六条之规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一百七十条,我局决定对你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处罚款人民币50万元。
二、在2018年至2019年1季度经营保险代理业务期间协助合作保险机构将其他渠道业务虚挂为你单位代理业务进行结算,并按照合作保险机构要求将相关的手续费资金支付到其指定账户。一是协助国寿财险沈阳市中心支公司将部分车商渠道业务虚挂你单位的代理业务,共涉及保(批)单21499笔,保费5410.54万元,手续费资金1457.15万元;二是协助人保财险沈阳市分公司将部分车商业务和直销业务虚挂为你单位代理业务,共涉及保单38635笔,保费8719.49万元,手续费资金1891.13万元。
上述行为有以下证据材料为证:《现场检查事实确认书》、人保财险提供的情况说明、人保财险提供的虚挂保费明细、国寿财险关于虚挂车商业务的情况说明、国寿财险虚挂车商业务明细、瑞金恒邦辽分公司关于虚挂业务的情况说明、瑞金恒邦提供的虚挂业务明细、虚挂业务的手续费资金支付凭证、相关任职文件及调查笔录等。
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八项之规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一百六十五条,我局决定对你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处罚款人民币30万元。
你单位应当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持缴款码(将在处罚决定书送达时告知)到财政部指定的12家代理银行中的任一银行进行同行缴款。逾期不缴的,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如不服本行政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中国银行(3.53 -0.84%,诊股)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诉讼期间本决定不停止执行。
辽宁银保监局
2020年4月10日
瑞金恒邦保险,保险代理,保险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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