心有灵犀保代四川3宗违规遭罚 未按规定缴纳监管费
2020-04-28 08:40:49
文章来源
中国经济网

中国经济网北京4月27日讯 近日,四川银保监局公布行政处罚信息公开表(川银保监罚字〔2020〕64号)。据悉,众汇保险代理有限公司(现名:心有灵犀保险代理有限公司)经营过程中存在编制或者提供虚假报告、报表、文件、材料等三项违法违规行为,被四川银保监局警告,并处罚款12万元。

  

  根据行政处罚信息公开表,心有灵犀保险代理有限公司主要违法违规事实(案由)有三项,一是未按规定缴纳监管费,二是未按规定使用独立账户代收保险费,三是编制或者提供虚假报告、报表、文件、材料。

  

  四川银保监局表示,依据《保险专业代理机构监管规定》第八十二条第(一)项;《保险专业代理机构监管规定》第八十二条第(六)项;《保险专业代理机构监管规定》第八十一条第(一)项,对心有灵犀保险代理有限公司警告,罚款人民币12万元。

  

  经中国经济网记者通过天眼查查询发现,心有灵犀保险代理有限公司原名众汇保险代理有限公司,成立于2013年8月23日,注册地址为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仓前街道景兴路999号1号楼304室,经营范围为保险代理业务。心有灵犀保险代理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为屈丽佳,大股东为四川喜来歌科技有限公司,持股比例100%。

  

  2019年12月13日,四川喜来歌科技有限公司出质心有灵犀保险代理有限公司股份,出质股权数额为2500,质权人为杭州联合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科技支行。

  

  另据了解,四川喜来歌科技有限公司大股东为心有灵犀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持股比例为100%。心有灵犀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控股股东为孔强,持股比例为51.80%。

  

  保险专业代理机构监管规定(2015年修订)第八十一条规定,保险专业代理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中国保监会责令改正,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限制其业务范围、责令停止接受新业务或者吊销许可证;对该机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给予警告,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第(一)项,编制或者提供虚假的报告、报表、文件或者资料。

  

  保险专业代理机构监管规定(2015年修订)第八十二条规定,保险专业代理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中国保监会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没有违法所得的,处1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处违法所得三倍以下的罚款,但最高不得超过3万元;对该机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给予警告,处1万元以下罚款:第(一)项,未按规定缴纳监管费;第(六)项未按规定使用独立账户代收保险费。

  

  以下为原文:


责任编辑:刘利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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