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经济网北京5月11日讯 今日,银保监会网站公布的行政处罚决定书(渝银保监罚决字〔2020〕18号)显示,2019年1月1日至4月30日,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市分公司(以下简称“人保财险重庆市分公司”)以业务管理费名义,向多家机构合计支付资金3432.81万元,然而相应的增值服务、预防服务未真实发生,中国银保监会重庆监管局对其处以20万元罚款,同时有3名责任人被罚。
经查,人保财险重庆市分公司存在以下违法行为:
1.人保财险重庆市分公司渝北支公司、璧山支公司、大足支公司、潼南支公司、万盛支公司、816支公司、丰都支公司、南川支公司、酉阳支公司、梁平支公司、万州分公司营业部、天城支公司、巫溪支公司等13家分支机构于2019年1月1日至3月19日,以“安全检测”、“道路救援”、“代办年审”等名义,向重庆创保鑫科技有限公司、重庆合众保险公估有限公司重庆市分公司、重庆佳翔辉科技有限公司、重庆迈登汽车经纪中心、重庆市估纳克网络科技有限公司、重庆伟途汽车经纪中心、重庆渝德轩汽车经纪服务中心、重庆召旻企业管理中心等8家机构支付资金770.98万元。上述资金支付以“业务管理费—增值服务费”、“业务管理费—预防费”科目列支,相应的增值服务、预防服务未真实发生。
2.人保财险重庆市分公司经纪代理部及江津支公司、黔江支公司、龙宝支公司、渝北支公司、电子商务营业部、沙坪坝支公司、铜梁支公司、垫江支公司、荣昌支公司、五桥支公司、长寿支公司、忠县支公司、潼南支公司等45家分支机构,于2019年3月20日至4月30日,以“安全检测”、“道路救援”、“代办年审”等名义,向重庆创保鑫科技有限公司、重庆合众保险公估有限公司重庆市分公司、重庆汇友科技发展有限公司、重庆佳翔辉科技有限公司、重庆迈登汽车经纪中心、重庆市估纳克网络科技有限公司、重庆伟途汽车经纪中心、重庆渝德轩汽车经纪服务中心、重庆召旻企业管理中心等9家机构支付资金2661.83万元。上述资金支付以“业务管理费—增值服务费”、“业务管理费—预防费”科目列支,相应的增值服务、预防服务未真实发生。
人保财险重庆市分公司总经理龙保勇负责公司全面工作,对上述行为负管理责任;人保财险重庆市分公司副总经理张韵分管车险、财务工作,对上述行为负管理责任;人保财险重庆市分公司总会计师、财务会计部总经理谭磊对上述行为负有审核管理责任。
上述事实有公司相关报告、相关财务凭证、相关人员调查笔录等证据证明。综上,中国银保监会重庆监管局决定作出如下处罚:上述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八十六条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项及第一百七十一条的规定,对人保财险重庆市分公司处以20万元罚款,对责任人龙保勇、张韵分别处以警告并罚款5万元;对责任人谭磊处以警告并罚款3万元。
官网显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PICC P&C,以下简称“人保财险”)的前身是1949年10月20日成立的中国人民保险公司,总部设在北京,是中国人民保险集团股份有限公司(PICC Group)的核心成员和标志性主业,公司于2003年11月6日在香港联交所主板上市(股票代码2328)。
相关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八十六条规定:保险公司应当按照保险监督管理机构的规定,报送有关报告、报表、文件和资料。
保险公司的偿付能力报告、财务会计报告、精算报告、合规报告及其他有关报告、报表、文件和资料必须如实记录保险业务事项,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和重大遗漏。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一百七十条规定: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保险监督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限制其业务范围、责令停止接受新业务或者吊销业务许可证:
(一)编制或者提供虚假的报告、报表、文件、资料的;
(二)拒绝或者妨碍依法监督检查的;
(三)未按照规定使用经批准或者备案的保险条款、保险费率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一百七十一条规定:保险公司、保险资产管理公司、保险专业代理机构、保险经纪人违反本法规定的,保险监督管理机构除分别依照本法第一百六十条至第一百七十条的规定对该单位给予处罚外,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并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撤销任职资格。
以下为原文:
中国银保监会重庆监管局行政处罚决定书(渝银保监罚决字〔2020〕18号)
当事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市分公司(以下简称“人保财险重庆市分公司”)
营业地址:重庆市渝中区沧白路40号
主要负责人:龙保勇
当事人:龙保勇
身份证号:51021219660822****
职务:人保财险重庆市分公司总经理
住址:重庆市渝中区****
当事人:谭磊
身份证号:51022219731001****
职务:人保财险重庆市分公司财会部总经理
住址:重庆市渝北区****
当事人:张韵
身份证号:51021219680623****
职务:人保财险重庆市分公司副总经理
住址:重庆市渝北区****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的有关规定,重庆银保监局对人保财险重庆市分公司涉嫌违法一案进行了调查、审理,并依法向当事人告知了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以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经查,人保财险重庆市分公司存在以下违法行为:
1.人保财险重庆市分公司渝北支公司、璧山支公司、大足支公司、潼南支公司、万盛支公司、816支公司、丰都支公司、南川支公司、酉阳支公司、梁平支公司、万州分公司营业部、天城支公司、巫溪支公司等13家分支机构于2019年1月1日至3月19日,以“安全检测”、“道路救援”、“代办年审”等名义,向重庆创保鑫科技有限公司、重庆合众保险公估有限公司重庆市分公司、重庆佳翔辉科技有限公司、重庆迈登汽车经纪中心、重庆市估纳克网络科技有限公司、重庆伟途汽车经纪中心、重庆渝德轩汽车经纪服务中心、重庆召旻企业管理中心等8家机构支付资金7,709,846元。上述资金支付以“业务管理费—增值服务费”、“业务管理费—预防费”科目列支,相应的增值服务、预防服务未真实发生。
2.人保财险重庆市分公司经纪代理部及江津支公司、黔江支公司、龙宝支公司、渝北支公司、电子商务营业部、沙坪坝支公司、铜梁支公司、垫江支公司、荣昌支公司、五桥支公司、长寿支公司、忠县支公司、潼南支公司等45家分支机构,于2019年3月20日至4月30日,以“安全检测”、“道路救援”、“代办年审”等名义,向重庆创保鑫科技有限公司、重庆合众保险公估有限公司重庆市分公司、重庆汇友科技发展有限公司、重庆佳翔辉科技有限公司、重庆迈登汽车经纪中心、重庆市估纳克网络科技有限公司、重庆伟途汽车经纪中心、重庆渝德轩汽车经纪服务中心、重庆召旻企业管理中心等9家机构支付资金26,618,319元。上述资金支付以“业务管理费—增值服务费”、“业务管理费—预防费”科目列支,相应的增值服务、预防服务未真实发生。
人保财险重庆市分公司总经理龙保勇负责公司全面工作,对上述行为负管理责任;人保财险重庆市分公司副总经理张韵分管车险、财务工作,对上述行为负管理责任;人保财险重庆市分公司总会计师、财务会计部总经理谭磊对上述行为负有审核管理责任。
上述事实有公司相关报告、相关财务凭证、相关人员调查笔录等证据证明。
综上,我局决定作出如下处罚:
上述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八十六条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项及第一百七十一条的规定,对人保财险重庆市分公司处以20万元罚款,对责任人龙保勇、张韵分别处以警告并罚款5万元;对责任人谭磊处以警告并罚款3万元。
当事人应当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 15日内持缴款码到财政部指定的12家代理银行中的任一银行进行同行缴款。逾期,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当事人如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和诉讼期间,上述决定不停止执行。
2020年5月6日
人保财险
业务管理费
增值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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