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经济网北京5月12日讯 银保监会网站昨日公布的行政处罚决定书(济银保监罚决字〔2020〕19号)显示,安盛天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安盛天平”)济宁中心支公司存在编制虚假财务资料、委托未持有执业证书的人员从事保险销售两宗违法违规行为。
一、编制虚假财务资料
2019年6月,安盛天平济宁中心支公司报销费用2000元,报销发票共三张,账务记录为餐饮费用。经调查,以上费用实际用途为安盛天平济宁中心支公司员工王某支付某保险代理公司济宁营业部汽车车展活动采购饮料时发生的费用。
二、委托未持有执业证书的人员从事保险销售
安盛天平济宁中心支公司在拓展业务期间由员工沙某委托柏林波从事车险销售业务,未发放执业证书。柏林波分别于2019年10月24日、25日、29日为3名投保人提供车险业务共计3笔。由于安盛天平济宁中心支公司未向柏林波发放执业证书,也未在保险中介监管信息系统为柏林波办理执业登记,安盛天平济宁中心支公司将柏林波的业务挂在某保险经纪公司名下。
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八十六条第二款、《保险销售从业人员监管办法》第十六条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项、《保险销售从业人员监管办法》第三十一条的规定,中国银保监会济宁监管分局对安盛天平济宁中心支公司给予警告并处罚款11万元。
官网显示,安盛天平由原天平汽车保险与AXA安盛集团在华全资财产险子公司合并而设立。
天眼查显示,安盛天平的股东为AXA VERSICHERUNGEN AG,持股比例100.00%。
相关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八十六条规定:保险公司应当按照保险监督管理机构的规定,报送有关报告、报表、文件和资料。 保险公司的偿付能力报告、财务会计报告、精算报告、合规报告及其他有关报告、报表、文件和资料必须如实记录保险业务事项,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和重大遗漏。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一百七十条规定: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保险监督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限制其业务范围、责令停止接受新业务或者吊销业务许可证:
(一)编制或者提供虚假的报告、报表、文件、资料的;
(二)拒绝或者妨碍依法监督检查的;
(三)未按照规定使用经批准或者备案的保险条款、保险费率的。
《保险销售从业人员监管办法》第十六条规定:保险公司、保险代理机构不得委托未持有资格证书及本机构发放的执业证书的人员从事保险销售。
《保险销售从业人员监管办法》第三十一条规定:未取得资格证书和执业证书的人员从事保险销售的,由中国保监会责令改正,依据法律、行政法规对该人员及相关保险公司、保险代理机构给予处罚;法律、行政法规未作规定的,由中国保监会对相关保险公司、保险代理机构给予警告,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但最高不超过3 万元,没有违法所得的,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对该人员给予警告,并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
以下为处罚原文:
行政处罚决定书(济银保监罚决字〔2020〕19号)
当事人:安盛天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济宁中心支公司
地址:山东省济宁市高新区英萃路32号永胜大厦南一层、二层
主要负责人:闫仁军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的有关规定,我分局对安盛天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济宁中心支公司(以下简称“安盛天平济宁中心支公司”)涉嫌违法一案进行了调查、审理,并依法告知了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以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未提出陈述申辩,也未提出听证申请,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经查,安盛天平济宁中心支公司存在以下违法违规行为:
一、编制虚假财务资料
2019年6月,安盛天平济宁中心支公司报销费用2000元,报销发票共三张,账务记录为餐饮费用。经调查,以上费用实际用途为安盛天平济宁中心支公司员工王某支付某保险代理公司济宁营业部汽车车展活动采购饮料时发生的费用。
二、委托未持有执业证书的人员从事保险销售
安盛天平济宁中心支公司在拓展业务期间由员工沙某委托柏林波从事车险销售业务,未发放执业证书。柏林波分别于2019年10月24日、25日、29日为3名投保人提供车险业务共计3笔。由于安盛天平济宁中心支公司未向柏林波发放执业证书,也未在保险中介监管信息系统为柏林波办理执业登记,安盛天平济宁中心支公司将柏林波的业务挂在某保险经纪公司名下。
上述事实,有现场检查事实确认书、情况说明、记账凭证、询问笔录、业务截图、手续费清单、付款凭证、发票等证据证明。
综上,我分局决定作出如下处罚:
一是安盛天平济宁中心支公司编制虚假财务资料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八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项的规定,对安盛天平济宁中心支公司罚款10万元。
二是安盛天平济宁中心支公司委托未持有执业证书的人员从事保险销售的行为,违反了《保险销售从业人员监管办法》第十六条的规定,根据《保险销售从业人员监管办法》第三十一条的规定,对安盛天平济宁中心支公司给予警告并处罚款1万元。
综上,我分局对安盛天平济宁中心支公司给予警告并处罚款11万元。
当事人应当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持缴款码到财政部指定的12家代理银行中的任一银行进行同行缴款。逾期,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当事人如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山东银保监局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和诉讼期间,上述决定不停止执行。
中国银保监会济宁监管分局
2020年4月28日
安盛天平
财务资料
保险销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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