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经济网北京5月12日讯 银保监会网站昨日发布行政处罚决定书(济银保监罚决字〔2020〕15号、16号),泰山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济宁中心支公司(以下简称“泰山财险济宁中支”)存在聘任不具有任职资格的高管人员违法违规行为,银保监会济宁监管分局对其罚款10万元,处罚依据为《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一百六十七条规定;对时任负责人程玉林给予警告并处罚款8万元,处罚依据为《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一百七十一条规定。
行政处罚决定书显示,泰山财险济宁中支聘任不具有任职资格的高管人员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八十一条的规定;时任负责人程玉林对泰山财险济宁中支违法行为负有直接责任。
据天眼查信息显示,泰山财险第一大股东为中国重型汽车集团有限公司,持股比例为19.70%;第二大股东为山东高速集团有限公司,持股比例为19.70%;第三大股东为山东省国际信托股份有限公司,持股比例为9.85%。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一百六十七条:违反本法规定,聘任不具有任职资格的人员的,由保险监督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一百七十一条:保险公司、保险资产管理公司、保险专业代理机构、保险经纪人违反本法规定的,保险监督管理机构除分别依照本法第一百六十条至第一百七十条的规定对该单位给予处罚外,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并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撤销任职资格。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八十一条:保险公司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品行良好,熟悉与保险相关的法律、行政法规,具有履行职责所需的经营管理能力,并在任职前取得保险监督管理机构核准的任职资格。 保险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范围由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规定。
以下为全文:
行政处罚决定书(济银保监罚决字〔2020〕15号)
当事人:泰山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济宁中心支公司
地址:济宁市北湖省级旅游度假区新城发展大厦B座
主要负责人:侯文明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的有关规定,我分局对泰山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济宁中心支公司(以下简称“泰山财险济宁中心支公司”)涉嫌违法一案进行了调查、审理,并依法告知了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以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未提出陈述申辩,也未提出听证申请,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经查,泰山财险济宁中心支公司存在聘任不具有任职资格的高管人员的问题。
上述事实,有判决书、工商营业执照、劳动合同、绩效工资发放表等证据证明。
综上,我分局决定作出如下处罚:
泰山财险济宁中心支公司聘任不具有任职资格的高管人员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八十一条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一百六十七条的规定,我分局对泰山财险济宁中心支公司罚款10万元。
当事人应当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持缴款码到财政部指定的12家代理银行中的任一银行进行同行缴款。逾期,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当事人如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山东银保监局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和诉讼期间,上述决定不停止执行。
中国银保监会济宁监管分局
2020年4月28日
行政处罚决定书(济银保监罚决字〔2020〕16号)
当事人:程玉林
身份证号码: 37080219680513XXXX
职务:时任泰山财险济宁中心支公司负责人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的有关规定,我分局对程玉林涉嫌违法一案进行了调查、审理,并依法告知了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以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未提出陈述申辩,也未提出听证申请,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经查,泰山财险济宁中心支公司存在聘任不具有任职资格的高管人员的问题。时任泰山财险济宁中心支公司负责人程玉林对上述违法行为负有直接责任。
上述事实,有案件调查报告、刑事判决书、工商营业执照、劳动合同、绩效工资发放表、任职文件等证据证明。
综上,我分局决定作出如下处罚:
泰山财险济宁中心支公司聘任不具有任职资格的高管人员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八十一条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一百七十一条的规定,我分局对程玉林给予警告并处罚款8万元。
当事人应当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持缴款码到财政部指定的12家代理银行中的任一银行进行同行缴款。逾期,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当事人如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山东银保监局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和诉讼期间,上述决定不停止执行。
中国银保监会济宁监管分局
2020年4月28日
泰山财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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