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季度保险业监管保持高压:470张罚单、3位高管被撤职
2020-05-14 08:33:13
文章来源
中国银行保险报

原标题:470张罚单!3位高管被撤职!一季度保险业监管保持高压

  

  普华永道近期发布了《2020年一季度保险行业监管处罚动态分析》(以下简称《分析》),《分析》指出银保监系统共开出470张监管处罚罚单,罚单总金额达7254.16万元,涉及140家保险机构,3位高管被撤销任职资格,3家机构被责令在规定时间内停止新业务,1家机构被吊销牌照。

  

  《分析》指出,监管对于保险业的经营合规性以及经营成果真实性的检查和处罚力度并无明显减弱。普华永道建议保险公司应从完善制度体系、细化管理措施、加强从业人员监管合规意识、优化及应用智能化工具及模型等方面进行强化完善,把握监管趋势,积极主动合规经营。

  

  罚单总体较2019年大幅上升

  

  较之2019年一季度的235张罚单、约3774万元罚款,2020年第一季度监管处罚数据不论是罚单数量还是处罚金额都呈现了大幅度增加。

  

  普华永道梳理发现,2020年1-2月份罚单共计348张(占比74.04%),数量多且金额大。值得注意的是,其中292张来自1月份,主要原因为其中的274张罚单(占比93.84%)处罚决定日期均在2019年12月作出,而信息公布延迟到1月。

  

  从罚款对象上来看,2020年第一季度监管对于140家保险机构罚款金额累计高达5871.76万,对于个人罚款金额累计达1382.4万。

  

  从监管处罚的类型上看,2020年第一季度的前十大处罚类型包括编制及提供虚假资料和给予投保人保险合同约定以外的利益、虚构中介业务、虚列费用、财务数据不真实等。

  

  财产险公司罚单数量和金额均为最高,罚单数量达到202张,占比42.98%;罚单金额4405.49万元,占比60.73%。在罚单数量上,中介公司位居第二;在罚单金额上,寿险公司位居第二。

  

  财产险公司罚款4405.49万元

  

  据普华永道统计,2020年第一季度,银保监会及各银保监局针对财产险企业违规行为共开出了202张罚单,涉及金额4405.49万元。

  

  针对财产险公司的处罚类型中,前五大处罚类型主要为虚构中介业务,编制、提供虚假资料和给予投保人保险合同约定以外的利益,虚列费用,农业保险承保、理赔资料不真实以及财务数据不真实。

  

  在财产险公司开出的罚单中,罚单数量最高的前五财产险公司为人民财险、平安财险、阳光财险、太平洋财险、天安财险和中华联合财险,罚单金额最高的前五家财险企业为人民财险、平安财险、天安财险、阳光财险、大地财险。

  

  具体来看,中国人民财产保险公司收到罚单50张(占比24.75%),罚单金额1165.5万元(占比26.46%),主要处罚原因为农业保险承保、理赔资料不真实,虚假列支费用,编制并提供虚假报表资料,保险中介机构虚构保险中介业务套取费用等问题。

  

  普华永道分析认为,农业保险承保与理赔资料不真实频出的原因包括国内农户以小规模分散经营为主与传统农业保险产品不适应,在近期极端灾害和疫情影响下,保险公司业务人员与投保人联合欺诈等。

  

  寿险公司127张罚单

  

  据普华永道统计,2020年第一季度,银保监会及各银保监局针对寿险公司违规行为共开出了127张罚单,涉及金额1981.1万元。

  

  从处罚类型来看,前五大处罚类型主要为编制、提供虚假资料,财务数据不真实,虚列费用,欺骗投保人,未按照规定使用经备案的保险条款、保险费率。

  

  在已开出寿险类罚单中,罚单数量最高的前五寿险公司为中国人寿、中国人民人寿、工银安盛人寿、国华人寿、利安人寿,罚单金额最高的前五大寿险企业为中国人民人寿、中国人寿、利安人寿、工银安盛人寿、国华人寿。

  

  具体来看,中国人寿收到罚单数量最多,达35张(占比27.56%),主要处罚原因包括编制虚假业务资料以及报表,未按规定使用经批准或者备案的保险条款、保险费率等,聘用不具有任职资格的高管人员以及虚列费用等等。

  

  中国人民人寿收到罚单金额最高,达474万(占比23.93%),主要处罚原因包括虚挂营销员业务、套取营销员佣金,聘用被监管部门不予许可的人员、虚假记载保险销售人员信息等等。

  

  中介代理机构被罚最多

  

  普华永道梳理发现,2020年第一季度,银保监会及各银保监局针对中介机构开出罚单134张,罚款金额845.67万元。其中,代理机构收到罚单数量最多,达50张(占比37.31%),且罚款金额最高,达408.9万元(占比48.35%)。

  

  中介公司罚款原因多样化,除一般保险公司普遍的处罚事项如编制或提供虚假财务资料等外,还存在未按规定办理执业登记、变更营业场所未在规定时限内报告监管部门、利用业务便利为其他机构或者个人谋取不正当利益、营业资金使用不合规或未实施托管、聘任不具任职资格人员开展业务、套取手续费、未开立独立的佣金收取账户、虚列佣金套取资金、隐瞒与保险合同有关的重要情况等中介机构特有的处罚类型等问题。

  

  普华永道分析认为,存在以上现象的主要原因包括中介机构内部合规较传统成熟保险公司而言较差,保险销售存在多样灰色地带,保险经营的界限不清晰,中介代理人员合规意识较差等。


责任编辑:刘利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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