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保车险广州分公司违法遭罚 大股东为人保财险
2020-05-22 08:11:33
文章来源
中国经济网

中国经济网北京5月21日讯 今日,中国银保监会网站公布的广东银保监局行政处罚信息公开表(粤银保监罚决字〔2020〕22号)显示,人保汽车保险销售服务有限公司(简称“人保车险”)广州市分公司利用业务便利为其他机构牟取不正当利益,彭潮洪负直接主管责任。

  

  中国银保监会广东监管局对人保车险广州市分公司罚款21万元;对彭潮洪警告并处罚款7万元。行政处罚依据为《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八项、第一百六十五条、第一百七十一条。

  

  天眼查显示,人保车险第一大股东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人保财险”),持股比例为90.20%。

  

  人保财险官网显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的前身是1949年10月20日成立的中国人民保险公司,总部设在北京,是中国人民保险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的核心成员。人保财险于2003年11月6日在香港联交所主板上市(股票代码2328)。

  

  相关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保险代理人、保险经纪人及其从业人员在办理保险业务活动中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欺骗保险人、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 (二)隐瞒与保险合同有关的重要情况; (三)阻碍投保人履行本法规定的如实告知义务,或者诱导其不履行本法规定的如实告知义务; (四)给予或者承诺给予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保险合同约定以外的利益; (五)利用行政权力、职务或者职业便利以及其他不正当手段强迫、引诱或者限制投保人订立保险合同; (六)伪造、擅自变更保险合同,或者为保险合同当事人提供虚假证明材料; (七)挪用、截留、侵占保险费或者保险金; (八)利用业务便利为其他机构或者个人牟取不正当利益; (九)串通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骗取保险金; (十)泄露在业务活动中知悉的保险人、投保人、被保险人的商业秘密。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一百六十五条:保险代理机构、保险经纪人有本法第一百三十一条规定行为之一的,由保险监督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五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业务许可证。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一百七十一条:保险公司、保险资产管理公司、保险专业代理机构、保险经纪人违反本法规定的,保险监督管理机构除分别依照本法第一百六十条至第一百七十条的规定对该单位给予处罚外,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并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撤销任职资格。

  

  以下为处罚原文:


责任编辑:刘利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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