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人寿黑龙江分公司2宗违法遭罚 业务宣传费不真实
2020-05-29 08:17:20
文章来源
中国经济网

中国经济网北京5月28日讯 银保监会网站近日公布的行政处罚决定书(黑银保监罚决字〔2020〕18号)显示,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简称“中国人寿”,601628.SH)黑龙江省分公司、中国人寿黑龙江省分公司电话销售中心存在违法违规行为,被黑龙江银保监局处罚。

  

  其中,中国人寿黑龙江省分公司存在两宗违法违规行为:一、业务宣传费不真实。张毅、逯振江、赵虹宇对此负直接责任。二、内部控制管理不规范。中国人寿黑龙江省分公司电话销售中心存在一宗违法违规行为:给予投保人保险合同约定以外的其他利益。段千挥对此负直接责任。

  

  依据《保险法》一百六十一条、一百七十条、第一百七十一条,《保险公司管理规定》第六十九条,黑龙江银保监局给予中国人寿黑龙江省分公司罚款合计13万元,给予张毅警告并处罚款2万元,给予逯振江警告并处罚款1万元,给予赵虹宇警告并处罚款1万元;给予中国人寿黑龙江省分公司电话销售中心罚款13万元,给予段千挥警告并处罚款4万元。

  

  据中国经济网记者查询,2016年10月,证监会网站公布了《关于张臣等9人任职资格的批复》,中国保监会黑龙江监管局核准了逯振江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地市级分公司总经理的任职资格,核准了段千挥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省级电话销售中心副总经理(主持工作)的任职资格。


  

  相关法规:

  

  《保险法》第一百六十一条规定:保险公司违反本法规定,超出批准的业务范围经营的,由保险监督管理机构责令限期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十万元的,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或者造成严重后果的,责令停业整顿或者吊销业务许可证。

  

  《保险法》第一百七十条规定:违反本法规定,转让、出租、出借业务许可证的,由保险监督管理机构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或者吊销业务许可证。

  

  《保险法》第一百七十一条规定: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保险监督管理机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未按照规定报送或者保管报告、报表、文件、资料的,或者未按照规定提供有关信息、资料的;

  

  (二)未按照规定报送保险条款、保险费率备案的;

  

  (三)未按照规定披露信息的。

  

  《保险公司管理规定》第六十九条规定:保险机构或者其从业人员违反本规定,由中国保监会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进行处罚;法律、行政法规没有规定的,由中国保监会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对有违法所得的处以违法所得1倍以上3倍以下罚款,但最高不得超过3万元,对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1万元以下罚款;涉嫌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其刑事责任。

  

  以下为原文:


责任编辑:刘利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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