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经济网北京6月23日讯 中国银保监会网站今日公布的盘锦银保监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盘银保监罚决〔2020〕5号)显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简称“人保财险”)盘锦市分公司存在以下2宗违法违规行为:
一、人保财险盘锦市分公司通过虚列费用提取资金,给予投保人、被保险人、受益人保险合同约定以外的保险回扣或者其他利益。
二、人保财险盘锦市分公司通过虚列费用提取资金,用于支付农业保险工作期间工作人员餐费。
上述行为一给予投保人、被保险人、受益人保险合同约定以外的其他利益,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一百一十六条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一百六十一条,盘锦银保监分局决定对人保财险盘锦市分公司处以罚款20万元。
上述行为二虚列费用用于支付农业保险工作期间工作人员餐费,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八十六条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一百七十条,盘锦银保监分局决定对人保财险盘锦市分公司处以罚款10万元。
人保财险盘锦市分公司总经理张小明对上述行为负直接责任及管理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一百七十一条,盘锦银保监分局决定对张小明给予警告并罚款2万元。
天眼查显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PICCP&C,简称"中国人保财险")是于2003年7月由中国人民保险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发起设立的、目前亚洲最大的非寿险公司,注册资本136.0414亿元。其前身是1949年10月20日经中国人民银行报政务院财经委员会批准成立的中国人民保险公司。公司于2003年11月06日在港交所上市,港股简称“中国财险”,股票代码02328.HK。人保财险第一大股东为中国人民保险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简称“中国人保”,601319.SH),持股比例为68.98%。
相关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八十六条:保险公司应当按照保险监督管理机构的规定,报送有关报告、报表、文件和资料。保险公司的偿付能力报告、财务会计报告、精算报告、合规报告及其他有关报告、报表、文件和资料必须如实记录保险业务事项,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和重大遗漏。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一百一十六条:保险公司及其工作人员在保险业务活动中不得有下列行为:(一)欺骗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二)对投保人隐瞒与保险合同有关的重要情况;(三)阻碍投保人履行本法规定的如实告知义务,或者诱导其不履行本法规定的如实告知义务;(四)给予或者承诺给予投保人、被保险人、受益人保险合同约定以外的保险费回扣或者其他利益;(五)拒不依法履行保险合同约定的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义务;(六)故意编造未曾发生的保险事故、虚构保险合同或者故意夸大已经发生的保险事故的损失程度进行虚假理赔,骗取保险金或者牟取其他不正当利益;(七)挪用、截留、侵占保险费;(八)委托未取得合法资格的机构从事保险销售活动;(九)利用开展保险业务为其他机构或者个人牟取不正当利益;(十)利用保险代理人、保险经纪人或者保险评估机构,从事以虚构保险中介业务或者编造退保等方式套取费用等违法活动;(十一)以捏造、散布虚假事实等方式损害竞争对手的商业信誉,或者以其他不正当竞争行为扰乱保险市场秩序;(十二)泄露在业务活动中知悉的投保人、被保险人的商业秘密;(十三)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一百六十一条:保险公司有本法第一百一十六条规定行为之一的,由保险监督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五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限制其业务范围、责令停止接受新业务或者吊销业务许可证。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一百七十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保险监督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限制其业务范围、责令停止接受新业务或者吊销业务许可证:(一)编制或者提供虚假的报告、报表、文件、资料的;(二)拒绝或者妨碍依法监督检查的;(三)未按照规定使用经批准或者备案的保险条款、保险费率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一百七十一条:保险公司、保险资产管理公司、保险专业代理机构、保险经纪人违反本法规定的,保险监督管理机构除分别依照本法第一百六十条至第一百七十条的规定对该单位给予处罚外,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并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撤销任职资格。
以下为原文:
盘锦银保监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盘银保监罚决〔2020〕5号
当事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盘锦市分公司(以下简称“人保财险盘锦市分公司”)
地址:盘锦市兴隆台区市府路33号
主要负责人:张小明
当事人:张小明
身份证号码:2111021971XXXXXXXX
职务:人保财险盘锦市分公司总经理
住址:盘锦市兴隆台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等有关规定,我分局对人保财险盘锦市分公司涉嫌违法一案进行了立案调查、审理,并依法向当事人告知了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经查,当事人存在着以下违法违规行为:
一、人保财险盘锦市分公司通过虚列费用提取资金,给予投保人、被保险人、受益人保险合同约定以外的保险回扣或者其他利益。
二、人保财险盘锦市分公司通过虚列费用提取资金,用于支付农业保险工作期间工作人员餐费。
人保财险盘锦市分公司总经理张小明对上述行为负直接责任及管理责任。
上述事实,有公司情况说明、相关记账凭证、调查笔录、事实确认书等证据证明。
综上,我分局决定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上述给予投保人、被保险人、受益人保险合同约定以外的其他利益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一百一十六条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一百六十一条,我分局决定对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盘锦市分公司予以罚款20万元。
上述虚列费用用于支付农业保险工作期间工作人员餐费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八十六条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一百七十条,我分局决定对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盘锦市分公司予以罚款10万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一百七十一条我分局决定对张小明警告并罚款2万元。
当事人应当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持缴款码(将在处罚决定书送达时告知)到财政部指定的12家代理银行中的任一银行进行同行缴款。逾期,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当事人如不服本行政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内向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辽宁监管局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诉讼期间本决定不停止执行。
盘锦银保监分局
2020年6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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