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人保财险与玖富数科的技术服务费争议,将“贷款保证保险”推上了风口浪尖。作为保险的一种,贷款保证保险能够对冲贷款信用风险,因而成为贷款机构与贷款人达成贷款协议的增信手段,近年来,P2P网贷、助贷平台多采纳这种增信方式开展贷款业务。但随着P2P网贷行业逐步破灭,大量不良风险暴露,市场连锁反应下,贷款保证保险也难承其重,保险机构作为其中的“信用中介”,深陷纠纷之中。
财险公司踩雷贷款保证保险
6月12日,知名网贷平台玖富发布公告称,其子公司玖富数科因人保财险广东省分公司未履行合作协议,向北京地方法院提起诉讼,涉诉金额高达23亿元。6月15日,人保财险亦发布公告称,双方就技术服务费存在争议,人保财险广东省分公司于2020年5月19日向玖富提起诉讼。关于这起纠纷,二者均未提及具体详情,但由于二者的合作主要集中在贷款保证保险的业务上,业内人士猜测,纠纷应与信用保证保险的赔付相关。
记者了解到,2018年3月,人保财险加入了玖富旗下平台玖富普惠的履约保证保险保障计划。该合作的主要内容即为借款人提供贷款保证保险服务,一旦借款人出现借款逾期,人保财险广东省分公司要根据合同约定,向出借人赔付借款人应偿还的借款本金及利息。但自2019年11月22日起,人保财险广东省分公司停止承保玖富普惠平台新增P2P借款合同。
人保财险2019年财报显示,人保财险2019年信用保证险保费为227.67亿元,同比增长96.7%;该业务去年赔付率上升17.9个百分点达到78.1%,承保亏损28.8亿元。赔付支出同比增长106.2%。
一般来说,信用保证保险可分为融资类信用保证险和非融资类信用保证险。人保财险出现亏损的即是融资类信用保证险,也即贷款保证保险。对于亏损,人保财险副总裁沈东解释称“由于社会信用风险上行,导致融资类信用保证险赔付快速增长。”记者了解到,2019年四季度,人保财险开始收紧了融资类信用保证保险的风险敞口管理。
深陷纠纷的不仅仅是人保财险,今年4月16日,银保监会官网披露了《中国银保监会消费者权益保护局关于浦发银行、中华财险侵害消费者权益案例的通报》。其中,中华财险2019年5月以来保证保险投诉集中爆发。
记者查看发现,中华财险的违规主要体现在:一是未在收到消费者理赔申请后告知消费者理赔程序和所需材料,也未在合同约定时间内作出是否赔偿的核定;二是与不符合互联网金融相关规定的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即P2P网贷)开展信用贷款保证保险业务;三是其承保的信用贷款保证保险的被保险人为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个人出借人,违反了《保险法》第一百七十条的规定。简而言之,中华财险为P2P网贷业务承保不合规,中华财险也未履行相关理赔告知事项,因而触及红线。
多地银保监局提示金融消费者相关风险
事实上,在诸多贷款保证保险业务中,保险公司充当了贷款机构与贷款人之间的“信用中介”。例如,在P2P网贷的认定上,监管给予的定位是网络借贷“信息中介”,其主要功能是对接个人出借人的资金和个人借款人的资金需求。在出借关系中,P2P网贷平台缺乏“信用中介”的功能,因而,大量P2P平台的借贷实质是“信用裸奔”状态。因而,类似玖富的大量网贷平台引入了贷款保证保险为借款人“增信”,实质上,就是引入保险公司作为“信用中介”,一旦发生逾期,保险公司负责为逾期和不良兜底,网贷的风险也就变相转移给了保险公司。在这一过程中,保险公司虽然可以“先偿后追”,但是承保风险和保险成本十分高昂。
同时,部分贷款机构为了业务开展,存在强制性“捆绑搭售”贷款保险的情形。记者查看黑猫投诉、聚投诉等平台发现,关于消费者贷款时遭遇“捆绑搭售”保险的投诉大量存在,涉及机构既包括网贷平台,也包括大型国有银行、城商行甚至财险公司。
由于不少消费者反映,多地银保监局也接到投诉——在金融机构办理个人借贷业务时,因投保个人借款保证保险产生纠纷。记者注意到,自5月下旬起,包括新疆、甘肃、山东、吉林、陕西及海南等六地银保监局相继发布公告,提示金融消费者要认真了解信用贷款及贷款保证保险业务相关风险。银保监局均提示:办理个人贷款时应选择正规渠道、认真了解信用贷款及贷款保证保险知识、详细了解信用贷款及贷款保证保险业务流程、严格履行信用贷款及贷款保证保险合同、注意个人信息保护。
上述银保监局同时提示消费者,若办理个人借贷业务后,应遵守合同约定,按时还款付息。“如有逾期或违约,将会记入个人征信系统,对未来个人的贷款、出行、就业、任职等产生不良影响。特别提醒通过购买信用保证保险办理贷款的金融消费者,除需偿还贷款本金和贷款利息之外,还需要承担保险费成本。”
由于“代理退保”等黑产也将魔爪伸向了贷款保证保险,甘肃、山东、陕西等地银保监局也提示称,投保个人借款保证保险后,若产生纠纷,应通过正规渠道解决。“对于非法机构以牟利为目的,以‘可办理全额退保’为由,通过电话、短信、网络平台等怂恿、诱导消费者委托其代理‘全额退保’事宜的,要提高警惕。对于非法机构诱导下进行虚构事实、伪造证据资料等行为,要及时向有关部门反映,避免法律风险。”
贷款保证保险
保险机构
不良风险
发现网登载此文出于传递更多信息之目的,并不意味赞同其观点或证实其描述。文章内容仅供参考,不构成投资建议。投资者据此操作,风险自担。违法、不良信息举报和纠错请联系本网。
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团结湖北街2号11幢206
邮编:100020
京ICP备05049267号
京ICP备05049267号-1
京公网安备11010102001063
版权所有 发现杂志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