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徽商保险代理遭罚 协助保险公司虚挂车险业务保费
2020-06-24 15:07:26
文章来源
中国经济网

中国经济网北京6月24日讯 中国银保监会网站近日公布的淮安监管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淮银保监罚决字〔2020〕1号、2号)显示,江苏徽商保险代理有限责任公司(简称“江苏徽商保险代理”)利用业务便利为保险公司谋取不正当利益。

  

  经查,江苏徽商保险代理存在以下违法行为:

  

  2018年8月至2019年5月,江苏徽商保险代理利用业务便利,协助**保险支公司虚挂车险业务保费83.73万元,收到相关代理费用14.20万元。江苏徽商保险代理扣除9%费用1.28万元后,将剩余12.92万元返给**保险支公司。

  

  上述利用业务便利为保险公司谋取不正当利益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八)项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一百六十五条的规定,淮安监管分局对江苏徽商保险代理罚款人民币10万元。

  

  陈君时任江苏徽商保险代理副总经理(全面主持工作),对上述违规业务负有直接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一百七十一条的规定,淮安监管分局对陈君给予警告并罚款人民币1.5万元。

  

  经中国经济网查询,陈君时任江苏徽商保险代理副总经理。2019年1月22日,中国银保监会江苏监管局公布关于陈君任职资格的批复显示,核准陈君江苏徽商保险代理有限责任公司副总经理的任职资格。

  

  天眼查显示,江苏徽商保险代理有限责任公司成立于2012年02月27日,注册资本500万元。公司的唯一股东为魏欣,持股比例100.00%。

  

  相关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保险代理人、保险经纪人及其从业人员在办理保险业务活动中不得有下列行为:(一)欺骗保险人、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二)隐瞒与保险合同有关的重要情况;(三)阻碍投保人履行本法规定的如实告知义务,或者诱导其不履行本法规定的如实告知义务;(四)给予或者承诺给予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保险合同约定以外的利益;(五)利用行政权力、职务或者职业便利以及其他不正当手段强迫、引诱或者限制投保人订立保险合同;(六)伪造、擅自变更保险合同,或者为保险合同当事人提供虚假证明材料;(七)挪用、截留、侵占保险费或者保险金;(八)利用业务便利为其他机构或者个人牟取不正当利益;(九)串通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骗取保险金;(十)泄露在业务活动中知悉的保险人、投保人、被保险人的商业秘密。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一百六十五条:保险代理机构、保险经纪人有本法第一百三十一条规定行为之一的,由保险监督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五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业务许可证。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一百七十一条:保险公司、保险资产管理公司、保险专业代理机构、保险经纪人违反本法规定的,保险监督管理机构除分别依照本法第一百六十条至第一百七十条的规定对该单位给予处罚外,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并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撤销任职资格。

  

  以下为原文:

  

  中国银保监会淮安监管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淮银保监罚决字〔2020〕1号

  

  被处罚单位:江苏徽商保险代理有限责任公司

  

  地址:淮安经济技术开发区迎宾大道111号2幢A206

  

  主要负责人:陈君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等有关规定,我分局对江苏徽商保险代理有限责任公司利用业务便利为保险公司谋取不正当利益一案进行了立案调查、审理,并依法向当事人告知了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经查明,当事人存在以下违法行为:

  

  2018年8月至2019年5月,江苏徽商保险代理有限责任公司利用业务便利,协助**保险支公司虚挂车险业务保费837272.55元,收到相关代理费用141962.08元。江苏徽商保险代理有限责任公司扣除9%费用12776.59元后,将剩余129185.49元返给**保险支公司。

  

  上述行为有下列证据为证:江苏徽商保险代理有限责任公司经营保险代理业务许可证复印件、营业执照复印件、高管批复及任职相关材料复印件;江苏徽商保险代理有限责任公司与**保险支公司保险专业代理合同及补充协议;结算清单明细;手续费发票、结算银行回单;江苏徽商保险代理有限责任公司前员工情况说明;关于发票清单的情况说明;关于与**保险支公司合作相关事宜的报告及补充说明;连云港银保监分局移交的**保险支公司情况说明。

  

  当事人利用业务便利为保险公司谋取不正当利益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2015年修正)第一百三十一条第(八)项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2015年修正)第一百六十五条的规定,现对江苏徽商保险代理有限责任公司处以人民币10万元罚款。

  

  当事人应当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持缴款码(将在处罚决定书送达后告知)到财政部指定的12家代理银行中的任一银行进行同行缴款。逾期,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60日内依法向中国银保监会江苏监管局申请行政复议或在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和诉讼期间,上述决定不停止执行。

  

  中国银保监会淮安监管分局

  

  2020年06月18日

  

  中国银保监会淮安监管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淮银保监罚决字〔2020〕2号

  

  被处罚个人姓名:陈君

  

  住址:南京市鼓楼区姜家圩

  

  身份证号:320107198808******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等有关规定,我分局对陈君参与的江苏徽商保险代理有限责任公司利用业务便利为保险公司谋取不正当利益一案进行了立案调查、审理,并依法向陈君告知了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依法享有的权利。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经查明,当事人存在以下违法行为:

  

  2018年8月至2019年5月,江苏徽商保险代理有限责任公司利用业务便利,协助**保险支公司虚挂车险业务保费837272.55元,收到相关代理费用141962.08元。该公司扣除9%费用12776.59元后,将剩余129185.49元返给**保险支公司。陈君作为江苏徽商保险代理有限责任公司时任副总经理(全面主持工作),对上述违规业务负有直接责任。

  

  上述行为有下列证据为证:江苏徽商保险代理有限责任公司高管批复及任职相关材料复印件;江苏徽商保险代理有限责任公司与**保险支公司保险专业代理合同及补充协议复印件;结算清单明细;手续费发票、结算银行回单;江苏徽商保险代理有限责任公司前员工情况说明;关于发票清单的情况说明;关于与**保险支公司合作相关事宜的报告及补充说明;连云港银保监分局移交的**保险支公司情况说明;案件调查笔录。

  

  上述利用业务便利为保险公司谋取不正当利益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2015年修正)第一百三十一条第(八)项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2015年修正)第一百七十一条的规定,现对陈君给予警告,并处以人民币1.5万元罚款。

  

  当事人应当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持缴款码(将在处罚决定书送达后告知)到财政部指定的12家代理银行中的任一银行进行同行缴款。逾期,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60日内依法向中国银保监会江苏监管局申请行政复议或在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和诉讼期间,上述决定不停止执行。

  

  中国银保监会淮安监管分局

  

  2020年06月18日


责任编辑:刘利香

江苏徽商保险代理

保险公司

业务便利

免责声明

发现网登载此文出于传递更多信息之目的,并不意味赞同其观点或证实其描述。文章内容仅供参考,不构成投资建议。投资者据此操作,风险自担。违法、不良信息举报和纠错请联系本网。

  • 京ICP备05049267号

  • 京ICP备05049267号-1

  • 京公网安备11010102001063

  • 版权所有 发现杂志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