百年人寿亳州中支违法遭罚 未按规定报送报告报表
2020-07-03 08:08:42
文章来源
中国经济网

中国经济网北京7月2日讯 银保监会网站今日发布亳州银保监分局行政处罚信息公开表(亳银保监罚决字〔2020〕15号、16号),百年人寿亳州中心支公司(以下简称“百年人寿亳州中支”)存在未按照规定报送有关报告、报表、文件和资料违法违规行为,银保监会亳州监管分局对其罚款3万元,行政处罚依据为《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八十六条、第一百六十九条。

  

  吴珍玉时任百年人寿亳州中支综合室主任,在未按照规定报送有关报告、报表、文件和资料行为中为主要责任人,承担违法责任。银保监会亳州监管分局对其警告并罚款1万元,行政处罚依据为《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八十六条、第一百七十一条。

  

  百年人寿官网显示,公司第一大股东为大连万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持股数量为9.00亿股,持股比例为11.55%;其余7名持股比例在5%以上的股东分别为大连融达投资有限责任公司、新光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大连一方地产有限公司、江西恒茂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大连城市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科瑞集团有限公司、中国华建投资控股有限公司,持股数量均为8.00亿股,持股比例均为10.26%。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八十六条:保险公司应当按照保险监督管理机构的规定,报送有关报告、报表、文件和资料。 保险公司的偿付能力报告、财务会计报告、精算报告、合规报告及其他有关报告、报表、文件和资料必须如实记录保险业务事项,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和重大遗漏。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一百六十九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保险监督管理机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未按照规定报送或者保管报告、报表、文件、资料的,或者未按照规定提供有关信息、资料的;

  

  (二)未按照规定报送保险条款、保险费率备案的;

  

  (三)未按照规定披露信息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一百七十一条:保险公司、保险资产管理公司、保险专业代理机构、保险经纪人违反本法规定的,保险监督管理机构除分别依照本法第一百六十条至第一百七十条的规定对该单位给予处罚外,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并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撤销任职资格。

  

  以下为全文:

  


责任编辑:刘利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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