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银保监会网站近日公布的新疆监管局行政处罚决定书(新银保监罚决字〔2020〕28号)显示,经查,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简称“人保财险”)乌鲁木齐市分公司存在未按规定建立保险销售从业人员管理档案的违法行为:
2018年至2019年,94名保险销售从业人员未建立保险销售从业人员管理档案;14名保险销售从业人员入职材料存在虚假学历证明;47名保险销售从业人员“个人代理销售人员保险代理合同书”存在虚假签名。
人保财险乌鲁木齐市分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保险销售从业人员监管办法》第二十条的规定。依据《保险销售从业人员监管办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新疆监管局决定对该分公司给予警告,并处罚款一万元。
天眼查显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PICCP&C,简称"中国人保财险")是于2003年7月由中国人民保险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发起设立的、目前亚洲最大的非寿险公司,注册资本136.0414亿元。其前身是1949年10月20日经中国人民银行报政务院财经委员会批准成立的中国人民保险公司。公司于2003年11月06日在港交所上市,港股简称“中国财险”,股票代码02328.HK。人保财险第一大股东为中国人民保险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简称“中国人保”,601319.SH),持股比例为68.98%。
相关规定:
《保险销售从业人员监管办法》第二十条:保险公司、保险代理机构应当建立保险销售从业人员的管理档案,及时、准确、完整地登记保险销售从业人员的基本资料、培训情况、业务情况等内容。
《保险销售从业人员监管办法》第三十二条:保险公司、保险代理机构违反本办法第十三条、第十五条、第十八条、第二十条至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七条规定的,由中国保监会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但最高不超过3万元,没有违法所得的,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
以下为原文:
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新疆监管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新银保监罚决字〔2020〕28号
名称: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乌鲁木齐市分公司
营业地址:新疆乌鲁木齐市天山区光明路326号8、9楼
负责人:陈艳国
经查,你公司存在未按规定建立保险销售从业人员管理档案的违法行为:
2018年至2019年,94名保险销售从业人员未建立保险销售从业人员管理档案;14名保险销售从业人员入职材料存在虚假学历证明;47名保险销售从业人员“个人代理销售人员保险代理合同书”存在虚假签名。
上述违法事实有询问调查笔录、保险代理合同书及公司情况说明等证据证明,足以认定。
上述行为违反了《保险销售从业人员监管办法》第二十条的规定。依据《保险销售从业人员监管办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我局决定给予你公司警告,处一万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你公司应在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持缴款码在财政部指定的12家代理银行(中国银行、工商银行、建设银行、农业银行、中信银行、交通银行、光大银行、招商银行、中国邮政储蓄银行、兴业银行、平安银行、华夏银行)中任意一家进行同行缴款,并向我局提供缴款凭据复印件。逾期,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60日内依法向中国银保监会申请行政复议或在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履行处罚决定,又不申请复议或起诉的,我局将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期间,本决定不停止执行。
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新疆监管局
2020年6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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