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保财险太原一支公司违法遭罚 委托无资格机构卖保险
2020-07-10 08:15:10
文章来源
中国经济网

中国经济网北京7月9日讯 银保监会网站昨日公布的山西银保监局行政处罚决定书(晋银保监罚决字〔2020〕10号)显示,经查明,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简称“人保财险”)太原市迎泽支公司的保险销售从业人员于昊弘存在以下违法违规行为:

  

  人保财险太原市迎泽支公司保险销售从业人员于昊弘2019年5月委托未取得合法资格的机构太原市晋源区强平汽修厂从事保险销售活动。

  

  山西监管局指出,上述行为违反了《保险销售从业人员监管办法》第二十四条规定。根据《保险销售从业人员监管办法》第三十四条规定,山西监管局决定对人保财险太原市迎泽支公司及保险销售从业人员于昊弘分别给予警告,并处罚款7041.84元。

  

  天眼查显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PICCP&C,简称"中国人保财险")是于2003年7月由中国人民保险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发起设立的、目前亚洲最大的非寿险公司,注册资本136.0414亿元。其前身是1949年10月20日经中国人民银行报政务院财经委员会批准成立的中国人民保险公司。公司于2003年11月06日在港交所上市,港股简称“中国财险”,股票代码02328.HK。人保财险第一大股东为中国人民保险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简称“中国人保”,601319.SH),持股比例为68.98%。

  

  相关规定:

  

  《保险销售从业人员监管办法》第二十四条:保险公司、保险代理机构应当规范保险销售从业人员的销售行为,严禁保险销售从业人员在保险销售活动中有下列行为:

  

  (一)欺骗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

  

  (二)隐瞒与保险合同有关的重要情况;

  

  (三)阻碍投保人履行如实告知义务,或者诱导其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

  

  (四)给予或者承诺给予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保险合同约定以外的利益;

  

  (五)利用行政权力、职务或者职业便利以及其他不正当手段强迫、引诱或者限制投保人订立保险合同,或者为其他机构、个人牟取不正当利益;

  

  (六)伪造、擅自变更保险合同,或者为保险合同当事人提供虚假证明材料;

  

  (七)挪用、截留、侵占保险费或者保险金;

  

  (八)委托未取得合法资格的机构或者个人从事保险销售;

  

  (九)以捏造、散布虚假信息等方式损害竞争对手的商业信誉,或者以其他不正当竞争行为扰乱保险市场秩序;

  

  (十)泄露在保险销售中知悉的保险人、投保人、被保险人的商业秘密及个人隐私;

  

  (十一)在客户明确拒绝投保后干扰客户;

  

  (十二)代替投保人签订保险合同;

  

  (十三)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保监会的其他规定。

  

  保险销售从业人员有前款规定行为之一的,由中国保监会责令改正,可以对相关保险公司采取向社会公开披露、对高级管理人员监管谈话等监管措施。

  

  《保险销售从业人员监管办法》第三十四条:保险销售从业人员有本办法第二十四条规定行为之一的,由中国保监会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对该保险销售从业人员及相关保险公司、保险代理机构给予处罚;法律、行政法规未作规定的,对相关保险公司、保险代理机构给予警告,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但最高不超过3万元,没有违法所得的,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对该保险销售从业人员给予警告,并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

  

  以下为原文:

  

  山西银保监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晋银保监罚决字〔2020〕10号

  

  被处罚单位名称: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太原市迎泽支公司

  

  地址:山西省太原市迎泽区桃园南路50号1幢5层

  

  主要负责人(法定代表人):赵岳虹

  

  被处罚人姓名:于昊弘

  

  住址:山西省晋中市榆次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等有关规定,我局对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太原市迎泽支公司保险销售从业人员于昊弘委托未取得合法资格的机构从事保险销售活动的违法违规行为进行了立案调查、审理,并依法向当事人告知了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经查明,你单位的保险销售从业人员于昊弘存在以下违法违规行为: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太原市迎泽支公司保险销售从业人员于昊弘2019年5月委托未取得合法资格的机构太原市晋源区强平汽修厂从事保险销售活动。

  

  上述行为有下列证据为证:

  

  公司情况说明;个人情况说明;行政执法调查笔录;微信聊天记录截屏;微信转账截屏;身份证明复印件;保单复印件;系统截屏;财务凭证复印件等。

  

  上述行为违反了《保险销售从业人员监管办法》第二十四条:“保险公司、保险代理机构应当规范保险销售从业人员的销售行为,严禁保险销售从业人员在保险销售活动中有下列行为:(四)委托未取得合法资格的机构或者个人从事保险销售”的规定。

  

  根据《保险销售从业人员监管办法》第三十四条:“保险销售从业人员有本办法第二十四条规定行为之一的,由中国保监会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对该保险销售从业人员及相关保险公司、保险代理机构给予处罚;法律、行政法规未作规定的,对相关保险公司、保险代理机构给予警告,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但最高不超过3万元,没有违法所得的,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对该保险销售从业人员给予警告,并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的规定,决定对你单位及于昊弘作出以下行政处罚:

  

  (一)对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太原市迎泽支公司警告,罚款7041.84元。

  

  (二)对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太原市迎泽支公司保险销售从业人员于昊弘警告,罚款7041.84元。

  

  当事人应当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持缴款码到财政部指定的12家代理银行中的任一银行进行同行缴款。逾期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缴款码将在处罚决定书送达时告知)

  

  当事人如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和诉讼期间,上述决定不停止执行。

  

  中国银保监会山西监管局

  

  2020年6月24日


责任编辑:刘利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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