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经济网北京9月10日讯 银保监会网站昨日公布的青海银保监局机关行政处罚信息公开表(青银保监罚决字﹝2020﹞33号),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简称“国寿财险”)海西州中心支公司存在编制虚假资料违法违规事实。
2020年9月1日,青海银保监局依据《保险法》第八十六条、《保险法》第一百七十条、《保险法》第一百七十一条,对国寿财险海西州中心支公司责令改正,并处18万元罚款;对李胜宽给予警告,并处3.5万元罚款。
据中国经济网记者查询,李胜宽曾任国寿财险西州中心支公司负责人,现任国寿财险果洛州中心支公司负责人。
国寿财险成立于2006年12月30日,系中国人寿保险(集团)公司旗下核心成员,注册资本为188亿元。中国人寿保险(集团)公司为公司第一大股东,持股比例60.00%;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为公司另一大股东,持股比例40.00%。
中国人寿保险(集团)公司的前身是诞生于1949年的原中国人民保险公司,1996年分设为中保人寿保险有限公司,1999年更名为中国人寿保险公司。2003年,经国务院和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原中国人寿保险公司进行重组改制,变更为中国人寿保险(集团)公司,并独家发起设立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目前,集团公司下设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中国人寿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中国人寿养老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中国人寿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中国人寿保险(海外)股份有限公司、国寿投资控股有限公司、国寿健康产业投资有限公司以及保险职业学院等多家公司和机构。
相关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八十六条:保险公司应当按照保险监督管理机构的规定,报送有关报告、报表、文件和资料。保险公司的偿付能力报告、财务会计报告、精算报告、合规报告及其他有关报告、报表、文件和资料必须如实记录保险业务事项,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和重大遗漏。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一百七十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保险监督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限制其业务范围、责令停止接受新业务或者吊销业务许可证:(一)编制或者提供虚假的报告、报表、文件、资料的;(二)拒绝或者妨碍依法监督检查的;(三)未按照规定使用经批准或者备案的保险条款、保险费率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一百七十一条:保险公司、保险资产管理公司、保险专业代理机构、保险经纪人违反本法规定的,保险监督管理机构除分别依照本法第一百六十条至第一百七十条的规定对该单位给予处罚外,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并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撤销任职资格。
以下为原文:
国寿财险
虚假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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