每经记者 涂颖浩 每经编辑 易启江
2019年政府工作报告提出“扩大长期护理保险制度试点”。今年5月,国家医疗保障局就《关于扩大长期护理保险制度试点的指导意见》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时至今日,长护险扩大试点终于来了!
9月16日,国家医保局、财政部发布《关于扩大长期护理保险制度试点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意见》),试点阶段从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群起步,重点解决重度失能人员基本护理保障需求,优先保障符合条件的失能老年人、重度残疾人。
泰康养老照护保险部相关负责人在接受《每日经济新闻》记者采访时表示:“长期护理保险是一种为长期失能人员的基本生活照料和与之密切相关的医疗护理提供服务或资金保障的社会保险制度,要坚持独立运行,着眼于建立独立险种,独立设计、独立推进。这无疑是从制度定位上明确了长护社保‘第六险’的定位,即独立于医疗保险的新的社会保障制度。这是顶层设计的变化,非常值得关注。”
该人士还指出,文件也要求未来长期护理保险的运行要“低水平起步”,“从职工起步逐步扩展到全民”,这也说明,国家还是希望长期护理保险的发展要小步慢走,逐步摸索出一条适合中国实际情况的制度。
着眼于建立“独立险种”
我国已进入老龄化社会,截至2019年底60岁及以上人口达2.54亿,失能人员超4000万,失能人员长期护理保障不足成为亟待解决的社会性问题。
按照党中央、国务院部署,2016年起国家组织部分地方积极开展长期护理保险制度试点,试点整体进展顺利。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原明确的试点城市和吉林、山东2个重点联系省份按本意见要求继续开展试点,其他未开展试点的省份可新增1个城市开展试点,于今年内启动实施,试点期限2年。未经国家医保局和财政部同意,各地不得自行扩大试点范围。
《意见》着眼于建立独立险种,明确制度试点目标,提出力争在“十四五”期间,基本形成适应我国经济发展水平和老龄化发展趋势的长期护理保险制度政策框架,推动建立健全满足群众多元需求的多层次长期护理保障制度。
结合当前经济社会发展实际和群众基本保障需求,从促进制度长远可持续考虑,明确了扩大试点的6项基本原则:
一是坚持以人为本,聚焦群众迫切需要解决的重度失能人员长期护理保障问题。二是坚持独立运行,推进制度独立设计、独立推进。三是坚持保障基本,着力满足群众基本的长期护理保障需求。四是坚持责任共担,合理划分筹资责任和保障责任。五是坚持机制创新,探索可持续发展的运行机制,提升保障效能和管理水平。六是坚持统筹协调,做好与相关社会保障制度及商业保险的功能衔接,形成保障合力。
上述泰康养老人士指出,长护险作为独立险种运行,在筹资方面就势必逐渐脱离财政的拨款支持和医保基金的划转支持,而以企业和个人作为筹资主题。此次文件,也在基金管理上也提出了要单独建账单独核算。
《通知》明确职工参保人群筹资以单位和个人缴费为主,缴费责任原则上按1:1比例分担。优化筹资结构,采取费率平移的办法,提出从单位缴纳的职工医保费中划出一部分作为长期护理保险的单位缴费,建立长期护理保险独立筹资渠道,不新增单位负担。个人缴费部分可从其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个人账户中扣缴。
明确“引入”社会力量参与经办
业内人士指出,与2016年出台的80号文相比,扩大试点文件强调构建多层次的护理保障体系,从“探索”到明确“引入”社会力量参与经办,同时建立机制刺激参与积极性,为服务质量、效能买单等。有效解决了在前期试点过程中出现的缺乏清晰的社保和商保责任边界、商保竞争机制如何发挥的问题。强调了与商业保险的功能衔接,将商业保险的作用提升到新的高度。
《通知》称,支持引入社会力量参与经办服务,发挥市场机制作用,激发市场主体活力。建立健全相应的绩效评价、考核激励、风险防范机制。加快系统平台建设,实现信息共享和互联互通,打破信息孤岛。
目前,在长期护理保险的经办过程中,政府主导政策方向,承保式委托商保经办和政府购买服务式委托商保经办是主要形式。
有商保公司对此表示,长期护理保险经办机构积极探索建立定点服务机构动态管理、退出管理两项机制,认真把好协议管理入口、履约、出口三道关口,确保护理服务质量,有效提升护理服务水平。
《通知》明确健全协议管理和监督稽核制度,加强和规范服务监管,发挥对服务供给侧改革的促进作用。推进健全统一规范的长期护理保险保障范围、相关标准及管理办法。
据了解,全国目前各试点城市基础不同,评估标准、评估内容等方面也存在一定差异。部分有条件的地市依托高校、科研机构,开展专题研究,创新评估标准体系,建立本地化的失能评估及等级评定标准和技术规范。也有地区直接参照巴氏量表开展护理需求认定和等级评定评估。
“失能评估、服务标准等是长期护理保险基金待遇支付的依据,各地评估标准、评估内容不统一,很容易造成百姓的不理解,比如说异地人员参与评估的问题。希望国家在下一步工作中能从制度建设统一性、待遇均衡性等方面看,加大相关标准体系研究完善力度。”上述泰康养老人士表示。
资料来源:国家医保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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