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夏人寿汉中支公司违法遭罚 未按规定识别客户身份
2020-09-29 10:35:44
文章来源
中国经济网

中国经济网北京9月29日讯 中国人民银行西安分行近日公布的行政处罚信息公示表(西银)罚字〔2020〕第11、12号显示,华夏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汉中中心支公司(以下简称:“华夏人寿汉中支公司”)未按规定履行客户身份识别义务,违反反洗钱管理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洗钱法》第三十二条规定,中国人民银行西安分行给予人民币22万元罚款的行政处罚,并对单位负责人张枫给予人民币1万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资料显示,华夏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成立于2006年12月30日,注册资本153亿元人民币。公司持股比例超过10%的股东有北京千禧世豪电子科技有限公司、北京世纪力宏计算机软件科技有限公司、山东零度聚阵商贸有限公司、北京百利博文技术有限公司、北京中胜世纪科技有限公司、天津华宇天地商贸有限公司。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洗钱法》第三十二条规定:金融机构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国务院反洗钱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授权的设区的市一级以上派出机构责令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处二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并对直接负责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一)未按照规定履行客户身份识别义务的; (二)未按照规定保存客户身份资料和交易记录的; (三)未按照规定报送大额交易报告或者可疑交易报告的; (四)与身份不明的客户进行交易或者为客户开立匿名账户、假名账户的; (五)违反保密规定,泄露有关信息的; (六)拒绝、阻碍反洗钱检查、调查的; (七)拒绝提供调查材料或者故意提供虚假材料的。 金融机构有前款行为,致使洗钱后果发生的,处五十万元以上五百万元以下罚款,并对直接负责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情节特别严重的,反洗钱行政主管部门可以建议有关金融监督管理机构责令停业整顿或者吊销其经营许可证。 对有前两款规定情形的金融机构直接负责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反洗钱行政主管部门可以建议有关金融监督管理机构依法责令金融机构给予纪律处分,或者建议依法取消其任职资格、禁止其从事有关金融行业工作。

  以下为原文:


责任编辑:刘利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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