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日常生活中,我们经常能看到一些保险机构从业人员通过微信朋友圈、公众号、微信群、微博、短视频、直播等方式进行互联网保险营销,不过这些行为以后都将受到规范。
近日,银保监会研究起草的《互联网保险业务监管办法(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办法》)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其中规定保险机构从业人员开展互联网保险营销宣传,需经所属机构授权。
谁能开展互联网保险业务?
《办法》明确了“互联网保险业务”的定义,即“保险机构依托互联网订立保险合同、提供保险服务的保险经营活动”。
《办法》规定,同时满足以下三个条件的保险业务,即为互联网保险业务:一是保险机构通过互联网和自助终端设备销售保险产品或提供保险经纪服务;二是消费者能够通过保险机构自营网络平台的销售页面独立了解产品信息;三是消费者能够自主完成投保行为。
同时,《办法》还规定,依法设立的保险机构只要满足《办法》规定的条件,即可开展互联网保险业务。不过,保险机构开展互联网保险业务,不得超出该机构许可证(备案表)上载明的业务范围。
针对当前保险机构从业人员普遍通过微信朋友圈、公众号、微信群、微博、短视频、直播等方式参与互联网保险营销宣传等现象,《办法》规定保险机构从业人员经所属机构授权后,可以开展互联网保险营销宣传。
同时,《办法》强化了保险机构的主体责任:一是保险机构应为互联网保险营销宣传建立一系列管理制度;二是保险机构应开展营销宣传信息审核、监测、检查,并承担合规主体责任;三是保险机构应按照相关监管规定对从业人员进行执业登记和管理,标识其从事互联网保险业务的资质;四是保险机构及其从业人员应慎重向消费者发送互联网保险产品信息。另外,《办法》要求互联网保险营销宣传活动应符合金融营销宣传等有关规定。
关于从业人员营销宣传,《办法》明确了具体要求:一是从业人员应在保险机构授权范围内开展互联网保险营销宣传;二是从业人员发布的营销宣传内容应由所属保险机构统一制作;三是从业人员应在营销宣传页面显著位置标明所属保险机构全称及个人姓名、证件照片、执业证编号等信息。
关于营销宣传内容,《办法》也做了针对性规定:一是开展营销宣传活动应遵循清晰准确、通俗易懂、符合社会公序良俗的原则;二是营销宣传内容应与保险合同条款保持一致;三是营销宣传页面应准确描述保险产品的主要功能和特点。
多地先后整顿自媒体保险营销
今年以来,银保监会多次就加强保险销售人员和保险专业中介机构从业人员管理出台相关政策。其中不仅明确保险机构在人员管理方面的主体责任,还推动建立销售人员销售能力分级体系,明确保险机构要综合考察从业人员学历水平、从业年限、保险产品知识、诚信记录等情况,区分销售能力资质实行差别授权。
实际上,监管部门此前已经将朋友圈等自媒体平台纳入监管范围。2018年,银保监会就曾发布关于防范部分营销人员在微信朋友圈等自媒体平台发布虚假营销信息的风险提示。
2019年2月,银保监会发布的《关于防范利用自媒体平台误导宣传的风险提示》明确指出了三类误导手法:饥饿营销类、夸大收益类、曲解条款类。
其中,饥饿营销类包括宣传保险产品即将停售或限时销售,如使用“秒杀”“全国疯抢”“限时限量”等用语;夸大收益类包括混淆保险产品和其他固定收益类理财产品,如发布“保本保息”“保本高收益”“复利滚存”等;曲解条款类包括故意曲解政策或产品条款,如宣称“过往病史不用申报”“得了病也能买”“什么都能保”等。
近两年,已有多地监管部门针对朋友圈等自媒体平台保险营销开出监管函或罚单。
在河北,2019年3月,河北银保监局在给某保险公司开出的监管函中指出,该公司营销人员在微信群、朋友圈中发布的营销信息非官方信息,非统一制定和管理,且部分内容不当、不准确,要求其限期整改。
今年6月,河北银保监局再次组织各保险公司和专业保险中介机构开展自媒体保险营销宣传全面排查和专项治理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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