监管发话:健康管理服务不得与保险产品捆绑强制销售!
2020-10-14 09:16:26
文章来源
21世纪经济报道

  10月13日,记者获悉,吉林银保监局要求保险公司健全相关制度流程,完善相关信息系统,建立客户健康服务评价反馈及投诉处理机制,在获取客户健康数据前应当经过客户授权同意,不得开展属于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范围内的服务,不得将健康管理服务与保险产品捆绑强制销售,不得强制要求购买保险产品的客户购买健康管理服务。

  

  近年来,越来越多的保险公司探索为客户提供健康管理服务,在丰富健康产品内涵、提升人民群众健康水平、降低医疗费用支出、提升健康保险专业化服务水平等方面发挥了积极作用。

  

  据了解,健康保险对健康管理的需求主要源自于三方面:

  

  一是获客需求。健康保险产品的同质性较高,保险公司无法在产品的设计上体现出自身核心竞争力,需要借助健康管理来体现服务差异性。此外,健康管理服务更易触达到客户,从而为健康保险的营销创造机会。

  

  二是提升用户体验需求。健康管理作为健康保险的增值服务,往往能给客户带来更优质的服务体验,并在一定程度上改善客户的健康状况,帮助保险公司提升品牌口碑。

  

  三是风险管理需求(应对逆选择风险)。以预防医学技术为主的健康管理往往包含疾病筛查、评估和健康指导,提升客户的健康意识,帮助客户形成良好的生活方式,从而降低疾病发生率,最终起到降低赔付风险的作用。而以诊疗干预技术为主的健康管理则往往介入客户的诊疗过程,通过提供就医绿通、送药上门等方式,来保障医疗费用的合理支出,从而起到控费目的。

  

  值得一提的是,疫情期间,保险消费者对医疗、健康的关注以及线上服务的态度,从“被动接受”转为“主动寻求”,为保险公司创造了新机会,这些转变也倒逼保险公司转变服务方式,提升线上能力和科技能力,提高移动化、智能化服务水平。

  

  2019年,银保监会颁布实施的新《健康保险管理办法》专门规定了“健康管理服务与合作”一章,明确了健康管理的主要内容及与健康保险的关系,提高了健康管理服务费用在健康保险保费中的占比,确立了保险机构开展健康管理服务的基本规则。

  

  此前不久,银保监会表示,通过深入调研分析,认为目前保险行业开展的健康管理业务总体上仍处于初期发展阶段,尚未形成成熟的服务模式,一定程度上存在服务质量不高、服务内容繁杂、服务边界不清的问题,甚至异化为获客工具和手段。在健康保险与健康管理融合发展已成为行业发展趋势、保险公司普遍把健康管理作为健康保险增长新动能的背景下,有必要根据行业实际情况,完善健康管理服务监管制度规范公司服务行为,提升服务质量和水平,更好地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

  

  为此,9月9日,银保监会发布了《关于规范保险公司健康管理服务的通知》:

  

  一是明确健康管理服务的概念和目的。将保险公司健康管理服务分为健康体检、健康咨询、健康促进、疾病预防、慢病管理、就医服务、康复护理等七大类型,并对健康管理服务的概念、服务内容和实施目的进行界定,提出保险公司开展健康管理服务是通过对客户健康危险因素的干预,预防疾病发生、控制疾病发展、促进疾病康复,通过降低疾病发生率、提升健康水平,进而降低医疗费用支出。

  

  二是提出健康管理服务应遵循的原则和要求。保险公司开展健康管理服务应遵循科学性、合理性、安全性、有效性、客观性及符合伦理学要求等基本原则。同时要求保险公司开展健康管理服务要尊重客户的知情同意权、保护客户的隐私权,确保相关数据和信息安全,及时做好服务评价反馈和投诉处理等。

  

  三是完善健康管理服务的运行规则。对保险公司组织管理、制度建设、从业人员、人才培养、信息系统,以及对第三方服务机构的合作范围和资质条件、遴选考核、合作协议、服务监督、质量评价等方面要求进行了明确。对保险公司开展健康管理服务的信息披露内容、原则和途径提出了要求,切实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

  

  四是强化健康管理服务的监督管理。提出了建立内部问责机制、信息报送机制、重大事故和突发群体事件应急处置与报告等方面的具体要求。此外,注重发挥保险行业协会自律组织作用,支持其探索建立保险公司间健康管理业务交流平台和健康管理服务机构评价体系,并牵头制定行业管理、技术、数据等相关标准。


责任编辑:王苗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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