理赔人员侵占保险金将被禁入保险行业十年?近日,一张少见的顶格处罚罚单,引起了业内对保险从业人员失信行为监管的关注。10月14日,北京商报记者梳理发现,自5月中旬银保监会提出建立从业人员“销售能力分级体系”等多项要求以来,包括江苏、内蒙古等多地银保监局发布通知,探索保险从业人员职业失信行为惩戒规定,对保险从业人员违法违规行为重拳出击,建立保险从业者信用管理体系。业内人士分析,监管机构需要持续保持严监管的态势,形成威慑,与保险公司内部的有效激励措施相配合,更有利于促进保险从业人员与保险公司利益的一致性,这样也才能真正使得市场机制在保险行业发展中发挥越来越重要的作用,推动保险行业的持续、健康发展。
“驱逐令”频发
吕梁银保监分局近日下发的罚单显示,因存在理赔人员利用职务之便,侵占保险金的行为,太保财险吕梁支公司被罚3万元,相关责任人被罚1.2万元,其中直接责任人王勇更是被处以禁止禁入保险行业十年的处罚。
根据罚单,2019年7月19日至25日,经该财险公司山西分司检查组人员逐笔核查,发现该财险公司吕梁中支理赔人员王勇盗用时任理赔经理的刘某的工号进行复核,将其中无理赔资料、重复索赔、资料不全的67件意健险赔案合计金额291424.84元,支付给自己的银行卡或其朋友的个人账户,所涉案件险种均是为个人办理的人身意外伤害险。
事实上,这仅是监管部门下发“驱逐令”的冰山一角。去年10月,某人身险公司呼和浩特中心支公司工作人员王某某因欺骗投保人、给予投保人保险合同约定以外的利益,被禁止进入保险业2年。
“保险公司工作人员故意编造未曾发生的保险事故、虚构保险合同或者故意夸大已经发生的保险事故的损失程度进行虚假理赔,骗取保险金或者牟取其他不正当利益,属于严重的违规行为。”中国人民大学中国保险研究所研究员、保险法专家张俊岩介绍称,按照《保险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的规定,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情节严重的,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可以禁止有关责任人员一定期限直至终身进入保险业。
对于该案背后的法理学原理,张俊岩解释称,保险遵从最大诚信原则,诚信是保险业经营的基础,对保险领域违法失信相关责任主体实施惩戒也是加强保险业风险防控的必然要求。
多地上线硬约束
实际上,监管部门一直在对保险从业人员信用风险管理的“防汛堤”添砖加瓦。
据张俊岩介绍,2017年8月,国家发展改革委、中国人民银行、原保监会联合社会信用体系建设部际联席会议有关成员单位发布《关于对保险领域违法失信相关责任主体实施联合惩戒的合作备忘录》,已经明确了加强惩戒、严格监管的态度。
此外,今年5月19日,银保监会发布《关于落实保险公司主体责任 加强保险销售人员管理的通知》《关于切实加强保险专业中介机构从业人员管理的通知》,从全面提高认识,切实落实法律责任、管理责任,健全销售人员管理架构体系,严格招录、培训、资质、从业管理,依法严厉处罚和严肃责任追究等方面提出要求,其中便有“所属销售人员出现重大失信行为产生恶劣影响的,严格实行对机构与销售人员双罚、对管理人员上下双追责,并依法采取监管措施”的表述。
而多地银保监局也有出台保险从业人员管理文件,如今年5月,青岛银保监局出台《青岛保险从业人员六十条禁止性规定》(以下简称《规定》),列明了辖区保险从业人员执业行为的红线和底线。
具体来看,《规定》列示的60条禁止性规定具体分为五个大类,既包括18条“普遍适用禁止性规定”,又根据不同岗位、职级特点,对于各级管理人员、保险销售人员、客服理赔人员及财务管理人员分别提出了针对性的禁止性要求,既便于相关从业人员对号入座、认真落实,也便于各机构对照加强内部监督检查。
而9月底,内蒙古银监局也下发《内蒙古银行业金融机构及从业人员违法违规行为责任追究办法》、江苏银保监局也下发《保险从业人员职业失信行为惩戒试行办法(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惩戒试行办法》)公开征求意见等。
其中,《惩戒试行办法》探索运用社会信用管理手段强化对从业人员侵害消费者权益行为的硬约束,除了规定了职业失信行为的认定标准、职业失信行为的认定程序,还欲明确对职业失信行为的惩戒措施,以及教育与修复等。
如保险从业人员的职业失信行为按照严重程度从低到高划分为轻微失信行为、一般失信行为和严重失信行为三个等级。对具有严重失信行为的保险从业人员将列入黑名单,同时相关职业失信信息在保险从业人员信用监管信息系统进行公示。
严监管与公司激励相结合
摒弃“一刀切”行为,在实施信用惩戒的同时,监管部门也督促保险从业人员纠正不当行为,通过教育培训、督促其参加公益服务等手段,帮助其信用重塑。
首都经贸大学保险系副主任李文中认为,对保险从业人员的严监管应该会一直持续下去。他建议,监管机构需要持续保持严监管的态势,形成威慑,与保险公司内部的有效激励措施相配合,更有利于促进保险从业人员与保险公司利益的一致性,这样才能真正使得市场机制在保险行业发展中发挥越来越重要的作用,推动保险行业的持续、健康发展。
同时,李文中表示,保险公司一定要加强内部管理,强化对从业人员的职业道德与职业操守教育,加强对规范行为的激励与引导,“只有保险公司建立有规范的内部管理制度才能真正使监管制度得到很好的落实与实施,才能真正推动行业的发展。”
不过,有些行为的确碰不得,处罚红线者短期内不得重回保险业。如《惩戒试行办法》明确,如保险从业人员存在贿赂、非法集资、合同欺诈、传销、无证照经营和虚假广告、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等违法违规行为导致所属保险机构被保险监管机构责令停业整顿、暂停业务,或者被处以吊销许可证的行政处罚的信息等,严格按最长公示期限予以公示,不得进行信用修复。
北京商报记者 陈婷婷 周菡怡
保险金
保险从业人员
失信行为
发现网登载此文出于传递更多信息之目的,并不意味赞同其观点或证实其描述。文章内容仅供参考,不构成投资建议。投资者据此操作,风险自担。违法、不良信息举报和纠错请联系本网。
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团结湖北街2号11幢206
邮编:100020
京ICP备05049267号
京ICP备05049267号-1
京公网安备11010102001063
版权所有 发现杂志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