存款保险启用统一标识构建普及场景 理赔机制仍待完善
2020-11-27 08:35:43
文章来源
蓝鲸财经

原标题:存款保险推进5年启用统一标识构建普及场景,保费厘定、理赔机制仍待完善


  11月28日起,根据央行要求,参与存款保险的金融机构将统一使用存款保险标识,目前,全国各银行正在内部推进存款保险的相关培训与学习。通过存款保险标识的使用,增强储户对参保银行的辨识度和信任度,也由此形成存款保险的普及场景,帮助消费者明确银行存款的潜在风险,平衡收益与风险。


  而对于存款保险制度的进一步完善,业内指出,主要涉及到所引入保险公司的选择,后续的风险计量,以及针对于不同机构保费精算的厘定方面的实时监测与调整体系。而面对潜在的道德风险,需加强保险机构对银行的监督预警,同时加强消费者投资风险教育,从宏观层面降低社会整体信用风险。


  11月28日启用统一标识,各银行提前筹备启动内部培训


  日前,央行发文就部署存款保险标识的启用工作进行公告,为完善存款保险制度,保护存款人合法权益,促进银行业健康发展,央行通知,授权参加存款保险的金融机构自2020年11月28日起使用存款保险标识。


  央行指出,使用存款保险标识是实施存款保险制度的一项重要内容,也是国际通行做法。存款保险标识具有直观、醒目、公信力强的特点,有助于广大储户更加方便地识别参加存款保险的金融机构,更好地了解其存款收到国家存款保险制度的保障权益。


  根据安排,存款保险标识在2020年11月28日统一启用前,自2020年11月7日起,将在河北省内丘县、陕西省临汾市等11个市(县)范围内先行启用。


  存款保险标识由中国人民银行统一设计。央行在通知中明确提出,各参加存款保险的金融机构应及时到央行或央行分行领取存款保险标识电子文件和制作使用手册,严格按照规定制作和使用,并与启用前完成各项准备工作。


  为规范存款保险标识的使用,央行制定了《存款保险标识使用办法》,就存款保险标识的规格、材质、适用范围、禁用情形等事项做出明确规定。参加存款保险的金融机构应当在境内各营业网点入口处显著位置展示存款保险标识,确保进入营业网点的存款人能够方便地识别本机构为参加存款保险的金额机构。


  蓝鲸保险调查发现,目前全国各地银行分行、支行已陆续开始开展存款保险标识相关工作培训,内容包括工作实施方案解读、存款保险制度框架、影响、宣传口径、工作要求等,以达到“不准越位、不准夸大、不准误导、不准抢跑”的目的。


  “我们在两周以前开始内部通知存款保险标识使用的准备工作,进行全体员工的内部培训,主要为存款保险具体的条款内容,以便向储户进行解释,也达到普及存款保险的目的”,某银行分行相关负责人向蓝鲸保险介绍称,其他分行也均预留了2-3周的前期准备工作时间。


  存款保险制度预置银行系统防护网,仍需完善体制加强用户教育


  11月19日,在央行党委、外汇局党组会议上,央行党委书记郭树清即点明,要完善存款保险制度。当前推进的存款保险标识使用,在业内看来,正是完善的动作之一。


  2015年5月1日,《存款保险条例》在我国正式施行,数据显示,截至目前,全国受存款保险保障的金融机构共4025家。“我国不同银行参与存款保险的时间不同,不少大型银行已经在存款保险推进早期参与其中,但还有不少小型银行,如部分城商行、农商行,参与存款保险的速度较慢,央行设立存款银行标识统一使用时限,其实也是将11月28日设定为银行参与存款保险的最后期限”,一位金融机构研究员向蓝鲸保险分析指出。


  标识应用最为明确的意义,是面向存款人。尽管宏观的存款保险制度已经搭建多年,但我国居民对存款保险的意识和观念尚未形成和完备。显性的存款保险标识首先能够提高居民对参与银行的辨识度和认可程度,构建有关存款保险的微观场景,帮助居民明确存款银行的偿付能力和可能面临的风险。


  “通过存款保险的普及,可以借机向储户明确,银行作为金融机构是存在破产风险的,而无论是国家或者保险机构,都不会对银行进行无上限的资金兜底”,前述金融机构研究员提出,“将银行存款风险由保险兜底和由国家兜底两个概念区分开,形成破产隔离”。


  “当银行产权不明的情况下,曾经出现银行打价格战、恶性竞争的现象,以高利率吸引储户,这并不利于银行业的健康发展”,该研究员进一步指出,“通过存款保险进行责任明确,实际上是在提醒客户,要在收益率和风险之间谋求平衡”。


  “统一使用标识,可以增强消费者对于银行的信任度,避免出现盲目挤兑情况。对于提升银行公信力、稳定储户信心是有较大帮助的”,中国自保网执行董事曹志宏向蓝鲸保险表述,“尤其当前国内外经济处于宏观收缩状态,社会主体降杠杆债务和处置各类债务压力较大,这一制度提前预置银行系统防护网,减轻政府处置各类银行系统危机的社会压力有较大帮助”。


  其实,尽管多数银行主体均已参与存款保险,但业内指出,存款保险在我国实施时间较短,其作用还有待实践检验。曹志宏提出,近年我国存款保险制度经历了包商银行事件的处置,总体上社会对这一制度是较为认可的,对于银行系统的稳定起到了重要作用。


  而从长期来看,存款保险制度,还需要进一步完善。


  “存款保险制度的完善,涉及到所引入保险公司的选择,后续的风险计量,针对于不同机构保费精算的厘定等,都需要实时监测与调整”,前述金融机构研究员向蓝鲸保险建议道,“同时,还要加强对储户的意识教育,扭转银行由国家兜底的固有意识,帮助储户接受存款保险的存在”。


  同时,为发挥早介入、早发现的目的,存款保险制度下引入的保险机构要加大日常对银行经营活动的监管,定期对统计报表和账目进行审查,当出现经营不善的问题时,及时警告与通报,规避更严重风险的发生。这也是为了规避因信息不对称而导致的道德风险。


  “我国存款保险制度规定最高偿付限额为人民币50万元,这考虑了其中的道德风险因素”,曹志宏指出,更为重要的,是未来仍应着重加强消费者投资风险教育,从宏观层面降低社会整体信用风险。


责任编辑:刘利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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