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经济网北京12月7日讯 银保监会网站今日公布的湖北银保监局行政处罚决定书(鄂银保监罚决字〔2020〕52号)显示,经查,都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襄阳中心支公司(以下简称“都邦财险襄阳中支”)存在以下违法行为:
编制虚假资料。2019年8月28日,都邦财险襄阳中支在1000005703号记账凭证中以外部人事费名义虚列费用向人力资源公司支付397998元(39.80万元)。该笔款项实际由人力资源公司在扣除3个点费用后,将剩余386058.06元(38.61万元)转出,最后全部汇集至保险经纪公司,用于补充支付都邦财险襄阳中支交强险业务手续费。
时任都邦财险襄阳中支总经理陈鹏参与违法行为的实施,对上述违法行为负有直接管理责任。时任都邦财险湖北分公司后备干部鞠鹏,受分公司委派到襄阳协助陈鹏工作,并受陈鹏委托在费用报销单上签字,参与了违法行为的实施,对上述违法行为负有直接经办责任。
综上,湖北银保监局决定作出如下行政处罚:上述行为违反了《保险法》第八十六条的规定,根据《保险法》第一百七十条,湖北银保监局决定对都邦财险襄阳中支予以罚款34万元的行政处罚;根据《保险法》第一百七十一条,湖北银保监局决定对陈鹏予以警告并罚款4万元的行政处罚,对鞠鹏予以警告并罚款1万元的行政处罚。
都邦保险成立于2005年10月19日,注册资本金27亿元,注册地吉林市。都邦保险已拥有33家分公司,400多家分支机构。吉林市铁路投资开发有限公司为第一大股东,持股19.26%。
《保险法》第八十六条规定:保险公司应当按照保险监督管理机构的规定,报送有关报告、报表、文件和资料。
保险公司的偿付能力报告、财务会计报告、精算报告、合规报告及其他有关报告、报表、文件和资料必须如实记录保险业务事项,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和重大遗漏。
《保险法》第一百七十条规定: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保险监督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限制其业务范围、责令停止接受新业务或者吊销业务许可证:
(一)编制或者提供虚假的报告、报表、文件、资料的;
(二)拒绝或者妨碍依法监督检查的;
(三)未按照规定使用经批准或者备案的保险条款、保险费率的。
《保险法》第一百七十一条规定:保险公司、保险资产管理公司、保险专业代理机构、保险经纪人违反本法规定的,保险监督管理机构除分别依照本法第一百六十条至第一百七十条的规定对该单位给予处罚外,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并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撤销任职资格。
以下为原文:
湖北银保监局行政处罚决定书(鄂银保监罚决字〔2020〕52号)
当事人:都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襄阳中心支公司
地址:湖北省襄阳市新华路6号金鹰大厦3层
主要负责人:陈鹏
当事人:陈鹏
身份证件种类及号码:身份证13010219741004XXXX
住址:武汉市江岸区百步亭花园温馨三村
职务:时任都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襄阳中心支公司总经理
当事人:鞠鹏
身份证件种类及号码:身份证42060319630111XXXX
住址:湖北省襄樊市樊城区长征路103号
职务:时任都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湖北分公司后备干部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以下简称《保险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等有关规定,我局对都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襄阳中心支公司(以下简称“都邦财险襄阳中支”)涉嫌违法一案进行了立案调查、审理,并依法向当事人告知了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以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经查,都邦财险襄阳中支存在以下违法行为:
编制虚假资料。2019年8月28日,都邦财险襄阳中支在1000005703号记账凭证中以外部人事费名义虚列费用向人力资源公司支付397998元。该笔款项实际由人力资源公司在扣除3个点费用后,将剩余386058.06元转出,最后全部汇集至保险经纪公司,用于补充支付都邦财险襄阳中支交强险业务手续费。
时任都邦财险襄阳中支总经理陈鹏参与违法行为的实施,对上述违法行为负有直接管理责任。时任都邦财险湖北分公司后备干部鞠鹏,受分公司委派到襄阳协助陈鹏工作,并受陈鹏委托在费用报销单上签字,参与了违法行为的实施,对上述违法行为负有直接经办责任。
上述事实,有事实确认书、财务凭证、网上银行电子回执、个人账户交易明细、外部人事费情况说明、询问笔录等证据证明。
综上,我局决定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上述行为违反了《保险法》第八十六条的规定,根据《保险法》第一百七十条,我局决定对都邦财险襄阳中支予以罚款34万元的行政处罚;根据《保险法》第一百七十一条,我局决定对陈鹏予以警告并罚款4万元的行政处罚,对鞠鹏予以警告并罚款1万元的行政处罚。
当事人应当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持缴款码(将在处罚决定书送达时告知)到财政部指定的代理银行进行缴款。逾期,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当事人如不服本行政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中国银保监会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诉讼期间本决定不停止执行。
2020年11月30日
都邦财险
虚假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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