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标题:长安责任保险因信保业务自留余额超标被罚35万
长安责任保险的信保业务余波渐渐落定。
日前,银保监会发布的行政处罚决定书显示,2018年10月-2019年9月期间,长安责任保险连续12个月的月末信保业务自留责任余额均超过上季度末净资产10倍,公司未按照监管规定为超出部分办理再保险,违反了《信用保证保险业务监管暂行办法》第六条的规定,银保监会决定对长安责任罚款30万元,并对时任长安责任总裁助理兼信保风险管理部总经理警告并罚款5万元。
偿付能力一度不达标
2018年二季度,长安责任保险核心偿付能力充足率为76.1%,综合偿付能力充足率为152.3%;而到了三季度,长安责任保险核心偿付能力充足率和综合偿付能力充足率均跌至-41.50%,偿付能力不达标。
此后,长安责任保险偿付能力一路向下。2019年一季度,长安责任保险综合偿付能力充足率及核心偿付能力充足率均为-162.65%;二季度,长安责任保险综合偿付能力充足率和核心偿付能力充足率均跌至-222.27%。
长安责任保险曾对外解释称,2018年以来,在去杠杆等金融调控政策的大背景下,社会融资的信用明显紧缩,公司部分客户现金流受到影响,逾期还款有所上升,公司按照保险合同进行赔款垫付。2018年三季度,公司本着谨慎评估、审慎反映业务风险的原则,对相关业务进行风险评估,计提了减值准备及准备金约4亿元。
2019年1月,银保监会对长安责任保险下发监管函,责令其增加资本金,完成增资扩股工作;总公司及分支机构停止接受除车险和责任险以外的新业务(包括直接保险业务和再保险分入业务);停止增设分支机构。
随后,银保监会再次向其下发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要求在已采取监管措施的基础上增加两项监管措施:一是责令公司限制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水平,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2019年的薪酬(税前)应在2018年度实际支付薪酬金额(税前)基础上进行下调,下调幅度不得低于20%,其中,董事长和总经理的下调幅度应高于平均值;二是责令公司上海、山东、河南及宁波4个省(市)级分支机构停止接受责任险新业务。
2019年8月,长安责任保险增资事项获得批复,增加注册资本16.3亿元,注册资本将从16.2亿元增至32.5亿元。
增资全部由两家新股东认购,分别为安徽国厚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持股31.68%、安徽地方政府平台公司蚌埠高新投资集团有限公司持股18.45%,合计持股超过50%。
长安责任保险增资获批,顺利引入国厚资产和蚌埠高新投资两家股东,偿付能力不足风险得以及时化解。
融资性信保业务要求高
银保监会下发的《着力防范融资性信保领域案件和风险的案情通报》显示,2019年以来,在信用保证保险领域发生的案件和风险中,个别保险机构受到严重影响,重要原因之一是由于相关网贷平台爆雷,与之合作的个别保险机构集中巨额赔付。
例如,某公司因信保领域案件风险导致连续多个季度偿付能力降为负值、风险综合评级降为D类,最终通过增资化解风险,但期间管理层更迭、业务停摆,经营遭受严重破坏。
据了解,融资性信保业务风险与经济周期、经济环境变化密切相关,呈现顺周期特点。近年来,我国经济下行压力加大,社会信用风险整体上行,叠加网贷政策收紧、疫情冲击等问题,融资性信保业务受到冲击。但相关经营主体不计后果盲目扩张、风险管理能力不足、关键环节管控不力、风险合规意识淡薄等,这使得该领域近年来重大案件频发、爆雷事件不断。
今年以来,从《信用保险和保证保险业务监管办法》《监管提示函》,到《融资性信保业务保前管理操作指引》《融资性信保业务保后管理操作指引》,银保监会一再警示信用保证保险领域存在的风险。
业内人士认为,保险机构开展融资性信保业务,风险管理能力和业务选择策略至关重要,需要实现从被动风控转为主动风控。只有具备强大的风险识别能力和风险控制措施,才能从大量的市场需求中过滤掉欺诈类客户,选择符合自身风险偏好的业务,才能确定相应的风险对价以获得风险补偿。在一些债务风险暴露的情况下,这类业务蕴含的风险较大,对市场主体的风控要求较高,应该审慎介入相关业务。
李致鸿
长安责任保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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