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经济网北京12月9日讯 银保监会网站今日公布的行政处罚决定书(鄂银保监罚决字〔2020〕57号)显示,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武汉中心支公司(以下简称“天安财险武汉中支”)存在编制虚假资料的违法行为。
经查,天安财险武汉中支存在编制虚假资料的违法行为,具体细节如下:
1、2019年8月15日,天安财险武汉中支在5010001380号记账凭证中以宣传费名义虚列费用向广告公司支付4.59万元。该笔款项实际由广告公司在扣除6个点费用后,将剩余4.3146万元转至天安财险武汉中支程小龙银行卡,用于天安财险武汉中支渠道维护费用开支。
2、2019年8月20日,天安财险武汉中支在5010001406号记账凭证中以修理费名义虚列费用向广告制作中心支付3.8569万元。该笔款项实际由广告制作中心在扣除8个点费用后,将剩余3.5484万元转至天安财险武汉中支刘新君银行卡,用于天安财险武汉中支渠道维护费用开支。
3、2019年9月20日至23日,天安财险武汉中支在5010001643、5010001644、5010001646、5010001656四笔记账凭证中以招待费名义虚列费用8万元,费用经报销后资金全部汇集至天安财险武汉中支吴瑞明账户,该笔款项实际用于天安财险武汉中支非车险项目维护费用等开支。
此外,时任天安财险武汉中支专兼业代理渠道负责人程小龙、综合部负责人刘新君、重点客户部客户经理吴瑞明参与违法行为的实施,并在该过程中起到决定性作用,对上述三项违法行为分别负有直接责任。
综上,湖北银保监局决定作出如下行政处罚:上述行为违反了《保险法》第八十六条的规定,根据《保险法》第一百七十条,湖北银保监局决定对天安财险武汉中支予以罚款15万元的行政处罚;根据《保险法》第一百七十一条,决定对程小龙、刘新君、吴瑞明分别予以警告并罚款1万元的行政处罚。
资料显示,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成立于1995年1月,总部设在上海浦东,注册资本177.6亿元人民币,经营范围包括承保人民币、外币的各种财产保险、责任保险、信用保险、水险、意外伤害保险、健康保险及金融服务保险等业务;办理各种再保险业务和法定 保险业务;与国内外保险机构建立代理关系和业务往来关系,代理检验、理赔、追偿等有关事宜;办理经中国保监会批准的资金运用业务;经中国保监会批准的其他业务。
西水股份(600291.SH)2020年中期报告显示,西水股份及三家合伙企业金奥凯达、国亚创豪、恒锦宇盛合计持有并控制天安财险50.87%的股权,天安财险是西水股份核心控股子公司。此外,天安财险自2020年7月17日起被中国银保监会实行接管。接管期限一年,可依法适当延长。
相关规定:
《保险法》第八十六条规定:保险公司应当按照保险监督管理机构的规定,报送有关报告、报表、文件和资料。
保险公司的偿付能力报告、财务会计报告、精算报告、合规报告及其他有关报告、报表、文件和资料必须如实记录保险业务事项,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和重大遗漏。
《保险法》第一百七十条规定: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保险监督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限制其业务范围、责令停止接受新业务或者吊销业务许可证:
(一)编制或者提供虚假的报告、报表、文件、资料的;
(二)拒绝或者妨碍依法监督检查的;
(三)未按照规定使用经批准或者备案的保险条款、保险费率的。
《保险法》第一百七十一条规定:保险公司、保险资产管理公司、保险专业代理机构、保险经纪人违反本法规定的,保险监督管理机构除分别依照本法第一百六十条至第一百七十条的规定对该单位给予处罚外,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并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撤销任职资格。
以下为原文:
湖北银保监局行政处罚决定书(鄂银保监罚决字〔2020〕57号)
当事人: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武汉中心支公司
地址:湖北省武汉市江汉区新华路468号时代财富中心写字楼第30层01、07、08号
主要负责人:刘松兰
当事人:程小龙
身份证件种类及号码:身份证42010619780412XXXX
住址:武汉市武昌区喻家湖
职务:时任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武汉中心支公司专兼业代理渠道负责人
当事人:刘新君
身份证件种类及号码:身份证43052119760906XXXX
住址:武汉市武昌区建安街171号都市桃源
职务:时任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武汉中心支公司综合部负责人
当事人:吴瑞明
身份证件种类及号码:身份证44040219930114XXXX
住址:武汉市江汉区解放大道1340号
职务:时任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武汉中心支公司重点客户部客户经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以下简称《保险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等有关规定,我局对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武汉中心支公司(以下简称“天安财险武汉中支”)涉嫌违法一案进行了立案调查、审理,并依法向当事人告知了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以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经查,天安财险武汉中支存在以下违法行为:
编制虚假资料。1、2019年8月15日,天安财险武汉中支在5010001380号记账凭证中以宣传费名义虚列费用向广告公司支付45900元。该笔款项实际由广告公司在扣除6个点费用后,将剩余43146元转至天安财险武汉中支程小龙银行卡,用于天安财险武汉中支渠道维护费用开支。2、2019年8月20日,天安财险武汉中支在5010001406号记账凭证中以修理费名义虚列费用向广告制作中心支付38569元。该笔款项实际由广告制作中心在扣除8个点费用后,将剩余35484元转至天安财险武汉中支刘新君银行卡,用于天安财险武汉中支渠道维护费用开支。3、2019年9月20日至23日,天安财险武汉中支在5010001643、5010001644、5010001646、5010001656四笔记账凭证中以招待费名义虚列费用80000元,费用经报销后资金全部汇集至天安财险武汉中支吴瑞明账户,该笔款项实际用于天安财险武汉中支非车险项目维护费用等开支。
时任天安财险武汉中支专兼业代理渠道负责人程小龙、综合部负责人刘新君、重点客户部客户经理吴瑞明参与违法行为的实施,并在该过程中起到决定性作用,对上述三项违法行为分别负有直接责任。
上述事实,有事实确认书、财务凭证、个人账户交易明细、费用列支情况说明、询问笔录等证据证明。
综上,我局决定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上述行为违反了《保险法》第八十六条的规定,根据《保险法》第一百七十条,我局决定对天安财险武汉中支予以罚款15万元的行政处罚;根据《保险法》第一百七十一条,我局决定对程小龙、刘新君、吴瑞明分别予以警告并罚款1万元的行政处罚。
当事人应当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持缴款码(将在处罚决定书送达时告知)到财政部指定的代理银行进行缴款。逾期,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当事人如不服本行政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中国银保监会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诉讼期间本决定不停止执行。
2020年11月30日
天安财险
虚假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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