英大泰和淮安中支违法遭罚 虚构保险中介业务套取费用
2020-12-11 10:03:59
文章来源
中国经济网

  中国经济网北京12月10日讯 中国银保监会淮安监管分局近日公布的行政处罚决定书(淮银保监罚决字〔2020〕16号、17号)显示,英大泰和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淮安中心支公司(以下简称“英大泰和淮安中支”)涉嫌虚构保险中介业务套取费用。

  

  经淮安银保监分局核查,2019年1月至4月,英大泰和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淮安中心支公司通过江苏恒生保险销售有限公司淮安市分公司套取费用60400.49元。同时查明上述虚列手续费相关费用均被英大泰和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淮安中心支公司用于业务宣传。闵峰作为时任总经理,合规意识不够,同意上述业务开展,是上述违规行为发生的主要原因。

  

  淮安银保监分局表示,上述虚构保险中介业务套取费用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2015年修正)第一百一十六条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2015年修正)第一百六十一条,现对英大泰和淮安中支予以罚款人民币7万元的行政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2015年修正)第一百七十一条,对闵峰予以警告、罚款人民币1.5万元的行政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2015年修正)第一百一十六条,保险公司及其工作人员在保险业务活动中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欺骗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二)对投保人隐瞒与保险合同有关的重要情况;(三)阻碍投保人履行本法规定的如实告知义务,或者诱导其不履行本法规定的如实告知义务;(四)给予或者承诺给予投保人、被保险人、受益人保险合同约定以外的保险费回扣或者其他利益;(五)拒不依法履行保险合同约定的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义务;(六)故意编造未曾发生的保险事故、虚构保险合同或者故意夸大已经发生的保险事故的损失程度进行虚假理赔,骗取保险金或者牟取其他不正当利益;(七)挪用、截留、侵占保险费;(八)委托未取得合法资格的机构从事保险销售活动;(九)利用开展保险业务为其他机构或者个人牟取不正当利益;(十)利用保险代理人、保险经纪人或者保险评估机构,从事以虚构保险中介业务或者编造退保等方式套取费用等违法活动;(十一)以捏造、散布虚假事实等方式损害竞争对手的商业信誉,或者以其他不正当竞争行为扰乱保险市场秩序;(十二)泄露在业务活动中知悉的投保人、被保险人的商业秘密;(十三)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2015年修正)第一百六十一条,保险公司有本法第一百一十六条规定行为之一的,由保险监督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五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限制其业务范围、责令停止接受新业务或者吊销业务许可证。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2015年修正)第一百七十一条,保险公司、保险资产管理公司、保险专业代理机构、保险经纪人违反本法规定的,保险监督管理机构除分别依照本法第一百六十条至第一百七十条的规定对该单位给予处罚外,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并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撤销任职资格。

  

  以下为原文:

  

  中国银保监会淮安监管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淮银保监罚决字〔2020〕16号

  

  被处罚单位:英大泰和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淮安中心支公司

  

  地 址:淮安经济技术开发区深圳路12号上成发展大厦1号楼8楼

  

  主要负责人:闵峰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等有关规定,我分局对英大泰和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淮安中心支公司涉嫌虚构保险中介业务套取费用一案进行了立案调查、审理,并依法向当事人告知了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本案现已审理终结。经查:

  

  2019年1月至4月,英大泰和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淮安中心支公司通过江苏恒生保险销售有限公司淮安市分公司套取费用60400.49元。同时查明上述虚列手续费相关费用均被英大泰和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淮安中心支公司用于业务宣传。

  

  上述事实,有事实确认书、虚挂业务明细等证据证明。

  

  上述虚构保险中介业务套取费用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2015年修正)第一百一十六条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2015年修正)第一百六十一条,现对英大泰和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淮安中心支公司予以罚款人民币7万元的行政处罚。

  

  当事人应当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持缴款码到财政部指定的代理银行进行缴款。逾期,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缴款码将在处罚决定书送达时告知)

  

  当事人如不服本行政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中国银保监会江苏监管局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诉讼期间本决定不停止执行。

  

  中国银保监会淮安监管分局

  

  2020年11月30日

  

  中国银保监会淮安监管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淮银保监罚决字〔2020〕17号

  

  被处罚个人姓名:闵峰

  

  住 址:淮安市淮阴区翔宇北道

  

  身 份 证 号:320802197409******

  

  职 务:英大泰和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淮安中心支公司总经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等有关规定,我分局对闵峰参与的英大泰和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淮安中心支公司涉嫌虚构保险中介业务套取费用一案进行了立案调查、审理,并依法向当事人告知了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本案现已审理终结。经查:

  

  2019年1月至4月,英大泰和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淮安中心支公司通过江苏恒生保险销售有限公司淮安市分公司套取费用60400.49元。同时查明上述虚列手续费相关费用均被英大泰和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淮安中心支公司用于业务宣传。闵峰作为时任总经理,合规意识不够,同意上述业务开展,是上述违规行为发生的主要原因。

  

  上述事实,有事实确认书、虚挂业务明细等证据证明。

  

  上述虚构保险中介业务套取费用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2015年修正)第一百一十六条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2015年修正)第一百七十一条,现对闵峰予以警告、罚款人民币1.5万元的行政处罚。

  

  当事人应当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持缴款码到财政部指定的代理银行进行缴款。逾期,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缴款码将在处罚决定书送达时告知)

  

  当事人如不服本行政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中国银保监会江苏监管局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诉讼期间本决定不停止执行。

  

  中国银保监会淮安监管分局

  

  2020年11月30日


责任编辑:曹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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