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意人寿南通中支违法编制虚假资料 原副总经理遭罚
2020-12-28 09:40:33
文章来源
中国经济网

  中国经济网北京12月25日讯12月23日,中国银保监会网站公布的南通监管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通银保监罚决字〔2020〕32号)显示,经查,2018年4月至2018年12月,中意人寿保险有限公司(简称“中意人寿”)江苏省分公司南通中心支公司承保了16份保单,保费合计18.85万元,产生新单佣金及奖励共计5.31万元。2019年续期保费合计18.01万元,产生续期佣金及奖励9122元。公司业务系统记载上述业务的展业人员为公司销售人员任某,实际为公司销售人员邱某。


  时任中意人寿江苏省分公司南通中心支公司副总经理马海燕分管个险渠道,且对虚挂工号一事知情,对于上述行为马海燕未能有效履行管理职责,应负直接管理责任。


  上述编制虚假资料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八十六条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一百七十一条的规定,银保监会南通监管分局决定对马海燕予以警告并处罚款人民币1万元的行政处罚。


  经中国经济网记者查询,2017年10月30日,江苏保监局关于马海燕任职资格的批复显示,核准其中意人寿保险有限公司中心支公司副总经理的任职资格;2020年1月16日,中国银保监会南通监管分局关于马海燕任职资格的批复显示,核准其中意人寿保险有限公司中心支公司总经理的任职资格。


  中意人寿成立于2002年1月31日,注册资本37亿元,大股东分别为忠利保险有限公司、中国石油集团资本有限责任公司,各持股50%。


  相关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八十六条:保险公司应当按照保险监督管理机构的规定,报送有关报告、报表、文件和资料。保险公司的偿付能力报告、财务会计报告、精算报告、合规报告及其他有关报告、报表、文件和资料必须如实记录保险业务事项,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和重大遗漏。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一百七十一条:保险公司、保险资产管理公司、保险专业代理机构、保险经纪人违反本法规定的,保险监督管理机构除分别依照本法第一百六十条至第一百七十条的规定对该单位给予处罚外,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并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撤销任职资格。


  以下为原文:


  中国银保监会南通监管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通银保监罚决字〔2020〕32号


  当事人:马海燕


  身份证号码:320624197603****


  住址:江苏省南通市崇川区人民东路


  职务:原中意人寿保险有限公司江苏省分公司南通中心支公司总经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等有关规定,我分局对中意人寿保险有限公司江苏省分公司南通中心支公司(以下简称“中意人寿南通中支”)涉嫌违法一案进行了立案调查、审理,并依法向当事人告知了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在法定陈述申辩期内,当事人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经查,2018年4月至2018年12月,中意人寿南通中支承保了16份保单,保费合计188531元,产生新单佣金及奖励共计53123元。2019年续期保费合计180093元,产生续期佣金及奖励9122元。公司业务系统记载上述业务的展业人员为公司销售人员任某,实际为公司销售人员邱某。时任中意人寿南通中支副总经理马海燕分管个险渠道,且对虚挂工号一事知情,对于上述行为马海燕未能有效履行管理职责,应负直接管理责任。


  上述事实,有公司说明、调查笔录、相关业务资料复印件、马海燕任职文件等证据证明。


  上述编制虚假资料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八十六条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一百七十一条的规定,我分局决定对马海燕予以警告并处罚款人民币1万元的行政处罚。


  当事人应当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持缴款码到财政部指定的代理银行进行缴款。逾期,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缴款码将在处罚决定书送达时告知)


  当事人如不服本行政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江苏监管局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诉讼期间本决定不停止执行。


  中国银保监会南通监管分局


  2020年12月18日


责任编辑:曹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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