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经济网北京12月25日讯银保监会网站昨日公布的中国银保监会江苏监管局行政处罚决定书(苏银保监罚决字〔2020〕72号、74号、75号)显示,中信保诚人寿保险有限公司江苏省分公司(以下简称“中信保诚江苏分公司”)存在未按监管要求报告高管免职事项、聘任不具有任职资格的人员担任高管两宗违法违规行为。
一、未按监管要求报告高管免职事项
2019年7月12日,中信保诚江苏分公司正式发文免去中信保诚人寿保险有限公司常州中心支公司(以下简称中信保诚常州中支)时任总经理朱某的职务,但未向江苏银保监局报告朱某的总经理免职情况。
二、聘任不具有任职资格的人员担任高管
2019年7月12日,中信保诚江苏分公司正式发文任命任某为中信保诚常州中支总经理(待监管核准后生效)。至常州银保监分局2019年12月9日开展检查之日,任某一直未获得保险监督管理机构核准的任职资格,且中信保诚江苏分公司未向常州银保监分局提交高管任职资格申请材料。任某已实际履行中信保诚常州中支总经理职责,履职时间从2019年7月12日持续至2019年11月初。
上述未按监管要求报告高管免职事项的行为违反了《保险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管理规定》第三十三条第(一)项的规定,根据《保险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管理规定》第四十六条,中国银保监会江苏监管局对中信保诚人寿保险有限公司江苏省分公司给予警告,处1万元罚款。
上述聘任不具有任职资格的人员担任高管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八十一条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一百六十七条,中国银保监会江苏监管局对中信保诚人寿保险有限公司江苏省分公司处6万元罚款。
综上,中国银保监会江苏监管局对中信保诚江苏分公司给予警告,处7万元罚款。
另外,危九平系中信保诚江苏分公司总经理,对任某的任职知情,对人力资源部负有管理责任,是对违法行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上述聘任不具有任职资格的人员担任高管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八十一条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一百七十一条,中国银保监会江苏监管局对危九平给予警告,并处2万元罚款。
陈东系中信保诚江苏分公司人力资源部经理,对任某的任职知情,有办理报批高管任职资格的职责,但因过失未办理报批手续,是违法行为的直接责任人。上述聘任不具有任职资格的人员担任高管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八十一条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一百七十一条,中国银保监会江苏监管局对陈东给予警告,并处2万元罚款。
资料显示,中信保诚(原信诚人寿保险有限公司)成立于2000年,由中国中信集团和英国保诚集团联合发起创建。目前,中信保诚人寿总部设在北京,公司的注册资本金为23.6亿元人民币。
相关规定:
《保险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管理规定》第三十三条:保险机构应当自下列决定作出之日起10日内,向中国保监会报告:
(一)董事、监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免职或者批准其辞职的决定;
(二)对高级管理人员作出的撤职或者开除的处分决定;
(三)根据撤销任职资格的行政处罚,解除董事、监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职务的决定;
(四)根据禁止进入保险业的行政处罚,解除董事、监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职务、终止劳动关系的决定;
(五)指定或者撤销临时负责人的决定;
(六)根据本规定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规定,暂停职务的决定。
《保险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管理规定》第四十六条:保险机构或者其从业人员违反本规定,由中国保监会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进行处罚;法律、行政法规没有规定的,由中国保监会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对有违法所得的处以违法所得1倍以上3倍以下罚款,但最高不超过3万元,对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1万元以下罚款;涉嫌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机构追究刑事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八十一条:保险公司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品行良好,熟悉与保险相关的法律、行政法规,具有履行职责所需的经营管理能力,并在任职前取得保险监督管理机构核准的任职资格。保险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范围由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一百六十七条:违反本法规定,聘任不具有任职资格的人员的,由保险监督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一百七十一条:保险公司、保险资产管理公司、保险专业代理机构、保险经纪人违反本法规定的,保险监督管理机构除分别依照本法第一百六十条至第一百七十条的规定对该单位给予处罚外,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并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撤销任职资格。
以下为原文:
中国银保监会江苏监管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苏银保监罚决字〔2020〕75号
当事人:中信保诚人寿保险有限公司江苏省分公司
地址:南京市龙蟠中路218号中航科技大厦A座15楼
主要负责人:危九平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等有关法律规定,我局对中信保诚人寿保险有限公司江苏省分公司(以下简称中信保诚江苏分公司)违法违规一案进行了调查、审理,并依法向当事人告知了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以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在法定陈述申辩期内,当事人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本案现已审理终结。经查:
一、未按监管要求报告高管免职事项
2019年7月12日,中信保诚江苏分公司正式发文免去中信保诚人寿保险有限公司常州中心支公司(以下简称中信保诚常州中支)时任总经理朱某的职务,但未向江苏银保监局报告朱某的总经理免职情况。
二、聘任不具有任职资格的人员担任高管
2019年7月12日,中信保诚江苏分公司正式发文任命任某为中信保诚常州中支总经理(待监管核准后生效)。至常州银保监分局2019年12月9日开展检查之日,任某一直未获得保险监督管理机构核准的任职资格,且中信保诚江苏分公司未向常州银保监分局提交高管任职资格申请材料。任某已实际履行中信保诚常州中支总经理职责,履职时间从2019年7月12日持续至2019年11月初。
上述事实,有现场检查事实确认书、相关情况说明、中信保诚江苏分公司相关报告、公司内部审批材料、相关人员任命文件、中信保诚常州中支相关报告、谈话笔录等证据证明。
综上,我局决定作出如下处罚:
(一)上述未按监管要求报告高管免职事项的行为违反了《保险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管理规定》第三十三条第(一)项的规定,根据《保险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管理规定》第四十六条,对中信保诚人寿保险有限公司江苏省分公司给予警告,处1万元罚款。
(二)上述聘任不具有任职资格的人员担任高管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八十一条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一百六十七条,对中信保诚人寿保险有限公司江苏省分公司处6万元罚款。
综上,我局对中信保诚人寿保险有限公司江苏省分公司给予警告,处7万元罚款。
当事人应当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持缴款码(缴款码将在处罚决定书送达时告知)到财政部指定的代理银行进行缴款。逾期,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当事人如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和诉讼期间,上述决定不停止执行。
中国银保监会江苏监管局
2020年12月18日
中国银保监会江苏监管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苏银保监罚决字〔2020〕74号
当事人:危九平
身份证号:362102197109******
住址:福建省福州市仓山区花溪南路
职务:中信保诚人寿保险有限公司江苏省分公司总经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等有关法律规定,我局对中信保诚人寿保险有限公司江苏省分公司(以下简称中信保诚江苏分公司)违法违规一案进行了调查、审理,并依法向当事人告知了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以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在法定陈述申辩期内,当事人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本案现已审理终结。经查:
2019年7月12日,中信保诚江苏分公司正式发文任命任某为中信保诚常州中支总经理(待监管核准后生效)。至常州银保监分局2019年12月9日开展检查之日,任某一直未获得保险监督管理机构核准的任职资格,且中信保诚江苏分公司未向常州银保监分局提交高管任职资格申请材料。任某已实际履行中信保诚常州中支总经理职责,履职时间从2019年7月12日持续至2019年11月初。
危九平系中信保诚江苏分公司总经理,对任某的任职知情,对人力资源部负有管理责任,是对违法行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
上述事实,有现场检查事实确认书、相关情况说明、中信保诚江苏分公司相关报告、公司内部审批材料、相关人员任命文件、中信保诚常州中支相关报告、谈话笔录等证据证明。
综上,我局决定作出如下处罚:
上述聘任不具有任职资格的人员担任高管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八十一条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一百七十一条,对危九平给予警告,并处2万元罚款。
当事人应当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持缴款码(缴款码将在处罚决定书送达时告知)到财政部指定的代理银行进行缴款。逾期,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当事人如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和诉讼期间,上述决定不停止执行。
中国银保监会江苏监管局
2020年12月18日
中国银保监会江苏监管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苏银保监罚决字〔2020〕72号
当事人:陈东
身份证号:420106197403******
住址:南京市中山东路
职务:中信保诚人寿保险有限公司江苏省分公司人力资源部经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等有关法律规定,我局对中信保诚人寿保险有限公司江苏省分公司(以下简称中信保诚江苏分公司)违法违规一案进行了调查、审理,并依法向当事人告知了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以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在法定陈述申辩期内,当事人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本案现已审理终结。经查:
2019年7月12日,中信保诚江苏分公司正式发文任命任某为中信保诚常州中支总经理(待监管核准后生效)。至常州银保监分局2019年12月9日开展检查之日,任某一直未获得保险监督管理机构核准的任职资格,且中信保诚江苏分公司未向常州银保监分局提交高管任职资格申请材料。任某已实际履行中信保诚常州中支总经理职责,履职时间从2019年7月12日持续至2019年11月初。
陈东系中信保诚江苏分公司人力资源部经理,对任某的任职知情,有办理报批高管任职资格的职责,但因过失未办理报批手续,是违法行为的直接责任人。
上述事实,有现场检查事实确认书、相关情况说明、中信保诚江苏分公司相关报告、公司内部审批材料、相关人员任命文件、中信保诚常州中支相关报告、谈话笔录等证据证明。
综上,我局决定作出如下处罚:
上述聘任不具有任职资格的人员担任高管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八十一条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一百七十一条,对陈东给予警告,并处2万元罚款。
当事人应当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持缴款码(缴款码将在处罚决定书送达时告知)到财政部指定的代理银行进行缴款。逾期,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当事人如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和诉讼期间,上述决定不停止执行。
中国银保监会江苏监管局
2020年12月18日
中信保诚
人寿
江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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