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经济网北京12月30日讯中国银保监会网站昨日公布的江苏监管局行政处罚决定书(苏银保监罚决字〔2020〕78号)显示,南京市浦口支公司汤泉营销服务部(以下简称人保财险汤泉营销服务部)存在未经批准擅自变更营业场所的违法行为。
处罚决定书显示,2020年7月,江苏监管局收到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江苏省分公司提交的关于南京市浦口支公司汤泉营销服务部变更营业场所的行政许可申请。在材料审核中,江苏监管局发现人保财险汤泉营销服务部自2019年3月起已在拟申请变更后的营业场所“江苏省南京市浦口区汤泉街道高华社区水墨东路2号之8号门面房”开展业务。
上述未经批准擅自变更营业场所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八十四条第(三)项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一百六十二条,江苏监管局决定对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市浦口支公司汤泉营销服务部处1万元罚款。
另据同时披露的苏银保监罚决字〔2020〕77号显示,吴维柱作为人保财险汤泉营销服务部负责人,在该机构未经江苏监管局批准的情况下变更营业场所的违法行为中起到决策作用,并组织实施了该行为,是对上述违法行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
上述未经批准擅自变更营业场所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八十四条第(三)项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一百七十一条,江苏监管局对吴维柱给予警告,并处1万元罚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八十四条:保险公司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经保险监督管理机构批准:(一)变更名称;(二)变更注册资本;(三)变更公司或者分支机构的营业场所;(四)撤销分支机构;(五)公司分立或者合并;(六)修改公司章程;(七)变更出资额占有限责任公司资本总额百分之五以上的股东,或者变更持有股份有限公司股份百分之五以上的股东;(八)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情形。
以下为原文:
中国银保监会江苏监管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苏银保监罚决字〔2020〕78号
当事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市浦口支公司汤泉营销服务部
地址:江苏省南京市浦口区汤泉街道
主要负责人:吴维柱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等有关法律规定,我局对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市浦口支公司汤泉营销服务部(以下简称人保财险汤泉营销服务部)未经批准擅自变更营业场所一案进行了调查、审理,并依法向当事人告知了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以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在法定陈述申辩期内,当事人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本案现已审理终结。经查:
2020年7月,我局收到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江苏省分公司提交的关于南京市浦口支公司汤泉营销服务部变更营业场所的行政许可申请。在材料审核中,我局发现人保财险汤泉营销服务部自2019年3月起已在拟申请变更后的营业场所“江苏省南京市浦口区汤泉街道高华社区水墨东路2号之8号门面房”开展业务。
上述事实,有现场检查事实确认书、相关情况说明、房屋租赁合同及装修合同、整改报告、相关人员谈话笔录等证据证明。
综上,我局决定作出如下处罚:
上述未经批准擅自变更营业场所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八十四条第(三)项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一百六十二条,对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市浦口支公司汤泉营销服务部处1万元罚款。
当事人应当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持缴款码(缴款码将在处罚决定书送达时告知)到财政部指定的代理银行进行缴款。逾期,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当事人如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和诉讼期间,上述决定不停止执行。
中国银保监会江苏监管局
2020年12月22日
中国银保监会江苏监管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苏银保监罚决字〔2020〕77号
当事人:吴维柱
身份证号:320122196305******
住址:南京市浦口区江浦街道珠江路
职务: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市浦口支公司汤泉营销服务部负责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等有关法律规定,我局对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市浦口支公司汤泉营销服务部(以下简称人保财险汤泉营销服务部)未经批准擅自变更营业场所一案进行了调查、审理,并依法向当事人告知了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以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在法定陈述申辩期内,当事人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本案现已审理终结。经查:
2020年7月,我局收到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江苏省分公司提交的关于南京市浦口支公司汤泉营销服务部变更营业场所的行政许可申请。在材料审核中,我局发现人保财险汤泉营销服务部自2019年3月起已在拟申请变更后的营业场所“江苏省南京市浦口区汤泉街道高华社区水墨东路2号之8号门面房”开展业务。
吴维柱作为人保财险汤泉营销服务部负责人,在该机构未经我局批准的情况下变更营业场所的违法行为中起到决策作用,并组织实施了该行为,是对上述违法行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
上述事实,有现场检查事实确认书、相关情况说明、房屋租赁合同及装修合同、整改报告、相关人员谈话笔录等证据证明。
综上,我局决定作出如下处罚:
上述未经批准擅自变更营业场所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八十四条第(三)项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一百七十一条,对吴维柱给予警告,并处1万元罚款。
当事人应当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持缴款码(缴款码将在处罚决定书送达时告知)到财政部指定的代理银行进行缴款。逾期,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当事人如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和诉讼期间,上述决定不停止执行。
中国银保监会江苏监管局
2020年12月22日
人保财险
南京浦口
违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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