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保财险宜都支公司违法遭罚 未如实记录保险业务事项
2021-01-05 09:42:00
文章来源
中国经济网

  中国经济网北京1月4日讯中国银保监局网站近日公布的宜昌银保监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宜银保监罚决字〔2020〕16号)显示,经查,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人保财险”,02328.HK)宜都支公司存在未如实记录保险业务事项、未按照规定使用经批准的保险费率2宗违法行为。人保财险宜都支公司经理刘鑫海对未如实记录保险业务事项的违法行为负有管理责任;时任人保财险宜都支公司分管车险业务副经理李玲制定、实施了劳动竞赛奖励政策,对未按照规定使用经批准的保险费率的违法行为负有承办责任,人保财险宜都支公司经理刘鑫海对该违法行为负有管理责任。


  一、未如实记录保险业务事项


  原人保财险宜都支公司个人代理人辛某分别于2019年5月22日、5月31日签单3笔普通家财险业务,合计保费7.08万元,3笔业务原始手续费跟单比例均为20%,合计手续费1.42万元。2019年11月5日,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湖北省分公司向辛某发放1.42万元的家财险手续费。经人保财险宜都支公司经理刘鑫海协调安排,辛某于2019年11月5日将上述家财险手续费中的4801.95元返还至人保财险宜都支公司员工王某某银行卡,作为宜都支公司家财险工作经费。辛某实际所得手续费为9249.05元,与财务系统记录的1.42万元手续费不一致。


  上述未如实记录保险业务事项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八十六条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一百七十条及第一百七十一条的规定,宜昌银保监分局决定对人保财险宜都支公司作出罚款10万元的行政处罚,决定对刘鑫海作出警告,并处2万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二、未按照规定使用经批准的保险费率


  原人保财险宜都支公司个人代理人辛某,于2018年11月23日签单一笔净保费为2270.76元的车险业务,该笔业务手续费454.15元。2019年4月15日,人保财险宜都支公司员工王某某通过微信向辛某转账227.08元作为上述保单的劳动竞赛奖励。手续费454.15元加上奖励227.08元,合计681.23元,占净保费收入的30%,突破了2018年《中国银保监会关于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机动车商业保险等条款和费率的批复》(银保监许可〔2018〕880号)中个人代理人费用率25%的最高值。


  上述未按照规定使用经批准的保险费率的行为违反了《财产保险公司保险条款和保险费率管理办法》(保监会令2010年第3号)第二十七条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一百七十条及第一百七十一条的规定,宜昌银保监分局决定对人保财险宜都支公司作出罚款10万元的行政处罚,决定对刘鑫海作出警告,并处1万元罚款的行政处罚,决定对李玲作出警告,并处2万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上述处罚合计为,人保财险宜都支公司被罚款20万元;刘鑫海被警告,罚款3万元;李玲被警告,罚款2万元。


  经中国经济网记者查询,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PICCP&C,简称“中国人保财险”)是于2003年7月由中国人民保险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发起设立的、目前亚洲最大的非寿险公司,注册资本136.04亿元。其前身是1949年10月20日经中国人民银行报政务院财经委员会批准成立的中国人民保险公司。公司于2003年11月06日在港交所上市,港股简称“中国财险”,股票代码02328.HK。人保财险第一大股东为中国人民保险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简称“中国人保”,601319.SH),持股比例为68.98%。


  相关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八十六条:保险公司应当按照保险监督管理机构的规定,报送有关报告、报表、文件和资料。保险公司的偿付能力报告、财务会计报告、精算报告、合规报告及其他有关报告、报表、文件和资料必须如实记录保险业务事项,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和重大遗漏。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一百七十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保险监督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限制其业务范围、责令停止接受新业务或者吊销业务许可证:


  (一)编制或者提供虚假的报告、报表、文件、资料的;


  (二)拒绝或者妨碍依法监督检查的;


  (三)未按照规定使用经批准或者备案的保险条款、保险费率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一百七十一条:保险公司、保险资产管理公司、保险专业代理机构、保险经纪人违反本法规定的,保险监督管理机构除分别依照本法第一百六十条至第一百七十条的规定对该单位给予处罚外,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并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撤销任职资格。


  《财产保险公司保险条款和保险费率管理办法》(保监会令2010年第3号)第二十七条:精算责任人负责签署精算报告并出具精算责任人声明书,承担如下责任:


  (一)精算报告内容完备;


  (二)精算假设和精算方法符合通用精算原理和中国保监会有关规定;


  (三)对有利益演示的产品,利益测算方法符合通用精算原理和中国保监会有关规定;


  (四)保险费率厘定合理,结果满足充足性、适当性和公平性原则;


  (五)中国保监会规定的其他精算方面的责任。


  以下为原文:


  宜昌银保监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宜银保监罚决字〔2020〕16号)


  当事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宜都支公司


  地址:湖北省宜都市长江大道24号


  主要负责人:刘鑫海


  当事人:刘鑫海


  身份证件种类及号码:身份证,42050019750313XXXX


  住址:湖北省宜昌市伍家岗区东山大道


  职务: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宜都支公司经理


  当事人:李玲


  身份证件种类及号码:身份证,42242219750322XXXX


  住址:湖北省宜都市陆城街办清江大道


  职务:时任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宜都支公司副经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等有关规定,我分局对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宜都支公司(以下简称“人保财险宜都支公司”)涉嫌违法一案进行了立案调查、审理,并依法向当事人告知了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经查,人保财险宜都支公司存在以下违法行为:


  一、未如实记录保险业务事项


  原人保财险宜都支公司个人代理人辛某分别于2019年5月22日、5月31日签单3笔普通家财险业务,合计保费70754.72元,3笔业务原始手续费跟单比例均为20%,合计手续费14150.95元。2019年11月5日,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湖北省分公司向辛某发放14150.95元的家财险手续费。经人保财险宜都支公司经理刘鑫海协调安排,辛某于2019年11月5日将上述家财险手续费中的4801.95元返还至人保财险宜都支公司员工王某某银行卡,作为宜都支公司家财险工作经费。辛某实际所得手续费为9249.05元,与财务系统记录的14150.95元手续费不一致。


  宜都支公司经理刘鑫海对上述违法行为负有管理责任。


  上述事实,有核心业务系统及收付费系统截图、手续费支付银行回单、询问笔录、微信聊天记录、手机银行个人电子回单等证据证明。


  二、未按照规定使用经批准的保险费率


  原人保财险宜都支公司个人代理人辛某,于2018年11月23日签单一笔净保费为2270.76元的车险业务,该笔业务手续费454.15元。2019年4月15日,人保财险宜都支公司员工王某某通过微信向辛某转账227.08元作为上述保单的劳动竞赛奖励。手续费454.15元加上奖励227.08元,合计681.23元,占净保费收入的30%,突破了2018年《中国银保监会关于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机动车商业保险等条款和费率的批复》(银保监许可〔2018〕880号)中个人代理人费用率25%的最高值。


  时任人保财险宜都支公司分管车险业务副经理李玲制定、实施了劳动竞赛奖励政策,对上述违法行为负有承办责任,宜都支公司经理刘鑫海对上述违法行为负有管理责任。


  上述事实,有劳动竞赛奖励清单、佣金管理系统记录、询问记录、批复文件等证据证明。


  综上,我分局决定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上述未如实记录保险业务事项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八十六条“保险公司应当按照保险监督管理机构的规定,报送有关报告、报表、文件和资料。保险公司的偿付能力报告、财务会计报告、精算报告、合规报告及其他有关报告、报表、文件和资料必须如实记录保险业务事项,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和重大遗漏”的规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一百七十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保险监督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限制其业务范围、责令停止接受新业务或者吊销业务许可证:(一)编制或者提供虚假的报告、报表、文件、资料的”的规定,及第一百七十一条“………对该单位给予处罚外,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并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撤销任职资格”的规定,我分局决定对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宜都支公司作出罚款十万元的行政处罚,决定对刘鑫海作出警告,并处二万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上述未按照规定使用经批准的保险费率的行为违反了《财产保险公司保险条款和保险费率管理办法》(保监会令2010年第3号)第二十七条“各保险机构应当严格执行经中国保监会批准或者备案的保险条款和保险费率,不得违反本办法规定改变保险条款或者保险费率”的规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一百七十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保险监督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限制其业务范围、责令停止接受新业务或者吊销业务许可证………(三)未按照规定使用经批准或者备案的保险条款、保险费率的”的规定,及第一百七十一条“………对该单位给予处罚外,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并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撤销任职资格”的规定,我分局决定对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宜都支公司作出罚款十万元的行政处罚,决定对刘鑫海作出警告,并处一万元罚款的行政处罚,决定对李玲作出警告,并处二万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上述处罚合计: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宜都支公司:罚款二十万元;刘鑫海:警告,罚款三万元;李玲:警告,罚款二万元。


  当事人应当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持缴款码到财政部指定的代理银行进行缴款。逾期,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当事人如不服本行政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湖北银保监局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诉讼期间本决定不停止执行。


  2020年12月24日


责任编辑:曹晖

人保财险

宜都

保险业务

免责声明

发现网登载此文出于传递更多信息之目的,并不意味赞同其观点或证实其描述。文章内容仅供参考,不构成投资建议。投资者据此操作,风险自担。违法、不良信息举报和纠错请联系本网。

  • 京ICP备05049267号

  • 京ICP备05049267号-1

  • 京公网安备11010102001063

  • 版权所有 发现杂志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