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信人寿驻马店中支违法遭罚 给予投保人合同以外利益
2021-01-05 09:43:22
文章来源
中国经济网

  中国经济网北京1月4日讯中国银保监会网站近日公布的河南银保监局驻马店分局行政处罚信息公开表(驻银保监罚决字〔2020〕18号)显示,建信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简称“建信人寿”)驻马店中心支公司给予投保人合同以外利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一百一十六条、第一百六十一条,驻马店银保监分局对其罚款6万元。


  行政处罚信息公开表(驻银保监罚决字〔2020〕19号)显示,杨恒恒对建信人寿驻马店中心支公司给予投保人合同以外利益负有直接责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一百一十六条、第一百七十一条,驻马店银保监分局对杨恒恒警告,罚款1万元。


  经中国经济网记者查询,建信人寿成立于1998年10月12日,因股权变更,2011年更名为建信人寿保险有限公司。2016年公司完成股份制改革,更名为建信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建信人寿大股东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简称“建设银行”,601939.SH),持股比例51%。


  相关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一百一十六条:保险公司及其工作人员在保险业务活动中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欺骗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


  (二)对投保人隐瞒与保险合同有关的重要情况;


  (三)阻碍投保人履行本法规定的如实告知义务,或者诱导其不履行本法规定的如实告知义务;


  (四)给予或者承诺给予投保人、被保险人、受益人保险合同约定以外的保险费回扣或者其他利益;


  (五)拒不依法履行保险合同约定的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义务;


  (六)故意编造未曾发生的保险事故、虚构保险合同或者故意夸大已经发生的保险事故的损失程度进行虚假理赔,骗取保险金或者牟取其他不正当利益;


  (七)挪用、截留、侵占保险费;


  (八)委托未取得合法资格的机构或者个人从事保险销售活动;


  (九)利用开展保险业务为其他机构或者个人牟取不正当利益;


  (十)利用保险代理人、保险经纪人或者保险评估机构,从事以虚构保险中介业务或者编造退保等方式套取费用等违法活动;


  (十一)以捏造、散布虚假事实等方式损害竞争对手的商业信誉,或者以其他不正当竞争行为扰乱保险市场秩序;


  (十二)泄露在业务活动中知悉的投保人、被保险人的商业秘密;


  (十三)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一百六十一条:保险公司违反本法规定,超出批准的业务范围经营的,由保险监督管理机构责令限期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十万元的,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或者造成严重后果的,责令停业整顿或者吊销业务许可证。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一百七十一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保险监督管理机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未按照规定报送或者保管报告、报表、文件、资料的,或者未按照规定提供有关信息、资料的;


  (二)未按照规定报送保险条款、保险费率备案的;


  (三)未按照规定披露信息的。


责任编辑:曹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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