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经济网北京1月18日讯中国银保监会网站近日公布的吐鲁番监管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吐银保监罚决字〔2021〕1号、2号)显示,经查明,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国寿财险”)吐鲁番市中心支公司存在以直接业务虚挂中介业务套取手续费的违法违规行为。
2020年1月1日至8月31日,国寿财险吐鲁番市中心支公司将正式职工的直接业务虚挂为中介业务套取手续费,涉及业务笔数32笔,保费金额5.18万元,套取手续费8502.1元。李伟时任国寿财险吐鲁番市中心支公司副总经理,对上述行为负有直接管理责任。
上述直接业务虚挂中介业务套取手续费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一百一十六条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一百六十一条,对国寿财险吐鲁番市中心支公司予以罚款五万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一百七十一条,对李伟予以警告,并处罚款一万元。
经中国经济网记者查询,国寿财险成立于2006年12月30日,系中国人寿保险(集团)公司旗下核心成员,注册资本为188亿元,经营范围包括财产损失保险、责任保险、信用保险和保证保险、短期健康保险和意外伤害保险,上述业务的再保险业务,国家法律、法规允许的保险资金运用业务,经中国银保监会批准的其他业务。国寿财险大股东为中国人寿保险(集团)公司,持股比例60%;另一股东为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简称“中国人寿”,601628.SH),持股比例40%。
相关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一百一十六条:保险公司及其工作人员在保险业务活动中不得有下列行为:(一)欺骗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二)对投保人隐瞒与保险合同有关的重要情况;(三)阻碍投保人履行本法规定的如实告知义务,或者诱导其不履行本法规定的如实告知义务;(四)给予或者承诺给予投保人、被保险人、受益人保险合同约定以外的保险费回扣或者其他利益;(五)拒不依法履行保险合同约定的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义务;(六)故意编造未曾发生的保险事故、虚构保险合同或者故意夸大已经发生的保险事故的损失程度进行虚假理赔,骗取保险金或者牟取其他不正当利益;(七)挪用、截留、侵占保险费;(八)委托未取得合法资格的机构或者个人从事保险销售活动;(九)利用开展保险业务为其他机构或者个人牟取不正当利益;(十)利用保险代理人、保险经纪人或者保险评估机构,从事以虚构保险中介业务或者编造退保等方式套取费用等违法活动;(十一)以捏造、散布虚假事实等方式损害竞争对手的商业信誉,或者以其他不正当竞争行为扰乱保险市场秩序;(十二)泄露在业务活动中知悉的投保人、被保险人的商业秘密;(十三)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一百六十一条:保险公司违反本法规定,超出批准的业务范围经营的,由保险监督管理机构责令限期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十万元的,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或者造成严重后果的,责令停业整顿或者吊销业务许可证。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一百七十一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保险监督管理机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未按照规定报送或者保管报告、报表、文件、资料的,或者未按照规定提供有关信息、资料的;(二)未按照规定报送保险条款、保险费率备案的;(三)未按照规定披露信息的。
以下为原文:
中国银保监会吐鲁番监管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吐银保监罚决字〔2021〕1号
被处罚机构: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吐鲁番市中心支公司
地址:吐鲁番市高昌区新编八区西环北路2695号
法定代表人:田伟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等有关规定,我分局对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吐鲁番市中心支公司(以下简称:中国人寿财险吐鲁番市中心支公司)涉嫌以直接业务虚挂中介业务套取手续费违法违规一案进行了调查、审理,并依法向你公司告知了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你公司在规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经查明,你公司存在以下违法违规行为:
中国人寿财险吐鲁番市中心支公司存在以直接业务虚挂中介业务套取手续费。2020年1月1日至8月31日,中国人寿财险吐鲁番市中心支公司将正式职工的直接业务虚挂为中介业务套取手续费,涉及业务笔数32笔,保费金额51826.33元,套取手续费8502.1元。
上述事实,有现场检查事实确认书、有关承保情况清单、调查笔录等证据证明。
综上,我分局决定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上述直接业务虚挂中介业务套取手续费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一百一十六条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一百六十一条,对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吐鲁番市中心支公司予以罚款五万元。
你公司应在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持缴款码在财政部指定的12家代理银行(中国银行、工商银行、建设银行、农业银行、中信银行、交通银行、光大银行、招商银行、中国邮政储蓄银行、兴业银行、平安银行、华夏银行)中任意一家进行同行缴款,并向我分局提供缴款凭证复印件。逾期,将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你公司如不服本行政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新疆银保监局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诉讼期间本决定不停止执行。
吐鲁番银保监分局
2021年1月11日
中国银保监会吐鲁番监管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吐银保监罚决字〔2021〕2号
被处罚人姓名:李伟
职务: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吐鲁番市中心支公司党委委员、副总经理、纪委书记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等有关规定,我分局对你担任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吐鲁番市中心支公司(以下简称:中国人寿财险吐鲁番市中心支公司)副总经理期间,中国人寿财险吐鲁番市中心支公司涉嫌以直接业务虚挂中介业务套取手续费违法违规一案进行了调查、审理,并依法向你告知了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你在规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经查明,中国人寿财险吐鲁番市中心支公司存在以下违法违规行为:
中国人寿财险吐鲁番市中心支公司存在以直接业务虚挂中介业务套取手续费。2020年1月1日至8月31日,中国人寿财险吐鲁番市中心支公司将正式职工的直接业务虚挂为中介业务套取手续费,涉及业务笔数32笔,保费金额51826.33元,套取手续费8502.1元。你时任中国人寿财险吐鲁番市中心支公司副总经理,对上述行为负有直接管理责任。
上述事实,有现场检查事实确认书、有关承保情况清单、调查笔录等证据证明。
综上,我分局决定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上述直接业务虚挂中介业务套取手续费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一百一十六条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一百七十一条,我分局决定对你予以警告,并处罚款一万元。
你应在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持缴款码在财政部指定的12家代理银行(中国银行、工商银行、建设银行、农业银行、中信银行、交通银行、光大银行、招商银行、中国邮政储蓄银行、兴业银行、平安银行、华夏银行)中任意一家进行同行缴款,并向我分局提供缴款凭证复印件。逾期,将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你如不服本行政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新疆银保监局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诉讼期间本决定不停止执行。
吐鲁番银保监分局
2021年1月11日
国寿财险
吐鲁番
中介业务
发现网登载此文出于传递更多信息之目的,并不意味赞同其观点或证实其描述。文章内容仅供参考,不构成投资建议。投资者据此操作,风险自担。违法、不良信息举报和纠错请联系本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