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标题:亚太财险股权转让存疑
近日,《中国银行保险报》获悉,由于司法拍卖流拍,法院裁定,民生信托接手亚太财险17.3%的股权,以抵偿新华联控股债务。目前工商变更已完成,但仍待银保监会批准。
亚太财险表示,会严格按照监管规定办理有关事项。
股权以资抵债
据了解,新华联控股由于出现债务违约,金融股权被陆续处置,其中就包括对亚太财险的部分持股。2021年1月3日,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对新华联控股持有的亚太财险17.3%股权进行拍卖,评估价8.51亿元,起拍底价约为评估价的8折。
在2021年1月3日的司法拍卖流拍后,民生信托向法院申请抵债。法院已出具抵债裁定,裁定亚太财险17.3%股权转为民生信托所有,以抵偿新华联控股对其欠债。
北京市通商律师事务所律师刘硕指出,本案中新华联控股持有的亚太财险股权不是自主协商转让,而是被法院强制执行,由法院裁定转让给民生信托。目前工商信息变更已经完成。
“工商变更后,民生信托占亚太财险持股比例为17.3%,属于《保险公司股权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规定的战略类股东。战略类股东资质要求较为严格,具体包括经营状况良好、财务状况良好、纳税记录良好、诚信记录良好、合规状况良好、信誉良好、投资行为稳健、核心主业突出、具有持续出资能力,以及最近三个会计年度连续盈利,净资产不低于10亿元人民币,权益性投资余额不得超过净资产等规定。”北京市通商律师事务所律师张忠对《中国银行保险报》表示。
尚需监管部门批准
这笔交易特殊之处在于,武汉中央商务区既是亚太财险持股比例达51%的第一大股东,同时也是民生信托持股比例达92.63%的第一大股东。而武汉中央商务区由泛海控股控股,股权穿透后,泛海控股均实际控制着民生信托和亚太财险。
张忠表示,根据《办法》,控制类股东持股比例应是三分之一。武汉中央商务区持股51%是在《办法》下发前取得,除了有可能是遗留问题待整改外,《办法》也允许有例外情况,比如保险公司因为业务创新、专业化或者集团化经营需要投资设立或者收购保险公司的,其出资或者持股比例上限不受限制。
“不少公司都存在类似情况。”清华大学五道口金融学院中国保险与养老金研究中心研究员朱俊生表示,2020年7月,银保监会就公布了一批因为不符合资质而清退的银保机构股东名单,根据以往经验,民生信托接手亚太财险一事很有可能被否决,但最终结果以监管批复为准。
“亚太财险属于保险公司,必须服从银保监会的监管,受《办法》约束,如果银保监会不予批准,民生信托应当自不予批准之日起一年内转出其取得的亚太财险的股权。”刘硕表示。
此外,张忠表示,如果银保监会要求民生信托转出亚太财险的股权,在股权转让完成前,可以限制其股东权利。银保监会还有权限制其在保险业的投资活动,向其他金融监管机构通报,并有权依法限制保险公司分红、发债、上市等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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