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经济网北京3月19日讯昨日,银保监会网站披露了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处罚决定书(银保监罚决字〔2021〕3号),珠江人寿存在项目子公司融资借款超过监管比例规定、保险资金违规用于缴纳项目竞拍保证金、关联方长期占用保险资金的违法行为,银保监会对珠江人寿罚款合计90万元,对当事人胡国萍、张丽贤、黎红卫、廖方和处以警告并罚款7万元到10万元不等。
行政处罚决定书显示,珠江人寿存在以下违法行为:
一、项目子公司融资借款超过监管比例规定
2017年5月至9月,珠江人寿向大连万达商业地产股份有限公司收购大同万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益阳万达广场投资有限公司、成都崇州万达广场置业有限公司、平顶山万达广场投资有限公司四个项目子公司100%的股权,并约定由珠江人寿向项目子公司提供股东借款。四个项目预计投资总额分别为7.84亿元、8.59亿元、7.01亿元和8.82亿元,截至2019年6月30日项目实际融资借款金额合计分别为4.32亿元、4.48亿元、3.96亿元和4.27亿元,融资规模占项目投资总额的比例分别为55.15%、52.16%、56.48%和48.37%,不符合《关于保险资金投资股权和不动产有关问题的通知》(保监发〔2012〕59号)第二项第4条关于融资规模不超过项目投资总额的40%的监管规定。
时任珠江人寿不动产投资部总经理张丽贤是上述投资项目的专业责任人,负责对上述不动产投资项目进行审核;时任珠江人寿总经理胡国萍是上述投资项目的行政责任人,对项目合法合规性承担主要责任。张丽贤、胡国萍对该违法行为负有直接责任。
二、保险资金违规用于缴纳项目竞拍保证金
2019年4月,珠江人寿向宁波安宸基金投资5亿元,用于开发广州新瑶投资有限公司的增城新围项目,约定用途为支付土地出让价款及工程建设款。实际过程中,珠江人寿投资金额5亿元经多次流转,扣除各流转银行账户原有余额后,仍有3.37亿元资金流入广东珠江投资股份有限公司账户,用于新塘镇群星村经济联合社项目竞拍保证金。珠江人寿进行上述投资过程中,未详细核查资金用途,未能有效防范和纠正资金用途与约定用途不一致情况。保险资金用于缴纳项目竞拍保证金不符合《保险资金投资不动产暂行办法》(保监发〔2010〕80号)第十二条的规定,持有不动产相关金融产品期间未严格履行职责、投后管理不到位违反了该暂行办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
时任珠江人寿不动产投资部总经理张丽贤负责对上述不动产投资项目的审核和后期运营情况的监督;时任珠江人寿总经理胡国萍是上述投资项目的行政责任人,对项目合法合规性承担主要责任。张丽贤、胡国萍对该违法行为负有直接责任。
三、关联方长期占用保险资金
截至2019年6月30日,珠江人寿涉及股东关联方的7个项目应收利息共计90笔,金额合计9.44亿元,其中10笔应收利息账龄达1年以上,金额合计1.13亿元。截至检查日,珠江人寿投资于宁波安昌基金、首泰仁基金的2笔项目投资资金合计18亿元,被股东关联方无偿占用超过2年。珠江人寿未针对此类资金占用问题建立相应的制度机制,未就投资本金、利息、罚息、违约金等归还事项与有关各方签订明确协议,也未就推动款项回收采取其他有效措施。上述行为不符合《保险资金运用管理办法》(保监会令〔2018〕1号)第五十八条、《保险公司关联交易管理办法》(银保监发〔2019〕35号)第二条及《关于保险资金投资股权和不动产有关问题的通知》(保监发〔2012〕59号)第三项第1条的规定。
黎红卫时任珠江人寿副总经理,分管投资管理中心,未尽到投资项目资金管控的责任;廖方和时任珠江人寿总经理助理、董事会秘书、财务负责人,负责财务核算与资金管理,未就推动款项回收采取有效措施。黎红卫、廖方和对该违法行为负有直接责任。
综上,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决定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上述子公司融资借款超过监管比例规定的行为,违反了《保险法》第一百零六条的规定。根据该法第一百六十四条,对珠江人寿罚款30万元;根据该法第一百七十一条,对胡国萍警告并罚款10万元,对张丽贤警告并罚款10万元。
上述保险资金违规用于缴纳项目竞拍保证金、资金用途与约定用途不一致行为,违反《保险法》第一百零六条的规定。根据该法第一百六十四条,对珠江人寿罚款30万元;根据该法第一百七十一条,对胡国萍警告并罚款7万元,对张丽贤警告并罚款7万元。
上述关联方长期占用保险资金的行为,违反了《保险法》第一百零六条的规定。根据该法第一百六十四条,对珠江人寿罚款30万元;根据该法第一百七十一条,对黎红卫警告并罚款7万元,对廖方和警告并罚款7万元。
珠江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是由广东珠江投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广州金融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广东韩建投资有限公司、广东新南方集团有限公司、衡阳合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广东珠光集团有限公司和广东粤财信托有限公司等7家股东共同投资的综合性寿险公司,注册资本金67亿元人民币。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一百零六条保险公司的资金运用必须稳健,遵循安全性原则。
保险公司的资金运用限于下列形式:
(一)银行存款;
(二)买卖债券、股票、证券投资基金份额等有价证券;
(三)投资不动产;
(四)国务院规定的其他资金运用形式。
保险公司资金运用的具体管理办法,由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依照前两款的规定制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一百六十四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保险监督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五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限制其业务范围、责令停止接受新业务或者吊销业务许可证:
(一)未按照规定提存保证金或者违反规定动用保证金的;
(二)未按照规定提取或者结转各项责任准备金的;
(三)未按照规定缴纳保险保障基金或者提取公积金的;
(四)未按照规定办理再保险的;
(五)未按照规定运用保险公司资金的;
(六)未经批准设立分支机构的;
(七)未按照规定申请批准保险条款、保险费率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一百七十一条保险公司、保险资产管理公司、保险专业代理机构、保险经纪人违反本法规定的,保险监督管理机构除分别依照本法第一百六十条至第一百七十条的规定对该单位给予处罚外,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并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撤销任职资格。
以下为原文:
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处罚决定书
银保监罚决字〔2021〕3号
当事人:珠江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珠江人寿)
住所:广州市天河区珠江东路421号301、401房
法定代表人:张军洲
当事人:胡国萍
身份证号:31010219611207XXXX
职务:时任珠江人寿总经理
住址:上海市普陀区中山北路
当事人:黎红卫
身份证号:44010619661104XXXX
职务:时任珠江人寿副总经理
住址:广州市天河区天阳路
当事人:廖方和
身份证号:42058119810109XXXX
职务:时任珠江人寿总经理助理、董事会秘书、财务负责人
住址:广州市天河区车陂路
当事人:张丽贤
身份证号:44010519761202XXXX
职务:时任珠江人寿不动产投资部总经理
住址:广州市白云区广园中路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以下简称《保险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等有关规定,我会对珠江人寿涉嫌违法一案进行了立案调查、审理,并依法向当事人告知了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在法定陈述申辩期内,当事人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经查,珠江人寿存在以下违法行为:
一、项目子公司融资借款超过监管比例规定
2017年5月至9月,珠江人寿向大连万达商业地产股份有限公司收购大同万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益阳万达广场投资有限公司、成都崇州万达广场置业有限公司、平顶山万达广场投资有限公司四个项目子公司100%的股权,并约定由珠江人寿向项目子公司提供股东借款。四个项目预计投资总额分别为7.84亿元、8.59亿元、7.01亿元和8.82亿元,截至2019年6月30日项目实际融资借款金额合计分别为4.32亿元、4.48亿元、3.96亿元和4.27亿元,融资规模占项目投资总额的比例分别为55.15%、52.16%、56.48%和48.37%,不符合《关于保险资金投资股权和不动产有关问题的通知》(保监发〔2012〕59号)第二项第4条关于融资规模不超过项目投资总额的40%的监管规定。
时任珠江人寿不动产投资部总经理张丽贤是上述投资项目的专业责任人,负责对上述不动产投资项目进行审核;时任珠江人寿总经理胡国萍是上述投资项目的行政责任人,对项目合法合规性承担主要责任。张丽贤、胡国萍对该违法行为负有直接责任。
上述事实有项目相关的内部投资审批文件和会议决定、股权转让协议、借款合同等证据证明。
二、保险资金违规用于缴纳项目竞拍保证金
2019年4月,珠江人寿向宁波安宸基金投资5亿元,用于开发广州新瑶投资有限公司的增城新围项目,约定用途为支付土地出让价款及工程建设款。实际过程中,珠江人寿投资金额5亿元经多次流转,扣除各流转银行账户原有余额后,仍有3.37亿元资金流入广东珠江投资股份有限公司账户,用于新塘镇群星村经济联合社项目竞拍保证金。珠江人寿进行上述投资过程中,未详细核查资金用途,未能有效防范和纠正资金用途与约定用途不一致情况。保险资金用于缴纳项目竞拍保证金不符合《保险资金投资不动产暂行办法》(保监发〔2010〕80号)第十二条的规定,持有不动产相关金融产品期间未严格履行职责、投后管理不到位违反了该暂行办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
时任珠江人寿不动产投资部总经理张丽贤负责对上述不动产投资项目的审核和后期运营情况的监督;时任珠江人寿总经理胡国萍是上述投资项目的行政责任人,对项目合法合规性承担主要责任。张丽贤、胡国萍对该违法行为负有直接责任。
上述事实有项目相关的内部投资审批文件和会议决定、合伙协议和增资扩股协议、资金划拨文件、银行交易回单等证据证明。
三、关联方长期占用保险资金
截至2019年6月30日,珠江人寿涉及股东关联方的7个项目应收利息共计90笔,金额合计9.44亿元,其中10笔应收利息账龄达1年以上,金额合计1.13亿元。截至检查日,珠江人寿投资于宁波安昌基金、首泰仁基金的2笔项目投资资金合计18亿元,被股东关联方无偿占用超过2年。珠江人寿未针对此类资金占用问题建立相应的制度机制,未就投资本金、利息、罚息、违约金等归还事项与有关各方签订明确协议,也未就推动款项回收采取其他有效措施。上述行为不符合《保险资金运用管理办法》(保监会令〔2018〕1号)第五十八条、《保险公司关联交易管理办法》(银保监发〔2019〕35号)第二条及《关于保险资金投资股权和不动产有关问题的通知》(保监发〔2012〕59号)第三项第1条的规定。
黎红卫时任珠江人寿副总经理,分管投资管理中心,未尽到投资项目资金管控的责任;廖方和时任珠江人寿总经理助理、董事会秘书、财务负责人,负责财务核算与资金管理,未就推动款项回收采取有效措施。黎红卫、廖方和对该违法行为负有直接责任。
上述事实有项目的内部投资审批文件、投资协议、借款合同、合伙人大会决议、会议备忘录、应收利息明细及记账凭证等证据证明。
综上,我会决定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上述子公司融资借款超过监管比例规定的行为,违反了《保险法》第一百零六条的规定。根据该法第一百六十四条,对珠江人寿罚款30万元;根据该法第一百七十一条,对胡国萍警告并罚款10万元,对张丽贤警告并罚款10万元。
上述保险资金违规用于缴纳项目竞拍保证金、资金用途与约定用途不一致行为,违反《保险法》第一百零六条的规定。根据该法第一百六十四条,对珠江人寿罚款30万元;根据该法第一百七十一条,对胡国萍警告并罚款7万元,对张丽贤警告并罚款7万元。
上述关联方长期占用保险资金的行为,违反了《保险法》第一百零六条的规定。根据该法第一百六十四条,对珠江人寿罚款30万元;根据该法第一百七十一条,对黎红卫警告并罚款7万元,对廖方和警告并罚款7万元。
当事人应当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持缴款码到财政部指定的代理银行进行缴款。逾期,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当事人如不服本行政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诉讼期间本决定不停止执行。
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2021年3月8日
珠江
人寿
保险资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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