幸福人寿营口三宗违法遭罚 实际承保费率高于备案费率
2021-04-13 09:46:17
文章来源
中国经济网

  中国经济网北京4月12日讯中国银保监会网站今日公布的营口银保监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营银保监罚决〔2021〕1号、2号)显示,幸福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营口中心支公司存在意外险业务实际承保费率显著高于备案费率、保险条款费率与备案条款费率不一致、意外险中介费用率大幅超出预定费用率三项违法违规行为。

  根据行政处罚决定书,幸福人寿营口中心支公司2019年1月1日至2020年5月30日承保的17件团体交通意外伤害保险,期限在一年期及一年期以内,涉及保费309.9万元,费率为基准费率的134.9%-248.69%,且未见变更经审批或备案的保险费率的批单、批注或者补充协议等资料。属于费率浮动超出基准费率30%以上且无合理调整依据及费率调整审批手续,违背精算原理及幸福人寿总公司短期险费率浮动管理办法。

  幸福人寿营口中心支公司2019年1月1日至2020年5月30日承保的17件团体交通意外伤害保险中意外医疗费用补偿保险金和意外住院津贴保险金未按该公司备案的费率表区分“水路”“公路”“铁路”“航空”“私家车”相应年费率。涉及保费97.76万元。

  《幸福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幸福团体交通意外伤害保险精算报告》显示,幸福团体交通意外伤害保险预定附加费用率为25%。幸福人寿营口中心支公司2019年1月1日至2020年5月30日承保的3件团体交通意外伤害保险向中介机构支付手续费率超出预定费用率水平15%以上,涉及保费金额192万元,对应手续费支付金额113.40万元。

  幸福人寿营口中心支公司副总经理(主持工作)刘巍对该上述三项违规行为均负直接责任。

  营口银保监分局表示,幸福人寿营口中心支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一百三十五条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一百七十条,决定对幸福人寿营口中心支公司予以人民币十万元罚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一百七十一条,决定对刘巍予以警告并处一万元罚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一百三十五条: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制定并发布有关保险业监督管理的规章。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一百七十条:违反本法规定,转让、出租、出借业务许可证的,由保险监督管理机构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或者吊销业务许可证。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一百七十一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保险监督管理机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一)未按照规定报送或者保管报告、报表、文件、资料的,或者未按照规定提供有关信息、资料的;(二)未按照规定报送保险条款、保险费率备案的;(三)未按照规定披露信息的。

  以下为原文:

  营口银保监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营银保监罚决〔2021〕1号

  当事人单位名称:幸福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营口中心支公司

  地址:辽宁省营口市鲅鱼圈区营口市经济技术开发区闽江路北平安大街东鹏发东方新城9层

  法定代表人:刘巍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等有关规定,我分局对幸福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营口中心支公司(以下简称:幸福人寿营口中心支公司)涉嫌违法一案进行了立案调查、审理,并依法向当事人告知了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经查,幸福人寿营口中心支公司存在着以下违法行为:

  一、意外险业务实际承保费率显著高于备案费率行为

  幸福人寿营口中心支公司2019年1月1日至2020年5月30日承保的17件团体交通意外伤害保险,期限在一年期及一年期以内,涉及保费309.9万元,费率为基准费率的134.9%-248.69%,且未见变更经审批或备案的保险费率的批单、批注或者补充协议等资料。属于费率浮动超出基准费率30%以上且无合理调整依据及费率调整审批手续,违背精算原理及幸福人寿总公司短期险费率浮动管理办法。

  幸福人寿营口中心支公司副总经理(主持工作)刘巍对该违规行为负直接责任。

  上述事实,有幸福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团体短期险费率浮动管理办法、幸福人寿营口中心支公司团体交通意外伤害保险业务清单、幸福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幸福团体交通意外上报保险费率表、承保业务档案、幸福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幸福团体交通意外伤害保险精算报告、询问笔录、刘巍任命文件及任职情况说明等证据证明。

  二、保险条款费率与备案条款费率不一致行为

  幸福人寿营口中心支公司2019年1月1日至2020年5月30日承保的17件团体交通意外伤害保险中意外医疗费用补偿保险金和意外住院津贴保险金未按该公司备案的费率表区分“水路”“公路”“铁路”“航空”“私家车”相应年费率。涉及保费97.76万元。

  幸福人寿营口中心支公司副总经理(主持工作)刘巍对该违规行为负直接责任。

  上述事实,有幸福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团体短期险费率浮动管理办法、幸福人寿营口中心支公司团体交通意外伤害保险业务清单、幸福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幸福团体交通意外上报保险费率表、承保业务档案、幸福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幸福团体交通意外伤害保险精算报告、询问笔录、刘巍任命文件及任职情况说明等证据证明。

  三、意外险中介费用率大幅超出预定费用率行为

  《幸福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幸福团体交通意外伤害保险精算报告》显示,幸福团体交通意外伤害保险预定附加费用率为25%。幸福人寿营口中心支公司2019年1月1日至2020年5月30日承保的3件团体交通意外伤害保险向中介机构支付手续费率超出预定费用率水平15%以上,涉及保费金额192万元,对应手续费支付金额113.40万元。

  幸福人寿营口中心支公司副总经理(主持工作)刘巍对该违规行为负直接责任。

  上述事实,有幸福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团体短期险费率浮动管理办法、幸福人寿营口中心支公司团体交通意外伤害保险业务清单、幸福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幸福团体交通意外上报保险费率表、承保业务档案、幸福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幸福团体交通意外伤害保险精算报告、保险兼业代理补充协议(团险业务)、转账回执及发票、询问笔录、刘巍任命文件及任职情况说明等证据证明。

  综上,我分局决定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一百三十五条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一百七十条,我分局决定对幸福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营口中心支公司予以人民币十万元罚款。

  当事人应当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持缴款码到财政部指定的代理银行进行缴款。逾期,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当事人如不服本行政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辽宁监管局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诉讼期间本决定不停止执行。

  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营口监管分局

  2021年4月7日

  营口银保监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营银保监罚决〔2021〕2号

  当事人姓名:刘巍

  身份证件种类及号码:身份证2101021971****

  住址:沈阳市浑南区****

  职务:幸福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营口中心支公司副总经理(主持工作)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等有关规定,我分局对幸福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营口中心支公司(以下简称:幸福人寿营口中心支公司)涉嫌违法一案进行了立案调查、审理,并依法向当事人告知了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经查,幸福人寿营口中心支公司存在着以下违法行为:

  一、意外险业务实际承保费率显著高于备案费率行为

  幸福人寿营口中心支公司2019年1月1日至2020年5月30日承保的17件团体交通意外伤害保险,期限在一年期及一年期以内,涉及保费309.9万元,费率为基准费率的134.9%-248.69%,且未见变更经审批或备案的保险费率的批单、批注或者补充协议等资料。属于费率浮动超出基准费率30%以上且无合理调整依据及费率调整审批手续,违背精算原理及幸福人寿总公司短期险费率浮动管理办法。

  幸福人寿营口中心支公司副总经理(主持工作)刘巍对该违规行为负直接责任。

  上述事实,有幸福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团体短期险费率浮动管理办法、幸福人寿营口中心支公司团体交通意外伤害保险业务清单、幸福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幸福团体交通意外上报保险费率表、承保业务档案、幸福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幸福团体交通意外伤害保险精算报告、询问笔录、刘巍任命文件及任职情况说明等证据证明。

  二、保险条款费率与备案条款费率不一致行为

  幸福人寿营口中心支公司2019年1月1日至2020年5月30日承保的17件团体交通意外伤害保险中意外医疗费用补偿保险金和意外住院津贴保险金未按该公司备案的费率表区分“水路”“公路”“铁路”“航空”“私家车”相应年费率。涉及保费97.76万元。

  幸福人寿营口中心支公司副总经理(主持工作)刘巍对该违规行为负直接责任。

  上述事实,有幸福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团体短期险费率浮动管理办法、幸福人寿营口中心支公司团体交通意外伤害保险业务清单、幸福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幸福团体交通意外上报保险费率表、承保业务档案、幸福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幸福团体交通意外伤害保险精算报告、询问笔录、刘巍任命文件及任职情况说明等证据证明。

  三、意外险中介费用率大幅超出预定费用率行为

  《幸福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幸福团体交通意外伤害保险精算报告》显示,幸福团体交通意外伤害保险预定附加费用率为25%。幸福人寿营口中心支公司2019年1月1日至2020年5月30日承保的3件团体交通意外伤害保险向中介机构支付手续费率超出预定费用率水平15%以上,涉及保费金额192万元,对应手续费支付金额113.40万元。

  幸福人寿营口中心支公司副总经理(主持工作)刘巍对该违规行为负直接责任。

  上述事实,有幸福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团体短期险费率浮动管理办法、幸福人寿营口中心支公司团体交通意外伤害保险业务清单、幸福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幸福团体交通意外上报保险费率表、承保业务档案、幸福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幸福团体交通意外伤害保险精算报告、保险兼业代理补充协议(团险业务)、转账回执及发票、询问笔录、刘巍任命文件及任职情况说明等证据证明。

  综上,我分局决定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一百三十五条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一百七十一条,我分局决定对刘巍予以警告并处一万元罚款。

  当事人应当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持缴款码到财政部指定的代理银行进行缴款。逾期,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当事人如不服本行政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辽宁监管局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诉讼期间本决定不停止执行。

  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营口监管分局

  2021年4月7日


责任编辑:曹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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