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财险宁波分公司违法遭罚 虚构中介业务套取费用
2021-04-19 09:56:40
文章来源
中国经济网

  中国经济网北京4月18日讯中国银保监会网站近日公布的宁波银保监局行政处罚信息公开表(甬银保监罚决字〔2021〕19号-22号)显示,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分公司存在虚构中介业务套取费用、业务数据不真实、跨区域经营保险业务的违法违规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一百六十一条、第一百七十条,《保险公司管理规定》第六十九条,宁波银保监局对其警告,并处罚款人民币58万元。

  严振霖对所在机构虚构中介业务套取费用的违法违规行为负有直接管理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一百七十一条,宁波银保监局对其警告,并处罚款人民币9万元。

  余忠岳为通过个人代理人虚构中介业务和保单记载的销售人员信息不真实行为的直接责任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一百七十一条,宁波银保监局对其警告,并处罚款人民币7万元。

  徐本吉对所在机构客户信息不真实的违法行为负有直接管理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一百七十一条,宁波银保监局对其警告,并处罚款人民币4万元。

  中国银保监会网站披露的《关于余忠岳任职资格的批复》显示,2014年5月11日,宁波保监局核准余忠岳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支公司经理的任职资格。

  中国银保监会网站披露的《关于徐本吉任职资格的批复》,2015年8月17日,宁波保监局核准徐本吉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支公司经理的任职资格。

  资料显示,中华财产始创于1986年7月15日,其第一大股东为中华联合保险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持股比例82.33%。

  相关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一百六十一条:保险公司有本法第一百一十六条规定行为之一的,由保险监督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五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限制其业务范围、责令停止接受新业务或者吊销业务许可证。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一百七十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保险监督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限制其业务范围、责令停止接受新业务或者吊销业务许可证:

  (一)编制或者提供虚假的报告、报表、文件、资料的;

  (二)拒绝或者妨碍依法监督检查的;

  (三)未按照规定使用经批准或者备案的保险条款、保险费率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一百七十一条:保险公司、保险资产管理公司、保险专业代理机构、保险经纪人违反本法规定的,保险监督管理机构除分别依照本法第一百六十条至第一百七十条的规定对该单位给予处罚外,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并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撤销任职资格。

  以下为原文:


  

  

  

  


责任编辑:曹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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